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电子病历国家标准有哪些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医疗信息系统的内容简介(医疗信息系统的概念)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医疗信息系统的内容简介
广义上的医疗信息系统包括医生工作站系统、护理信息系统、检验信息系统、放射信息系统、医疗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以及电子病历系统等。《医疗信息系统》在有针对性地讲述信息系统组成及开发理论的基础上,立足国内外医疗信息系统的发展现状,以医疗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应用、维护与管理为重点,以医学数字成像、美国卫生信息传输标准及电子病历等为脉络,并结合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规范,重点讲解了医学影像传输存储、电子病历应用、临床决策支持及医疗单位辅助管理等系统的特点、集成与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内容。《医疗信息系统》由8章内容组成:第1章概述、第2章医疗信息系统的支撑技术、第3章医疗信息系统的规划与管理、第4章与医疗信息系统相关的标准、第5章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开发实现、第6章电子病历及其信息集成、第7章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和第8章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辅助医疗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应用。《医疗信息系统》可作为高等院校医学影像技术、生物医学工程及电子科学与工程类、控制理论与工程类、计算机理论与技术类、仪器科学与技术类专业及其相关专业的学生教材,也可供相关领域与专业的科研人员参考。
电子病历双七级是啥意思?
双七级的意思是通过HIMSS七级和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评测七级,HIMSS是美国的一个标准体系,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这个是国内的评测体系。现在而言,HIMSS在国内已经不提倡了,甚至明确要求不允许再参加国外的评测。至于国内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评测最高已经提到八级了(0级-8级)。总之,这是评测一个医疗机构围绕电子病历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的一个分级体系。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哪三个等级
这些基本都能用,只要你跟他们谈好需求就行了,我简单介绍下易迅的情况:
易迅电子病历诞生于2004年,是深圳市天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历时多年研发的一款精品医疗软件,是国内少数拥有全部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电子病历系统。符合最新医改标准、海量免费的病历模板、并拥有丰富的临床知识库。以医生为核心,以满足医生的需要为首要出发点。想医生所想,急医生所需。利用软件系统帮助医生快速、智能安全的完成非主观判断性的临床工作内容。利用软件系统帮助医生积累临床经验知识,并通过与其他医生的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医疗水平。让医生彻底摆脱重复性的临床工作。希望能帮助到你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和大专有什么区别?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和大专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1、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含义: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高等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是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的使命; 同时,高等职业教育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高层次教育。
2、大专的含义:专科(大专)指高职高专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大学学历层次之一。在中国,专科教育由高职和高专承担,部分本科高校亦开设有专科。专科学历层次不颁发***书而颁发普通高校***书。
二、两者的培养目标不同:
1、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使求学者获得某一特定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实际能力(包括技能和知识等),提供通向某一职业的道路。
由于5B的课程计划属介于普通学科型和直接就业型之间的中间型,其培养目标也就相应地介于学科研究型和直接操作型之间的中间技术型。由于培养目标是最重要的核心内涵,后面还将具体展开专作着重分析。
2、大专的培养目标:培养具有某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中、高级人才;培养能适应在生产、管理、服务和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掌握一定理论知识,具有某一专门技能,能从事某一种职业或某一类工作的高等人才,其知识的讲授是以“够用为度”、“实用为本”。
三、两者的学制不同:
1、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高等职业教育在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经验与态度等各方面,覆盖面广而要求高,没有2~3年时间不足以实现培养目标,即使在某些方面(如单项技能)实能了也不足以达到高等教育的一般水准。至于一些特殊专业也可能学程更长、层次更高。
3、大专的学制:专科学历主要分为全日制专科和非全日制专科两种。全日制专科通常是由全国各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行招生的学生在校学习。非全日制专科主要分为**高等教育等多种类型,没有固定修业年限,学生既可以在相关教育机构学习也可以自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等职业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科
电脑系统有哪几种?
谁那有完整的《电子病历书写规范》,急求,高悬赏!!
《病历书写评分标准》执行,要求临床医生必须认真书写,如实书写,能够真实反映医务人员对该医疗与护理过程所做的一切记录(包括修改)。轮转、进修、实习人员书写的住院病历、各项记录等应时请带教老师审核修改、归档存盘入打印并签字。要及时完成规定书写内容。能够准确地按时间序列真实反映患者自入院到出院这期间的医疗与护理过程。要达到作为法律依据所要求的安全性。各种知情同意书尽量单列,医患双方均需签名。住院病历和各种记录必须及时亲笔签名。同时,对于病历书写敷衍了事、盲目复制失真的当事医生、主诊医生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电子病历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二章 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第三章 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第四章电子病历的管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第十九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第二十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第二十一条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对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第二十三条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第二十四条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明后如实提供。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我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第三十一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