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进口货物采样标准是什么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进口食品应该符合什么标准?(进口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什么标准)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进口食品应该符合什么标准?

国标。做食品进口前,最好是在原产国做一个检测,对比一下国标。要不然进来不合格了还是要退运

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内容和依据有哪些?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
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

检验检疫类别为R/S 是什么意思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进口食品应该符合什么标准?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检验检疫类别包含R/S的HS编码代表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扩展资料: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

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管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验检疫

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哪些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谁有水晶的商品检验方法?

(1)眼看:天然水晶在形成过程中,往往受环境影响总含有一些杂质,对着太阳观察时,可以看到淡淡的均匀细小的横纹或柳絮状物质。而假水晶多采用残次的水晶渣、玻璃渣熔炼,经过磨光加工、着色仿造而成,没有均匀的条纹、柳絮状物质。
(2)舌舔:即使在炎热夏季的三伏天,用舌头舔天然水晶表面,也有冷而凉爽的感觉。假的水晶,则无凉爽的感觉。
(3)光照:天然水晶竖放在太阳光下,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它,都能放出美丽的光彩。假水晶则不能。
(4)硬度:天然水晶硬度大,用碎石在饰品上轻轻划一下,不会留痕迹;若留有条痕,则是假水晶。
(5)用偏光镜检查:在偏光镜下转动360度有四明四暗变化的是天然水晶,没有变化的是假水晶。
(6)用二色检查:天然紫水晶有二色性,假水晶没有二色性。
(7)用放大镜检查:用十倍放大镜在透射光下检查,能找到气泡的基本上可以定为假水晶。
(8)用头发丝检查:将水晶放在一根头发丝上,人眼透过水晶能看到头发丝双影的,则为天然水晶,主要是因为水晶具有双折射。

海关对货物的查验有哪些规定?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的目的,一是通过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验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违规情事或其他进出口问题。二是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海关在查验时有以下要求: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另外,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此时,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具体规定详见海关总署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可以在海关总署及各海关官方网站上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四条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五条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
  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第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第七条 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第九条 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字样。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查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
  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
  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机检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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