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有养殖证有什么规定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养殖使用证管理办法?(养殖使用证管理办法解读)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养殖使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管理,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域、滩涂包括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第四条 国家对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养殖证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两类,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上一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跨界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工作,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上一级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 第六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养殖申请表; ㈡申请人的***明或单位证明;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合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填写审批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批准,核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依法不予批准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在核发养殖证时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优先顺序: ㈠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业生产者; ㈡因当地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 ㈢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村、乡(镇)的传统养殖渔民; ㈣养殖水域、滩涂毗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㈤应用高新技术或具有养殖专业技术特长的单位和个人; ㈥规模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在合理安排当地养殖生产者后,具有开发潜力的水域、滩涂以及按照前款难以确定使用申请人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使用人。招标方案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对已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 ㈠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界限清楚的水域、滩涂,无证使用者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经审核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批准后发给养殖证;已持证的使用者,应在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换证。 ㈡不符合当地养殖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水域、滩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无证使用者应当签订拆迁保证书,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持证使用者,当地**应妥善安排,酌情补偿。 第十一条 养殖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持证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 (2)发包方情况(限集体所有水域、滩涂); (3)地进概位用平面界至图; (4)养殖水域、滩涂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 (5)养殖类型、养殖方式、品种及密度; (6)养殖证有效期限; (7)年审记录; (8)养殖证编号。 第十二条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用综合使用等因素,分为: (一)浅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二)滩涂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5年; (三)深海养殖最高使用期限20年; (四)海水池塘最高使用期限5年; (五)湖泊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六)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 (七)淡水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 (八)河沟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年; (九)临时养殖证使用期限1年。 第十三条 养殖生产者应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品种。养殖方式等进行养殖生产,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养殖证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有优先获得该水域、滩涂的权利。 第十五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可以由使用者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原规定单独申领养殖证,不便于单独申领的,可以由合法拥有该水域、滩涂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领养殖证。 第十六条 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合法取得养殖证的养殖生产者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八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养殖证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用药,不得造水域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养殖生产有关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养殖证,终止其进行水产养殖生产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办理畜牧养殖证的条件?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2、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
6、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检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当地畜禽改良规划和配种站(点)的布局要求。
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应当向市畜牧兽医局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4份,纸质);
2、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3、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4、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5、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6、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7、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办理养殖证的条件和流程?
土地养殖设施用地证明(由当地县级以上**审批发放)。2.动检证(由当地县级以上***审核发放),必须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就是养殖场要有消毒通道,不管在大门处,还是进入生产区。还有就是养殖场里必须严格区分净道和污道的布局,不能交叉,这样算起来,养殖场生活区。
个人办理养殖证需要什么条件?
现在关于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2.近年来国家对环保整治的力度越来越大,农村开展环境整治也对养殖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必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除了以上两点,养殖用地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等。
二、建设养殖场要办哪些手续?
1、用地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评手续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审批时必须的材料。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4、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而对于驯养繁殖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时一定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办理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齐全后养殖户需要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养殖证需要多大规模?办理养殖证需要多大?
《办法》规定:凡未达到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存栏30头以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的养殖户,不能称作为《动物防疫法》第20条所规定的养殖场。该规定排除了小规模养殖场要求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前置条件,从而为小规模养殖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扫清了障碍。 据悉,今后小规模养殖场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只要经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出具相关的认定文书,就可以顺利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