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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禁养区养殖场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养殖户能领多少钱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吴少博律师总结在禁养**的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养殖场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因为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拆迁律师在**的时候要进行这方面实际考量,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和转产的标准,可以让当地**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不是真正的拆迁,**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对被关停企业来说这才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吉林省榆树市2018划定的禁养区现在可以迁回吗?
吉林省榆树市2018划定的金亚区现在可以迁回吗?这个得看**的公告。
国家对禁养区内养猪场搬迁补助金
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 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关闭禁养区已建多年的养殖场有没有赔偿?
**关闭禁养区已建多年的养殖场有赔偿。如果还可以利用原有的厂房,那补偿就低,如果无法利用就只能进行拆除,因为厂房原本只符合养殖用房的条件,现在不能继续养殖也不能从事其他业务,这样建筑就没有任何意义了,那就有权利要求合适的补偿。仅仅在国务院公布的《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中第25条对补偿有简单的规定:确需关停、关闭、搬迁的,给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县区人民**要给予补偿。
第一种方法,如果确需采取关停关闭,厂房要进行拆除,就应该参照当地征收拆迁的标准来予以补偿。尽管征收方不要土地,但是对养殖行业的经营者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不能继续从事养殖业,建筑也不复存在,就应该参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
第二种方法,如果没达到上述后果,则应该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进行计算赔偿、主张损失。比如可以主张机器设备无法再重新利用;机器设备重置价的损失,例如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是20万,5年不能经营就可以主张100万等。在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形下可以主张此类实际损失,这个损失往往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有形损失是能够看到的装修、附属物,或者机器设备无法重新利用等造成的实际性有形损失。无形损失则来自于长时间无**常经营导致没有盈利等情况,有些企业还可以就专利和知识产权进行主张。实践中无非以上两种补偿方式,即以正规的征收拆迁或民事损害赔偿为标准。双方可以就主张进行协商,协商不清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017禁养区养殖场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养殖户能领多少钱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吴少博律师总结在禁养**的过程中的补偿问题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养殖场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因为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
拆迁律师在**的时候要进行这方面实际考量,如果确实达到关闭关停和转产的标准,可以让当地**帮助转产,然后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如果达不到转产的话,就要求当地**进行回购。北京这边有很多是这样案例,**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额度回购企业地上的附着物。即便不是真正的拆迁,**回购地也没有什么用途,但是对被关停企业来说这才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
2017农村禁养区养殖场拆迁,农民能得到多少补偿
按照国务院审批以及各个地方所公布的畜牧养殖环境的落实办法,吴少博律师认为在禁养**的过程中要注意四点问题。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纳入禁养范围。
一般情况下,禁养范围的确定要考量当地的市、县、区域级人民**是否有相应的行政命令、红头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为来划定禁养区域,“十二五”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各个地方制定自己所辖区域内的禁养范围,比如江苏所制定的是水源保护地平均一公里半径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湖南长沙公布的距离是五百米范围内不能存在养殖场。各个地方划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但主要都划在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地,这些都是禁养的主要范围。地方人民**都要公布、制定、实施这个规划的实施办法。首先要核定区县人民**有没有制定规划,如果制定了,养殖场是否划定在禁养范围内,如果养殖场不符合环境的要求,就要确定是否在对水源保护产生影响的范畴内。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要分两个角度来讲。如果土地没有纳入禁养范围,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这是从合理和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说的。如果纳入到了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我们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向请求环保部门以及人民**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继续从事养殖工作。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最早下达的关停通知的行为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养殖场对行政处罚行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有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关闭关停涉及到的建筑物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现在各个地方在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四、补偿依据。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给予补偿,但是补偿在实践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养殖的规模来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预期利益以及现有的固定资产都没有考量,这就是双方的主要矛盾。养殖场只能从事养殖行业,一旦关闭关停,房屋的利用价值就没有了。所以拆迁与否,对于养殖企业主来说都是一样的,因为按照养殖场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从事其他行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