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畜牧养殖属于多少类商标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畜牧设备商标注册第几类(养殖设备属于商标的第几类)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畜牧设备商标注册第几类,选什么产品?

畜牧设备是第7类机器设备,可选701、702、等小类

火腿属于什么类?

火腿肠属于肉类食品,火腿肠含人体所需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各种矿物质和维生素等。火腿肠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辅以淀粉、植物蛋**等填充剂,加入食盐、糖、酒、味精、香辛料等调味品,添加品质改良剂卡拉胶和维生素C,以及护色剂、保水剂、防腐剂等物质。

绿色蔬菜商标申请条件?

绿色食品标志作为一种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标志使用是食品通过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企业依法使用。绿色食品并非指颜色是绿色的食品,而是中国对无污染的、安全的、优质的、营养类食品的总称。
针对农药超标的果蔬,大家可选择有绿色食品商标的产品,绿色食品商标是证明食品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标志,表示食品的某一特定品质。绿色食品商标,作为特定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所以消费者可放心购买。而作为企业应该如何申请绿色食品商标呢?通常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态环境标准;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3.产品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磺和标签规定。

绿色农产品哪几类?

畜牧设备商标注册第几类

我国绿色农产品分为a级和aa级,a级为初级标准,即允许在生长过程中限时、限量、限品种使用安全性较高的化肥和农药。aa级为高级绿色农产品。aa级绿色食品农产品有哪些?比如:绿色小麦、绿色水稻、绿色蔬菜、绿色水果、绿色畜禽肉、绿色水产品等。

五化水平是什么?

一、提高农业规模化水平。当前,发展畜牧业规模养殖条件比较成熟,要重点发展数量型的规模化养殖。对于种植业规模化,可主要推行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混合农场,既种粮又种菜,既搞种植业又搞养殖业,能够确保劳动力的充分就业。这种形式有可能伴随小康社会全过程。另一种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服务实现规模经营,可采取服务型、联合型、转让型和产业化经营型等多种形式。 二、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当前提高农机化水平,要因业制宜,分类实施,大田作物的生产过程要实现机械化,畜禽养殖的主要环节要实现机械化或自动化,温室生产要基本实现自动化。 三、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东部地区要实现全过程的标准化,中西部地区要实现主要环节标准化。当前要重点抓住五个环节:(1)加快完善标准体系,重点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2)加强标准化的组织实施。重点加快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生产基地,逐步实施主要农产品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3)提高实施标准的层次。鼓励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采用国际标准。(4)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和产地认定,加快农产品商标注册。(5)加快全程监管力度,加强产地管理、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动植物疫病监控、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四、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生产基地建设,发展“一村一品”,拓展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产品加工增值。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使龙头企业更好地服务农户,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带动能力。 五、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要运用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和手段,对农业进行成本核算和经济效益核算,使期货市场和电子拍卖市场成为农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农户和农业企业的生产决策逐步做到市场化、科学化。

兽药经营许可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四)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五)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第六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八条 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兽药分装必须有完整、准确的分装记录,在包装上注明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批准文号、分装单位和分装批号,并附有说明书。规定有效期的兽药,分装后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合格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第十二条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十三条 收购兽药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收购。
  第十四条 贮存兽药必须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销售兽药必须保证质量,核对无误,并能正确说明兽药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兽药的,必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七条 兽医医疗单位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兽药、兽医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兽药管理制度,加强药剂管理。
  第十八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兽药制剂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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