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标准地什么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规范”和“调整”有什么区别?(规范性调整)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规范”和“调整”有什么区别?
规范: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
调整: 重新调配整顿,使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
工业用地分类标准
工业用地分类是:1、按照用途进行土地分类,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2、按照依土地利益性质分类,土地可以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耕地土地分类主要有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土地分类主要有果园、茶园、橡胶园、其它园地。林地土地分类主要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工业用地搬迁补偿标准是什么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搬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如何正确掌握标准地调查方法
设置与测量 根据使用时期的长短,标准地分为临时性和永久性两种,前者只实测调查一次,后者则用于长期、定期观测调查。标准地的形状以便于测量和计算面积为原则,一般为方形或矩形。为充分反映林分结构规律和保证精度,标准地不能跨越林分、小河、道路或伐开的调查线,离林缘至少20米,还要有足够的林木株数,一般在近熟、成熟和过熟的林分中应至少有200株以上,中龄林250株以上,幼龄林300株以上。实际工作中,预先选定一块400平方米的小样方,查数株数,据以推算标准地所需面积。然后测量标准地边界,闭合差不超过1:200。标准地的四角要埋设界桩,标明样地编号与测量时间。界外的树干要逐一刮去一块树皮或打上彩色记号,以使整个样地的边界明确。永久性标准地应在航片或外业调查用图上标明位置。
调查 最基本的测树调查是每木检尺,即测定标准地内每一株树木的胸高直径,按径阶分组登记。所谓径阶是每木检尺时进行直径分组的组中值。组距的大小依林分平均直径大小的不同而定。在永久性标准地上每木检尺的树木直径采用单株实测值进行登记,不按径阶分组作记录,并对每株树木进行编号,以便再次调查(复查)时作比较。林分平均直径的计算方法是,用每木检尺求算的断面积总和除以株数得出平均单株断面积,再反查圆面积表所对应的直径,或取每木检尺胸径平方平均数的方根。求算林分平均高或径阶平均高,一般可沿标准地对角线随机选取15~25株树,实测每株树的树高和胸径,根据树高和胸径实测值,在方格坐标纸上用手描法绘出树高 -胸径曲线,再根据每木调查计算出的平均直径和各径阶中值,在树高曲线上查出所求结果。这些平均测树指标是选定标准木的依据。在必要时要用伐倒标准木或树木解析木,进行林分蓄积、材种、生长等方面的计算和分析。标准地调查还包括地形、地势、活地被物的种类和生长分布状况以及土壤、幼树更新和林分卫生状况等的调查记载等。
林业法律法规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简述基准地价和标准地价之间的联系
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注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不是具体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