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乡镇养殖技术培训方案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乡镇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乡镇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解读)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乡镇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一、散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将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圈养,犬等家畜进行拴养。
二、不想继续养家畜家禽和犬类的村民,可将自家散养家畜家禽、犬类送至湖雾镇垃圾中转站,由镇**集中处理,并给予补偿。
三、在禁止散养区范围内散养和禁止圈养区范围内圈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将由湖雾镇**组织的巡查人员按规定就地扑杀,不予任何补偿。
四、希望广大群众对禁止家禽家畜散养整治工作予以理解与支持,积极协助巡查人员的处理。对违反规定散养家禽家畜者,将根据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乡镇免费培训有哪些专业?
答:乡镇免费培训有哪些专业。食用菌种植生产加工。果树栽培技术。规模养殖加工等等。
养殖场招标流程有哪些?
1、要选择距离村庄和水源地较远的地方。养殖场具有一定的污染,选址的时候就要考虑远离集镇、人口密集区、环境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尽量的偏僻。 2、养殖场尽量占用荒地和质量较差的土地。毕竟养殖场一旦建设就不可能会被拆除,耕地也很难得到恢复。如果周围有荒地,应先考虑荒地,这样能够更长远些。 3、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得到他们的许可。无论在哪里建设养殖场,都要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告知农户自己流转的用途。如果不说清楚,我们私自建设养殖场,就会遭到农户的反对,到时再去说明就会非常的麻烦,而且还可能会多花钱。 4、建设前先向所在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这是先决条件,而且要先从所在的最直接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让他们查看自己的申请土地是不是在规划区内,如果不在,可以咨询他们哪里建设符合要求。现在每个乡镇都划有集中的养殖区,可以将自己的养殖场设在集中区以内。 这点很重要,如果不按照土地部门的要求建设,哪怕只是超出范围一米,后期通过卫星拍摄发现后,同样要给你拆除掉。因此,大家要格外的注意。 5、做好环评报告。环评报告是证明你的养殖场符合条件的,是通过科学论证的可以建设的,对周围环境没有任何破坏的。只有这个环评报告,你才能合法地去建设。 6、按照申请内容,不要建设永久性建筑。如果我们申请建设两栋,那就不要建设三栋。在建设的时候也不要建设楼房等永久性建筑,可以建设钢构,大棚,简易房等。每个养殖场都有严格的建设限制,大家不要随意地更改。
小型养殖场申报流程?
一、小型养殖场申报应向养殖用地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报备乡镇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预核手续(场名预核),然后再进行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到当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项目备案手续;三、环评手续办理;四、《土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五、《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等。
荒山建养殖场申请审批流程?
1、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向村镇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2、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3、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4、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那么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养殖政策每年也都有变化,如果对当地政策了解不多,建议咨询相关部门,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些关于养殖场地建设可以咨询的部门作为参考如《国土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环保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具体审批规定详细细则可以咨询本地相关部门。
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予以补偿。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想在农村开养殖场,需要什么条件?办什么手续?
需要的条件:1.要到当地土地部门资询养殖场占地的性质,新建养殖场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新建规模养殖场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要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申报,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出答复。合格后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评批复手续。
办理的手续:1.养殖户首先需本人提出申请,写明养殖地点.规模.投资等情况,经村、镇审批后,在当地国土资源所办理登记备兽案手续。2.养殖场建成投产后,到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备案。3.在县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证。4.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作法人登记。不同的地区,办理程序可能不同。
办理流程:1、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2、上交相关手续,包括发改部门的立项手续、国土部门的土地审批手续和工商部门核准的工程名称等。3、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做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出环评报告或书,然后经专家组进行评审,最后交环保部门进行审批。4、批复后,在当地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管下,按照环评进行施工建设。具体的相关手续可以到所在地环保局进行咨询。
散养户怎么办养殖证?
1、散养需要办理手续,在农村散养时,个人需向养殖用地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报备乡镇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预核手续,之后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办理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需到当地畜牧部门办理养值项目备案手续,然后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编写环评报告并送环保局进行委托评审。
3、最后需要持单位法人***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到当地动物检疫检验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几头都不会违法,没有具体限制,但是必须避开被划为畜禽“禁养区”的地方:一是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是城市和城镇中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是县级人民**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是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