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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路灯标准指的是什么

CJJ 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标准简介: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照明标准;4.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5.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6.照明供电和控制;7.节能标准和措施。

LED路灯的检测

1、外观要求:目测检查。2、安全:按GB7000.1、GB7000.5、GB19510.1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国外标准进行检验。3、按GB17743和GB17625.1的相关规定进行。4、灯具电性能:在25℃±2℃的环境温度下,在稳压电源(与灯具标称频率相同)及LED路灯之间接入精度不小于0.5级的交直流电参数测试仪,使LED路灯处于正常工作位置,接通并调节电源电压至额定值(如灯具标称电源电压范围,则分别调节至电源电压范围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使LED灯具工作2h,记录功率和功率因素值。5、防护等级:按GB7000.1的规定进行。6、光衰和寿命试验:6.1 灯具老化方法灯具老化在没有强制通风、温度控制在20℃-30℃的环境中进行,灯具按正常安装姿态架设,按灯具标称额定电压或标称的适用电压范围的最大电压接通电源,灯具以满功率工作。灯具在老化过程中,每24h中关闭不少于2次,每次关闭时间应为25-35min,间隔时间至少应为30min。样品数量不少于3台。试验中,灯具不得出现任何故障、烧毁,否则不合格。6.2 光衰和寿命测量推算方法以照度法替代光通量法,在距离灯具高度2米处下方测量中心点和沿道路方向的轴线上每距1米一个点的水平照度值,共测5个点,与各点初始值对比并得出5个点的平均维持率值。在2000-5000h之间,每336h间隔测一次平均维持率值;如5000h时灯具仍然符合要求,则以2000h时的各点照度值为初始照度值,已测得的每336h间隔的照度值与2000h时对应的初始照度值比较并得出平均维持率,由上述10个点的平均维持率拟合推算出平均维持率为75%时的寿命时间加上5000h即为该灯具的寿命。选取其中1只路灯,同时用光度分布测试法测0-2000h时的光通量,计算出2000h光通维持率作为校准值。测量照度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1℃稳定3h以上的情况下进行。7、最大温度:按GB7000.1-2007中第12章的规定进行。8、最大热沉温度:选取LED中的热沉温度最高者,在该LED最靠近底部的散热器放置热电偶。9、灯具的主要光参数:9.1 平均色温和平均显色指数在25℃±1℃的环境温度和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用积分光谱测试系统测量,灯具样品放入积分球内,避免直射光射入测试**,灯具外表面应粘贴不明显影响色温测试的白色覆盖膜。燃点1h后测试。9.2 灯具光效和灯具配光曲线在25℃±1℃的环境温度下,用光度分布测试系统测量。首先测试灯具的光通量及光强分布、配光曲线等,灯具光效为LED路灯的光通量与灯具的实际消耗功率的比值。10、抗扰度:按GB17626.5规定的方法进行。 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2 出厂检验2.1 每个灯具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书后方可出厂。2.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对于抽检项目检测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装交付收方。复验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不合格,应修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3 型式检验3.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3.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种抽取,每次抽取4件,若灯具光电性能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其它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1 标志产品的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应符合SJ/T11364的规定。每件灯具应在适当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产品上还应标注以下内容:a)厂名、厂址;b) 产品名称及型号;c) 产品编号及生产日期;d) 主要技术参数;e) 产品标准号、相关认证标志。2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1 包装1.1 在产品包装箱内,应装有下列技术文件(装入防水的袋内):a) 产品标签;b) 产品合格证;c) 产品使用说明书;d) 附件及其它相关文件。1.2 产品包装若被拆开并仍需贮存时,应重新包装。2 运输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和保持包装完好,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止雨雪淋袭的保护措施。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3 贮存灯具包装后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和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灯具不可重压,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磁场作用。

交通安全事例

新交通法实施条例全文
00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购车**等购车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同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明和申请材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

机动车***由国务院**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在机动车***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

换发机动车***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明和申请材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米 ;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

LED路灯照度有什么标准?

有关国家路灯标准指的是什么

平均照度(Eav)= 单个灯具光通量Φ×灯具数量(N)×空间利用系数(CU)×维护系数(K)÷地板面积(长×宽) 唯一需要知道的是,LED的一些参数,比如其光束角一般是120度。光效来说,好的灯理论为100lm/W,100瓦的白炽灯大概为1200lm,也就是说,大概12W的LED灯的光通量就相当于一盏100瓦的白炽灯,这也就是节能的由来。当然实际上只是理论,具体的还要考虑到LED的电源部分损耗,光热发散损耗,还有光衰等等,就不好说了,这里就不多写了。

国家的照明标准是什么

GB 14196.1-2002 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安全要求
GB 14196.2-2002 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卤钨灯安全要求
GB 16844-1997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
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8408-2001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 19043-2003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200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10.5-2005 灯的控制装置第5部分:普通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GB 19510.6-2005 灯的控制装置第6部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GB 19510.7-2005 灯的控制装置第7部分:航空器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GB 19510.8-2005 灯的控制装置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000.18-2003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
GB 7000.2-1996 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5-2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 7793-1987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T 10485-2007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GB/T 10681-2004 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性能要求
GB/T 13379-1992 视觉工效学原则室内工作系统照明
GB/T 13786-1992 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
GB/T 15240-1994 室外照明测量方法
GB/T 16275-1996 **铁道照明标准
GB/T 17006.4-2000 医用成像部门的评价及例行试验第2-3部分:暗室安全照明状态稳定性试验
GB/T 17263-2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
GB/T 17558-1998 照相闪光照明光源光谱分布指数(ISO/SDI)的测定
GB/T 18595-2001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19119-2003 农用运输车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20132-2006 船舶与海上技术 客船低位照明 布置
GB/T 20146-2006 色度学用CIE标准照明体
GB/T 20153-2006 新型照明产品的分类与解释
GB/T 20418-2006 土方机械照明、信号和标志灯以及反射器
GB/T 20949-2007 农林轮式拖拉机 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21091-2007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T 2900.65-2004 电工术语照明
GB/T 3027-1995 船用白炽照明灯通用技术条件
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T 5697-1985 人类工效学照明术语
GB/T 5700-1985 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GB/T 6846-1986 确定暗室照明安全时间的方法
GB/T 7002-1986 投光照明灯具光度测试
GB/T 7771-1987 特殊同色异谱指数的测定改变照明体
GB/T 7922-2003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T 9468-1988 道路照明灯具光度测试
JB/T 10836-2008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照明开关
JB/T 6749-1993 厂用防爆照明配电箱
JB/T 6750-1993 厂用防爆照明开关
QB/T 1037-1991 普通照明光源生产能耗定额
QB/T 1552-1992 照明灯具反射器油漆涂层技术条件
QB/T 2054-2008 局部照明灯泡
QB/T 2514-2001 普通照明电光源用玻璃管和玻璃杆
QB/T 2939-2008 家用及类似电器照明用灯泡
QB/T 2940-2008 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SY 6309-1997(2005) 钻井井场照明、设备颜色、联络信号安全规范
DL/T 5140-2001 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DL/T 5161.17-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DL/T 5390-2007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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