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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贿罪具体数额的规定何时**

  本应该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但是现在已经过了一个月,还没有**。估计本月内肯定**。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对**数额标准的司法什么时候**?

  《刑法(九)》施行后,删除了**数额的量刑标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数额量刑标准的相关解释,最高法、最高检是否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目前没有相关报道。
  关于刑法(八)涉及**数额量刑标准的规定,在《刑法(九)》中予以删去,只从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其修订的初衷是考虑涉及**受贿的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数额规定过死,又难以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所以不再规定具体**数额的量刑标准。
  《刑法(八)》第383条和《刑法(八)》第383条参考对应表:
  《刑法(八)》第383条 “(一)个人**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应《刑九》第383条“(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八)》第383条“(二)个人**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应《刑九》第383条“(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八)》第383条“(三)个人**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应《刑九》第383条“(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16受贿罪司法解释什么时候**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的量刑数额司法解释暂时还没有出来,一般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两三个月内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认罪认罚,一般是***建议刑期多久就判多久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贿罪具体数额的规定何时**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那么认罪认罚可以判缓刑吗?这还要看涉嫌的罪名和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只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甚至都算不上重要的情节,主要还是由犯罪种类及犯罪情节决定。故意杀人罪,认罪认罚也是不可能判处缓刑的。《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虚开*****量刑什么时候修改

虚开*****量刑修改应该是2012年。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专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专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中量刑的年限有具体的依据吗?

写在刑法典里的叫法定刑,是确定的刑罚幅度,法官裁判的叫裁量刑,是写在判决书中的刑罚,是针对具体犯罪的刑罚,裁量刑的法律依据是法定刑。具体说是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司法解释,你上网查一下刑法典有关罪名的法定刑和最高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司法解释,就知道了。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什么时间出来?现在超l1月1日己三个多月了,怎么还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相信标准暂时还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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