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专职队伍建设标准是什么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21)(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山西省专职***伍建设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伍包括**专职***伍和单位专职***伍。**专职***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组建的专职***伍;单位专职***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伍。第三条 专职***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专职***伍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专职***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伍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伍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伍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单位专职***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专职***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专职消防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专职***: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所在地镇;

  (二)国家标准《乡镇***》规定的乡镇;

  (三)其他需要建立**专职***的地区。第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

  (一)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十条 专职***的队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执行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第十一条 专职***的建立,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确需撤销、整合以及更名的,应当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的**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应当报省人民**同意。

  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本市的**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经同级人民**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由省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招录计划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招录工作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员和消防文员。

  **专职***员,是指在**专职***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十四条 **专职***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制度;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士兵、具有二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专职***员和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消防文员、特殊专业岗位等人员招录的具体条件由省消防救援机构规定。

专职***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范本仅供参考:

  焦作市农村乡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乡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乡镇***,是指由乡镇人民**出资,依托乡镇治安巡防队组成的兼职***伍,或者由火灾危险大、距离当地*****较远的大型乡镇企业组成的***,以及由**和企业联合建设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负责。乡镇人民**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
  农村乡镇***由乡镇人民**或企业负责人领导,并接受县(市、区)**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业务指导和每年定期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 由**出资建成的农村乡镇***实行乡镇**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副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由企业出资建成的***,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企业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农村乡镇***所在地的**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分管副所长担任该辖区农村乡镇***的指导员。
  各县(市、区)人民**应将农村乡镇***的工作纳入乡镇**业务工作范围,进行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并实行考核制度。
  第六条 农村乡镇***应设置固定营房,每个农村乡镇***配备不少于5名队员,至少配备1辆专用消防车,并参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装备设施。
  第七条 农村乡镇***统一称为“焦作市××县(市、区)××乡(镇)***”或“焦作市××(企业名称)***”,由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标牌,在适当位置悬挂。
  第八条 农村乡镇***的建立或撤销,须由乡镇人民**报县(市、区)人民**和市**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农村乡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二)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参与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农村乡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各地实际,实行县、乡两级财政分担的方式,将农村乡镇***必需的人员工资、装备投入、设施维护、训练经费、伙食补助等日常需求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农村乡镇***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乡镇企业***的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乡镇***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应报请县(市、区)人民**同意,并报各县(市、区)**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乡镇***队员,属于**出资组建的,由其管理单位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企业出资组建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用人手续;属于联合组建的,根据人员管理关系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组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农村乡镇***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建立健全值班、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乡镇***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管理和执勤训练规定,规范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
  第十五条 农村乡镇***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消防机构或当地**派出所处理。**消防机构或当地派出所接到报告核实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农村乡镇***接到火灾报警或**消防机构的出动指令后,必须立即携带器材装备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七条 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十八条 农村乡镇***参加责任区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经**消防机构核定后由起火单位给予补偿;起火单位**力补偿的,由起火单位所在地乡镇**或者受益单位及其所属地**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九条 农村乡镇***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的,由所在地的乡(镇)**报请县(市、区)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等问题。
  第二十条 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农村乡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村乡镇***接到火灾报警或者**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网址:http://****china***m***/policy/txt/2008-10/29/content_16680891_3.htm)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详细内容略)

河北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试行)(199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企业,系指乡、镇、村举办的集体、联营企业和个体开办的企业。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乡镇企业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县(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领导下,由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机关负责监督。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一名干部兼管消防管理;**派出所应负责辖区内乡镇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消防法规,部署、指导乡镇企业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乡镇企业整**险隐患;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四)协助追查火灾原因和处理火灾事故。第六条 乡镇企业内部逐级实行消防责任制。工厂(场)、车间(库)、班组应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消防管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机关备案。第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企业;生产、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且原料、成品、半成品总值在三十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安全员。其它企业,应设兼职消防安全员。
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的设置或撤换,须经乡(镇)人民**批准。第八条 乡镇企业一般应建立义务***或消防小组。规模较大、距离*****较远的重点企业和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应建立专职***。
专职***的建立与撤销,须经县(市)**机关批准。第三章 教育和检查第九条 乡镇企业应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建立考核制度。对新录用的职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懂得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扑救火灾的基本知识。第十条 电工必须持有电力部门颁发的“电工证”,锅炉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可从事操作。对焊工、油漆工和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操作和管理。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实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包括班组日查、车间(库)周查、厂月查、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等。第十二条 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项登记,限期整改。**机关对拖延不改的重大火险隐患,可发《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有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而无法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的企业,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停产或转产。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开办生产易燃易爆产品的乡镇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需报请**机关进行防火安全审查。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设在村镇外的安全地点;原有严重影响周围消防安全的企业,应逐步搬迁或转产。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库房等,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图纸应经**机关审核批准;竣工后经**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 生产储存管理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采用有火灾危险的工艺、设备和易燃、可燃材料时,应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防火灭火要求,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对生产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燃点、闪点、**极限等数据进行测定,并将测定的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等注意事项填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得出厂。第十八条 对高温、高压或加工、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设备,应定期检修,保证安全可靠。第十九条 使用各种受压容器,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各类物品仓库,应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国家、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规定。第六章 火源、电源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有火灾、**危险的工厂、仓库区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的生产工具和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二十二条 进行电气焊、烘烤、熬炼等明火作业,必须坚持审批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焊接易燃、可燃液体容器时,须经取样检验,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江苏省**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山西省专职***伍建设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持续发展、规范运行的原则,推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做到对*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制度。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依法建设**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将**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确保队伍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应急管理部门、省消防救援机构统筹全省**专职消防救援力量建设。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急管理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指导、建设、保障、优待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组织形式第五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扑救火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

  (四)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专职消防救援站建设纳入消防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建设。**专职消防救援站点布局、建设方案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经县级人民**同意后实施。

  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督促指导**专职消防救援站建设,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已建**专职消防救援站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向省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第七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投入执勤前,由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对站点建设、车辆装备、人员配备等组织验收,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投入执勤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不得擅自停止运行;遇特殊情况确需停止运行的,应当经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向社会公告。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情况定期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八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专职消防员员额管理办法。第九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专职消防员招聘的标准、程序和退出机制。省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统一组织招聘。第十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制度;

  (四)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素质和道德品行;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专职消防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籍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其工资待遇与岗位等级相挂钩。岗位等级分类、任职年限以及评定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考核合格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岗位等级证书。第十二条 建立**专职消防员考核机制。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专职消防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专职消防员职务职级、工资待遇以及奖励、辞退的依据。

湛江市专职***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升城乡抗御火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职***,包括**专职***和单位专职***;所称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员和消防文员。

  本规定所称**专职***是指除*****以外,由市、县(市、区)人民**(管委会)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分为由市、县(市、区)人民**(管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承担城市建成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城市**专职***,以及由乡镇人民**组建的承担乡镇地区灭火救援任务的乡镇**专职***。

  本规定所称单位专职***,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管委会)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标准》《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职***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专职***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保障**专职消防员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

  单位专职***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负责。第四条 **专职***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主导、专群结合、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方针,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根据地区实际逐步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三)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第五条 专职***应当接受**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第二章 建设要则第六条 城市消防站的组建以**现役队伍为主。在**现役消防力量覆盖不了的地区,应当组建单编或者混编的城市**专职***;近期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可先组建执勤分队,以满足日常灭火救援执勤要求。第七条 城市**专职***建设应当以县(市、区)人民**(管委会)为主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队(站)布局以接到出动指令后五分钟内***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二)辖区面积按照不大于七平方千米(设在近郊区的按照不大于十五平方千米)确定,或者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

  (三)队员单独编队执勤或者与现役消防官兵混编执勤。第八条 乡镇**专职***建设应当以乡镇人民**为主体,按照同时期本市消防工作规划设定的乡镇**专职***建设任务执行;分为一级、二级乡镇**专职***和乡镇志愿***,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一级乡镇**专职***队员不得少于十五人、营房用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千二百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车辆配备不得少于二辆;

  (二)二级乡镇**专职***队员不得少于十人、营房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八百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车辆配备不得少于一辆;

  (三)乡镇志愿***队员不得少于八人、营房用地面积不得低于三百平方米、水罐泡沫消防车辆配备不得少于一辆;

  (四)司机人员应当专职且人数不得低于执勤消防车辆的两倍;

  (五)执勤消防车应当配齐随车器材,专职***员应当配齐基本防护装备。

  队员招收数量达不到建队要求的,由乡镇人民**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当地派出所**、辅警通过培训合格后兼任,但是每队专职的管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营房场库室可以合并使用。营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以与辖区派出所合署办公训练,或者在乡镇**和其他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设立办公训练场所;也可以租赁相对稳定的办公训练场所。第九条 单位专职***的建设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下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职***,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和站舍等设施:

  (一)核电厂等大型***营运单位按照《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科工法〔2006〕1191号)、《核电厂防火准则》(EJ/T1082)等规定,建立专职***;

  (二)大型火力、水力、新能源发电厂按照《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等规定,建立专职***;

  (三)民用机场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MH/T 7002)等规定,建立专职***;

  (四)主要港口内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字170号)、《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2013)、《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1998〕2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规定,建立专职***;

  (五)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SY/T667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等规定,建立专职***;

  (六)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按照《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发展改革委、**部令第12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部令第6号)、《棉麻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2〕178号)等规定,建立专职***;

  (七)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等企业分别按照《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部令第1号)、《卷烟厂设计规范》(YC\T9)等规定,建立专职***;

  (八)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或者**专职***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行业、系统有关标准,建立专职***。

  国家有关部委对前款所列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职***已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企业上限的企业;所称距离*****或者**专职***较远,是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专职***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企业的时间超过五分钟。

广东省专职***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包括**专职***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专职***是指除*****以外,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第三条 专职***由地方人民**、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

  (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

  (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较远的街道办事处;

  (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当地人民**认为应当组建专职***的其他单位。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第四条 专职***的主要职责是:

  (一)**专职***负责本级人民**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辖区**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第五条 专职***的定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省**厅另行制定。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称为专职消防中队。第七条 专职***的设立或者撤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消防机构同意,报省**消防机构批准。第八条 专职***由组建的地方人民**、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第九条 地方人民**应当将**专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为专职***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十条 **消防机构对专职***的业务实施工作指导。专职***在**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第十一条 **专职***员由本级人民**招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员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报当地县级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专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三条 专职***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由本级人民**、本单位任命,报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专职***队长应当经过省级**消防机构培训,专职***员应当经过地级以上市**消防机构培训。第十五条 专职***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员制式服装。第十六条 专职***应当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第十七条 专职***应当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第十八条 专职***应当建立健全训练检查考核制度,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

甘肃省消防条例的条例条款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体系。第三条各级人民**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军事单位对外提供服务的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住宅的消防工作,由**机关消防机构予以监督管理。矿井**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水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并接受**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第六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第八条各级人民**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考评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下级人民**及其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职责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第十条**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和消防技术标准;(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四)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五)对公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实施监督抽查;(七)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执业人员的资格及其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八)指导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九)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十)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十一)其他法定职责。第十一条**派出所对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在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消防站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出租、买卖或者挪作他用。消防供水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并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车道和取水设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通信、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教育、人力资源、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普法内容。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宣传职责,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发展消防志愿者。第十六条环保、气象、地震、测绘、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责:(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第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村民遵守;(三)确定消防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居民、村民疏通公共通道,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居民、村民扑救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五)督促辖区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第十九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懂得必要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识,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住宅装修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提**品来源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或者强制检验报告等资料。第二十一条下列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负责审核的**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二十二条下列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负责审核的**机关消防机构审核:(一)设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火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二十三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经**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二十四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审核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须经**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变更用途的,应当按原程序报经**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备案。第二十七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报告送**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可燃物品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需要采取保温、养护措施的,其保温、养护材料应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第二十九条古建筑、纪念建筑、博物馆、图书馆、文物收藏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民用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在**建筑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按产品项目抽取一定比例的消防产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公众**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公众**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该场所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二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除灭火、救援、测试和消防演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消防水源。第三十三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易产生静电且能引发火灾或者**的场所及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测。第三十四条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和管护,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抽取管道燃气。禁止在卧室或者房屋过道安装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使用钢瓶燃气的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卧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第三十五条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可燃物品的场所,应当按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标志。禁火区域确需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配备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六条研制的易燃易爆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研制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预防火灾的措施及灭火方法。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火灾预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四)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五)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七)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和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第三十八条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和易燃易爆场所,其管理单位应当利用远程监控等现代信息化技术、设备,建立科学的火灾预警机制,提高预防、抗御火灾和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消防控制室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第三十九条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消防安全监测、电气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第四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场地;(三)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四)具有相应数量的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机关消防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省**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具有的检验、检测场地和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核准。第四十二条**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下列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一)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在公众**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限制。第四十三条**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告知投诉人。第四十四条鼓励、引导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公众**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车辆装备配备标准,建立*****或者专职***。乡镇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治安联防、保安等组织建立兼职***或者志愿***,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支持成年公民加入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建立的专职***,其营房建设、车辆、器材、装备、队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保障。第四十八条专职***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的撤销应当向省**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专职***的执勤、灭火、训练,参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信线路畅通。第五十条*****、专职***实行二十四小时执勤,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第五十一条*****、专职***在当地人民**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一)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二)**、**、恐怖袭击事件;(三)矿山、水上、环境污染、核与辐射等灾害事故;(四)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安全生产事故、森林火灾、群众遇险以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五十二条*****、**组建的专职***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志愿***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给予补偿。第五十三条消防车(艇)赶赴火场途中,交通指挥人员应当保证其迅速通行,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消防车可以使用封闭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在紧急情况下,消防救援人员可以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专、兼职***消防车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交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古建筑、纪念建筑、博物馆、图书馆、文物收藏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二)利用民用、**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或者利用**建筑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或者使用的保温养护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或者投入使用后,不按规定进行消防技术检测的;(五)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测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变更用途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二)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三)不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管护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一)不履行岗位消防安**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特殊工种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六十条**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四)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指定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五)对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使用、营业的;(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九)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

湛江市人民**关于修改《湛江市专职***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一、将第二条、第九条中的“*****”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二、将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至第十四条、第十六至第十八条、第二十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中的“**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三、将第六条中的“**现役队伍”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役消防力量”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四、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现役消防官兵”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五、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千二百平方米”修改为“一千平方米”,第二项中的“八百平方米”修改为“七百平方米”,第三项中的“三百平方米”修改为“三百五十平方米”。六、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现役***”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七、将第十九条中的“辖区**派出所”修改为“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专职***每队配备队长一名,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专职副队长,具体负责专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专职***队长、专职副队长的任免,由乡镇人民**按照其任职资格、选拔程序和任期等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九、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现役消防员”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专职***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如何加强对专职***的正规化建设

加快推进**专职***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和专业化水平的策略

1、加强组织领导,合力破冰推进。**专职***伍的建设发展涉及面广,需要推动各级**、协调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的工作。一是积极提请当地**将**专职***伍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各级**消防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发展难题,推动加快发展;二是要坚持*委统筹,自觉地把**专职***伍建设作为“主官工程”,纳入*委议事日程,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三是整合部门力量,发挥资源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合力加以推进。
2、坚持顶层设计,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队伍相对稳定。也就是说,要充分用好、用足财政部330号文件,提请**及财政部门量化**“高起点”的**专职消防人员工资标准,建立常态化的增长机制,足额落实人头经费保障,按时交纳“五金一险”,增强岗位吸引力;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奖惩机制,激发工作干劲。**专职***的机构属性和消防人员身份事关专职***伍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在招聘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积极借助**购买公共服务的劳动用工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壮大专职队伍,探索争取将队长等少数骨干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的奖励途径,努力拓宽转岗安置出路;同时,依据**部《关于加快发展**专职***伍的指导意见》(公消【2014】95号),针对不同岗位,建立落实考评奖惩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和晋升岗位等级、发放和调整工资、奖惩和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3、创新管理模式,不断深化职业化建设进程。**专职***员不同于现役士兵,要探索建立区别于军事化管理的职业化管理模式,以规范化管理、职业化建设促进战斗力提高。一是突出职业化建设特点。重点是规范化用工、等级化管理,明确岗位条件,按照职业等级、服务年限、工作实绩等定岗定级,建立职级与工资等级的挂钩机制,激发专职***员自我训练、自我管理的内生动力,并加快推进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专业技能。二是探索丰富执勤模式。积极借鉴省内外兄弟单位多年探索积累的宝贵经验,将“混编”队伍逐步向“单编”过渡。在大队级以上的**专职***中,摸索试行体现职业化特点的轮流值班制度,探索职业化的运作模式,实行“二班倒”、“三班倒”等执勤模式,保障休假休息等权益,缩小同工不同酬的差距;建立统一的接处警调度系统,加强灭火救援行动的统一指挥,充分发挥**专职***点多面广、熟悉情况的优势,全面提升灭火作战效能。
4、优化车辆装备,增强攻坚能力。加强专职***伍装备建设,对已建立专职队伍车辆装备不符合配备标准的要列入改造计划,逐步达标。对于正在建设的专职队要参考现役***建设配齐配全车辆器材,协调市**相关部门,努力解决**专职***所使用车辆在使用年限、年检及购车、验车、上牌照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减轻经济负担,从装备上提升灭火救援打赢能力。
5、开展全员练兵,提升实战水平。强化全员分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专职队员综合素质。每年年初,由司令部门统筹规划,与现役队一起下发执勤岗位练兵方案,各中队在大队的指引下扎实开展全员分岗位练兵活动,在抓好队员业务理论学习、体能技能训练、车辆装备器材熟悉的同时,注重贴近实战,开展专业科目训练,将练兵细化到每名消防员,并实行阶段考核制度。同时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年龄的实际,按照要求逐岗开展训练,形成了浓厚的练兵氛围。在锻炼合同制消防员体魄的同时,结合练兵方案抓牢理论基础学习,坚持每周集中组织进行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重点解决学习中的疑难理论问题。并利用其它各地建筑倒塌事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石油化工火灾战例积极开展战例研讨,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使全体专职消防员业务理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为广泛推广先进练兵经验,营造“苦练精兵、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使队伍随时都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总之,在当前国家不可能大幅增加现役消防警力的情况下,大力发展**专职***伍,是缓解我国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的必由之路,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当务之急,是各级要充分认识**专职***伍的特殊性,紧紧抓住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这支队伍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努力**制约消防事业发展中警力不足的瓶颈问题,为维护驻地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消防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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