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为了健康养殖护航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健康管理包括哪些方面(新冠健康管理包括哪些方面)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健康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健康管理好包括营养规划,饮食搭配,运动健康等。
每一项都是组合成健康管理的重要一步。
养鸡场做好生物安全的几点措施
养鸡场做好生物安全的几点措施:
1 、科学设计和建造鸡舍
1.1 场址的选择在鸡舍的建造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充分考虑防疫要求,离居民区和其他养殖场区不少于300m,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场、畜禽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不少于1000m,如条件允许还需远离野鸟集中区。选择地势较高的区域,有利于排水。正确选址有利于减少接触到传染源,利于鸡群健康。
1.2厂区的布局 场内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各个功能区相对**,并有防疫隔离带或隔离设施。
1.3 场区建筑内容 管理区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等;生产区主要包括鸡舍(鸡棚)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室、隔离观察室、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等。
1.4设立净道和污道鸡场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连,场内道路分为净道与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人员、饲料等进出走净道,鸡、粪便、垫料及废弃物运输走污道。
2、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生产区应与外界相对隔离,运用专业术语来说就是要切断传播途径,传播途径可能是人、物品、车辆以及空气、野鸟、老鼠、害虫等,所以需要相对做好防护措施。
2.1做好人员选场消毒工作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接触范围也很广,可能你的员工经常去市场接触到其它家禽,或者自己家里面饲养了几只鸡,如果到饲养场区不经过严格的处理,往往会给鸡群的健康带来威胁,所以养殖场里面要制定严格的进场制度,即饲养管理人员进场都必须经过消毒、淋浴、**(最好穿专门的隔离服),穿场区的雨靴。这一制度需要切实落实,一视同仁,无论是员工还是老板,只要进场都要执行这一制度。
2.2做好物品的进场的消毒工作养殖场的物品进出很多,如饲料、垫料、器械、员工生活物品、大到一辆汽车,小到一只小包,这些物品进入生产区都要严格的消毒,如饲料、垫料的甲醛、高锰酸钾熏蒸消毒,器械物品的紫外线消毒,具体操作步骤如下:2.2.1 高锰酸钾、甲醛熏蒸消毒是利用甲醛与高锰酸钾反应产生甲醛气体,持续一定时间后**病原微生物的方法。按每平方米两倍计量的甲醛和高锰酸钾,即149的高锰酸钾兑28ml的甲醛,注意先放高锰酸钾,后倒甲醛,容器最好选择陶瓷的或玻璃的。确保熏蒸空间密封性好,湿度以60%-80%为好,持续时间超过30min。2.2.2 紫外线消毒是利用适当波长的紫外线能够破坏微生物机体细胞中的DNA(脱氧核糖核酸)或RNA(核糖核酸)的分子结构,造成生长性细胞死亡和(或)再生性细胞死亡,达到杀菌消毒的效果。紫外线消毒技术是基于现代防疫学、医学和光动力学的基础上,利用特殊设计的高效率、高强度和长寿命的UVC波段紫外光照射流水,将水中各种细菌、**、寄生虫、水藻以及其他病原体直接**,达到消毒的目的。持续时间必须达到30rain。
2.3每栋鸡舍门口应设立脚踏消毒盆和洗手消毒生产区的饲养人员是定员定栋,即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其他鸡舍(除集中工作如**、转群),包括每栋鸡舍的设备工具,都为单独使用,但这也要同样做好进出鸡舍消毒工作。鸡场技术管理人员常常要去好几栋鸡舍,在进入鸡舍里面去接触到鸡群、垫料、羽毛等,为避免鸡舍之间的交叉感染,更好做好这一工作,这一行为需要制度化,同进场消毒一样严格要求。
2.4做好野鸟、老鼠害虫的控制 这些对养殖场构成巨大的生物安全威胁,由于它们存在行动时间不固定并且流动性大,数量多,这给消灭它们带来一定的难度。
2.4.1 做好野鸟控制 因麻雀等野鸟可能携带高致病性的**,如禽流感、新城疫等,鸡舍进风口需要用防雀铁丝网做好防护工作,避免麻雀等野鸟进入鸡舍,同时鸡场里面的绿化树木不要栽种高大的树木,主要以矮小树木为主,管理人员还应经常检查防雀网的完好性。
2.4.2做好老鼠害虫的控制 老鼠经常咬坏饲料包装袋,偷吃、污染饲料,晚上还在鸡舍活动,惊扰鸡群,给鸡群造成应激。实践证明,很多**、细菌、寄生虫均由养殖场害虫带毒者或作为中间宿主进行传播。需要经常保持养殖区的干净、整洁、卫生,场区里面尽可能的做好地面的硬化工作,防止老鼠打洞,同时也便于清扫和消毒。
定期使用杀鼠剂,特别是饲料、垫料仓库等。
2.5做好车辆的消毒工作公司的车辆往返于各个鸡场和其他地方,如饲料车就频繁的往返于饲料厂和其他鸡场之间。如不彻底的做好消毒工作,后果不堪设想。
2.5.1 鸡场消毒池 每个鸡场应建有能淹没大车半个轮子的消毒池,确保车辆整个轮子都能得到充分的浸泡消毒。需要选择一些长效光谱的消毒剂,如强碱(NaOH)、酚类,这些消毒药作用时间一般可以持续在3-5d。
2,5.2 立体消毒立体消毒是全方位的消毒车辆,现在鸡场的运输车辆基本是全封闭的,这就为全方位的消毒创造基本的条件,这种消毒方法是用喷头把消毒药喷到车辆的每个部位,让车辆全方位消毒,特别是车辆下面的底盘。此种消毒方法最好在密封的空间执行,避免外界如风、下雨影响喷雾效果。
2.6确保饮水质量水对于生命体非常重要,是构成生命所必须的物质,安全、卫生、优质的水源是我们所追求的,当然,鸡也不例外。
2.6.1 引进外来地表水地表水如河水、雨水等,这些对于南方水量充足的地方可以考虑,但由于外界水源含有水质、杂质、细菌等,在进场前必须做好净化消毒工作,投人较大。一般有其他水源时建议使用其他水源,如深井水、自来水。
2.6.2场里面的深井水因鸡场用水比较多,现在中大型鸡场基本上有自己的深水井,**水水源较大,随着近年来大力打井,水源已经下降不少,需要合理保护,**水含有许多重金属离子,如钙、镁、铁离子含量较高,使用时最好做好净化和过滤。
2.6.3 自来水 自来水一般都经过消毒处理,如加氯,安全、卫生、便利,但由于价格较高,鸡场的用水量比较大,并且在集中**时不适合饮用自来水,所以自来水使用较少。
3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
现在国内的很多养殖场,都没有采取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在一个场区,通常有好几批鸡群,这给防疫带来很大的被动。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是,饲养是在某一饲养单元内,同一品种、同一日龄的种禽,在同一天内转进,经过一段时间饲养后,又在同一天转出。
3.1 利于**接种,同时产生抗体 新支二联、新城疫冻干苗采用滴眼或者饮水的方法免疫,对于群体的鸡而言,最好是同时、同量的接种**,产生抗体时间同步,鸡群得到全面保护。显然对于不同日龄的种鸡,很难做到这一点。
3.2 保持鸡群良好的均匀度无论是商品鸡还是种鸡,都要追求良好的均匀度,均匀度是整个鸡群生长发育的一个状态,毫无疑问,均匀度表现在胴体质量、生产性能、鸡群体质上。
3.3便于管理 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有利于管理,如鸡场的清洗和彻底消毒,同时同剂量的给药,以及料量、集体工作的安排。所以,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不仅有利于计划制定,更重要的是便于生物安全控制,有利于鸡群的生长生产,提高鸡群免疫力,减少易感动物。建议有条件的养殖场尽量使用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
4引进健康的苗鸡
上面的内容主要叙述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然而传染源有时不为人为所控,其实,对于引种来说,可以降低传染源的风险。
4.1 引进健康苗鸡的重要性健康苗鸡的母源抗体较高,有利于抵挡疫病风险,更重要的一点是,健康苗鸡没有携带一些遗传疾病如白血病、慢性呼吸道、白痢、传染性贫血,有些病原微生物是由于孵化场不卫生而携带的,如大肠杆菌、弧菌,这些都给后期带来不小的饲养难度,有的可能“全军覆没”。
4.2怎样才能辨别健康苗鸡
4.2.1 选择正规大厂家的品牌鸡苗一般品牌鸡苗都有质量保证,在种鸡饲养方面,防疫程序比较规范,相对减少了垂直传播疾病的风险,同时,孵化操作过程也严格按照防疫制度执行,在此阶段感染的比例较少,并且运输过程得到有效的保障,即使是苗鸡出现问题,大厂家也会很好的做好苗鸡的服务工作,给养殖户很好的建议,帮助养殖户减少损失。
4.2.2考察供货公司 在确定要饲养鸡苗时,特别是第一次合作,尽可能的去供货公**察一下,主要看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如条件允许的话,还应查看鸡场鸡群情况、孵化操作情况和鸡场饲养及与管理人员交流,对鸡群、孵化管理掌握情况。4.2.3 查看鸡苗状态健康的鸡苗应精力充沛,活泼好动,眼睛黑而有光,绒毛覆盖良好,叫声清脆响亮,脐部愈合良好,不应有站立不起、企鹅状、大肚鸡、丁脐等。注意要查看大群,而非个体情况,并根据比例来判断这批鸡苗情况怎样。抽查样本越多,越有代表性,一般抽查在5%~10%左右。
4.2.4均匀性体重均匀的鸡苗来自同一批产蛋鸡群,有利于养殖户饲养,同时降低疫病风险,建议养殖户在饲养苗鸡时尽可能的选择同一批次的鸡苗,一些大型养殖孵化场应根据来自不同鸡场的种蛋单独孵化,有利于提高苗鸡质量。
5 了解当地疫病流行情况
养殖场应根据当地流行病学来制定鸡场免疫计划,合理组织免疫,及时了解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并相应做好防护措施,减少损失。及时和本地区其它鸡场做好沟通,了解情况。
6 总结
众所周知,控制疾病的主要方法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减少易感动物,本文主要围绕这三个方面来展开说明。详细地做好鸡场生物安全工作,确保设备到位,增强员工责任心,把关严格,鸡群的健康生长才能不断提高。
鱼塘养鱼常识
你想养那一类的鱼
给猪饮了甘草颗粒能做猪温苗吗?
猪 如果现在是生病状态,不可以做猪瘟**,猪正常状态下服用甘草颗粒,不影响做猪瘟**。
什么是信息产业
关于养殖环保政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牧堂药品好不好?
1、都是正规。2、生产都是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来生产。
3、在药监局都有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