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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生存训练晚上扎帐篷怎么预防野猪袭击
用硫磺撒在野猪能进来的地方即可,野兽的听力很敏锐,户外用品店里卖的那种小小的铃铛,挂在背包外面,晃动发出的声音,足以让远处的野兽听到并主动躲开您。
另外要注意您在野外宿营中千万不要把任何食物放在帐蓬里,否则野兽会闻着食物的气味而来,食物也不能放在营地里,因为野兽仍会循味道而来,这样仍是危险的。
食物的处理有以下建议:如果是在正规营地,开车去的。食物请用塑料袋扎紧,放在冷藏箱里封好,再将它放在车里面。营地垃圾,最好睡前扔到统一的垃圾站里,如果不方便,也请密封后,放在车里。请记得,任何可能有食物气味的东西,都不要留在露天的营地里,甚至如果您烧烤时间太长,穿过的外套,也请换下来,放车里去。
如果没有车,也没有营地管理,就请把食物和垃圾用塑料袋扎紧之后再包一层塑料袋,在帐蓬三十米开外的地方,找一个高大的树,挂在树枝上,距离树干和地面都要超过三米。
农村野猪泛滥成灾,祸害庄稼却不能捕杀,该怎样应对?
农村野猪多了,在农村遇到野猪要如何应对?老人说躺地上!
捕野猪套老人口诀是什么?
如下:1、竹竿插在路圹脚,弯成弓形系上绳套在路边挖个绳洞,绳圈放入洞内,上面盖上草土,只要野味踩在绳洞上,那机关竹竿就会一刷而弹,野猪就被套住了。
2、钢丝套,俗称“活套”,是一种非法的猎捕工具,是猎户为了捕获野猪等大的野生动物而制作的。这种“活套”是用不足一厘米粗的钢丝绳制作而成的,当动物被套中后,越用力挣脱,“活套”就勒得越紧,动物不是被勒死,就是饿死。这种“活套”大多沿着野猪足迹布下。
3、钢丝套粗细要合适,更重要的是要把套拴牢在小树上,而不是大树。如果拴在大树上,野猪被套后会激烈反抗,它的冲劲足以扭折钢丝。野猪来回冲两次,钢丝就会剧烈地对折,出现折痕,野猪再挣扎,钢丝很可能就断了。拴在小树上,野猪一挣扎小树会随之摇摆,缓解冲劲,这样几下,套子就勒紧了,野猪也就动不了。
欧亚野猪(学名:Sus scrofa):是哺*纲偶蹄目猪科猪属下的动物,是一种中型哺*动物。共有20个亚种,体重90-200千克;体长为1.5-2米,尾长21-38厘米,耳长24-26厘米;肩高90厘米左右。
不同地区所产的大小也有不同。整体毛色呈深褐色或黑色,顶层由较硬的刚毛组成,底层下面有一层柔软的细毛。背上披有刚硬而稀疏的针毛,毛粗而稀,亚种间和亚种内核型都有一些差异,染色体数(2n)在36-38之间,如西欧野猪2n=36或37,日本野猪2n=38,但彼此间没有繁殖障碍。可以生育后代。
环境适应性极强。栖息环境跨越温带与热带,从半干旱气候至热带雨林、温带林地、半沙漠和草原都有分布。
赶走野猪的方法
防野猪的方法
找亲戚朋友借只大型烈性犬,最好像藏獒这种的,在野猪可呢袭击的那几天让他的主人带着狗在你家田地里巡视着,看见野猪了放狗去咬好了···及时咬不死那丫的,也能一次把它给治好了!话说回来了,不管野猪是几级保护动物,当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威胁时,你是有权利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驱赶的。甚至,当它已经严重威胁你的人身安全时,你即使打死它也只是“正当防卫”,不过建议楼主一定要一击毙命,野猪那丫会记仇的,要是跑掉了,天知道它什么时候会报复你呢!
野生动物保**保护野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发布时期:1988-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88年11月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机关核发的持*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毒药、**进行猎捕。
猎*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证或者未按**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一、刑法有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海关法规,进行**
,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物品并且可以罚
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
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投机倒把为常业
的,**、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投机倒把集团
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法规,在禁猎区、
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破坏珍禽、
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
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
**、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
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
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
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
者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罪的补
充规定》第二条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
、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海关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
**罪: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
器、伪造货币进出境的,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
、邮寄*秽物品进出境的,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
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
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
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
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项
所列行为之一,**货物、物品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
邮寄*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
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
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支、**或者有其他违反*
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