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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科是什么?

理工科专业分为理、工、农、医四个学科门类,各学科专业设置如下:

一、理学

1. 数学类 :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

理工学科是什么?

2. 物理学类:物理学;应用物理学

3.化学:化学;应用化学

4. 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5.天文学类:天文学

6. 地质学类:地质学;地球化学

7. 地理科学类:地理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

8. 地球物理学类:地球物理学

9. 大气科学类:海洋科学;应用气象学

10. 海洋科学类:海洋科学;海洋技术

11. 力学类:理论与应用力学

12. 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13. 材料科学类:材料物理;材料化学

14. 环境科学类:环境科学;生态学

15. 心理学类:心理学;应用心理学

16. 统计学类:统计学

二、工学

1. 地矿类:采矿工程;石油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

2. 材料类: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3. 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4.仪器仪表类:测控技术与仪器

5. 能源动力类:核工程与核技术

6. 电气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

7. 土建类: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8. 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9. 测绘类:测绘工程

10. 环境与安全类:环境工程;安全工程

11. 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

12. 交通运输类:交通运输;交通工程;油气储运工程;飞行技术;航海技术;轮机工程

13. 海洋工程类:船舶与海洋工程

14. 轻工纺织食品类: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纺织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

15. 航空航天类: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16. **类:**系统与发射工程;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工程与**技术;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地面**机动工程;信息对抗技术

17. 工程力学类:工程力学

18. 生物工程类:生物工程

19. 农业工程类: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

20. 林业工程类: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

21. **技术类:刑事科学技术;消防工程

三、农学

1. 植物生产类: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

2. 草业科学类:草业科学

3. 森林资源类:林学;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4. 环境生态类:园林;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

5. 动物生产类:动物科学:蚕学

6. 动物医学类:动物医学

7. 水产类: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四、医学

1. 基础医学类:基础医学

2. 预防医学类:预防医学

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临床医学;**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

4. 口腔医学类:口腔医学

5. 中医学类:中医学;针灸推拿学;蒙医学;藏医学

6. 法医学类:法医学

7. 护理学类:护理学

8. 药学类: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

电厂锅炉灰渣取样分析......

炉渣取样分析就是把锅炉掉下来的炉渣捡回来去做分析,来看锅炉的燃烧状况

粉煤灰水泥磨粉机环保要求有哪些?

一般对环保要求比较高,不过现在磨粉机都配有除尘装置,基本上解决了环保问题。
具体有雷蒙磨、立磨和球磨机。它们每一种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综合物料特性、用途广泛度、厂家投资效益高低等各方面因素,粉煤灰磨粉选用雷蒙磨比较好。此外补充一下雷蒙磨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雷蒙磨,它有新型雷蒙磨、欧版磨、梯形磨多种类型。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第九条 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条 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三)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四)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一)筑坝方式:(二)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业。严禁在库区**、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 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第十六条 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第十七条 尾矿库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尾矿库闭库设计和闭库施工方案,未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第十八条 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关闭尾矿库。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关闭尾矿库。第十九条 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关闭破产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由当地**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一)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二)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五)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六)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七)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第二十三条 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第二十四条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二)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三)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四)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五)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六)放矿应有专人管理。第二十五条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第二十六条 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七条 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第二十八条 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第二十九条 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第三十条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一)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二)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三)尾矿筑坝质量。第三十一条 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第三十二条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一)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二)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三)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第三十三条 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一)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二)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三)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第三十四条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一)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二)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三)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第三十五条 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第三十六条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第三十七条 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第三十八条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第四十条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四十一条 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第四十二条 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第四十三条 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流。第四十四条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第四十五条 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四十六条 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计划,内容包括:(一)抢险组织与职责;(二)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四)尾矿坝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五)震前值班、巡坝制度等。第四十七条 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第四十九条 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上游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第五十条 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GB/T23449一2009灰渣砼空心隔墙板可以做外墙吗?

不可以。标准中规定只能做内隔墙的。

GB/T 23449-2009 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
本标准规定了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用做非承重内隔墙的,以粉煤灰、经煅烧或自燃的煤矸石、炉渣、矿渣、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废弃物等废渣为集料制成的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
以粉煤灰陶粒和陶砂、页岩陶粒和陶砂、天然浮石等为集料制成的混凝土空心隔墙墙板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具体内容是什么,急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作业的,还应当提交《**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作业的,还应当提交《**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

  第四十九条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条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尾矿库管理办法

尾矿库设计需要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资质,施工需要金属非金属矿山施工资质。这是即将发布的新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其中,三等库及以上需要甲级资质。

现行规程并无明确资质规定,实践中由各省安监局掌握,一般冶金,化工,矿山,水利的设计资质均有认可,但岩土或市政或建筑资质一般不认可。

塔山矿区的尾矿库在哪儿

位于山西临汾市襄汾县的陶寺乡

电厂免费处理灰渣是否需要税务局备案?

店长处理免费的灰渣,就是一堆垃圾。就不需要。去税务局备案了。

垃圾焚烧后残渣能干什么?

炉渣可以综合利用,如路面垫层,垃圾填埋场覆盖材料,砖块不燃烧等,不能用于卫生填埋场。粉煤灰是危险废物,必须单独收集。不应与生活垃圾和焚烧残渣等危险废物混合使用。

垃圾焚烧飞灰不应长期存放在工厂,不允许简单处理。植物中的焚烧飞灰必须固化。稳定化和固化后,垃圾填埋场或卫生填埋场可以通过使用专用封闭运输的浸出毒性试验填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其他处理和处置方法。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采用密闭性好、具有自动装卸结构的压缩式运输车来运输垃圾,尽量减少臭味外溢。

2、在垃圾卸料大厅出入口应设置空气幕,并在垃圾运输车卸料前后关闭电动卸料门,以防止臭气外逸。

3、垃圾坑应采用密闭式设计,在垃圾坑上方设置吸风口,将恶臭气体作为燃烧空气引至焚烧炉内高温分解,并使垃圾坑和卸料大厅处于负压状态。

4、应设置备用的活性炭废气净化设施,在全厂停炉检修期间,垃圾坑内的臭气必须经活性炭废气净化设施净化达标后才能排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垃圾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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