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水产品法规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对渔业法三十九条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八条)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关于对渔业法三十九条的解读

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审和签证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只要你们提交的材料没有太大漏洞,就应该办理,但是不免除你们的违法责任

什么标准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才立案

符合下列标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才立案:1、非法捕捞500公斤以上或价值5千元以上内陆水域产品的,或2千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海洋水域产品的;2、行为人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3、具备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等情节严重情形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对渔业法三十九条的解读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水产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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