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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督 学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对下级人民**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领导下**行使督导职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九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县级以上人民**对下一级人民**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第二十条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四)打击报复督学的;(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立教育督导条例有哪些依据
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教育督导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督导事项。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严格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当前适用于江西省的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当前适用于江西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下:第一,《江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第二,《江西省**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三,《江西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第六,《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湖南省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程的附件:
湖南省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为了规范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确保督导评估考核客观准确,收到实效,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1.成立督导评估考核领导机构各市州应成立督导评估考核领导机构,由*政领导及*委组织部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督导评估考核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①领导督导评估考核工作,研究制定督导评估考核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②协调处理督导评估考核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③听取督导评估考核情况汇报,审定督导评估考核结论;④研究督导评估考核结果的运用,作出奖惩决定。督导评估考核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州人民**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兼任。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其统筹领导下开展自查自评工作。2.组建督导评估考核组实施督导评估考核时,应成立专门的督导评估考核组,必须有*委组织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同时挑选公道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教育管理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威望较高的同志担任评估考核组成员。评估考核组成员以各级督学和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为主,同时可吸收有关部门领导、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按照教育经费、发展环境、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发展水平五个方面的评估考核要求,分别安排合适人选。评估考核组成员及其担负的评估考核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评估考核组成员与被评估单位或被考核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估考核组一般由10人组成。分别为:组长1人,副组长1人,教育经费组2人,发展环境组1人,队伍建设组1人,办学条件组1人,发展水平组2人,资料员1人。组长由市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州*委组织部或**教育督导部门领导担任。 1.组长、副组长:组长负责评估考核组的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并负责起草县级*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意见,兼顾检查办学条件。2.资料员:负责起草县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收集有关情况和数据,汇总评估考核计分表,整理需要存档的相关资料,并负责本评估考核组的联络工作。3.其他成员:按评估考核指标分成教育经费组、发展环境组、队伍建设组、办学条件组、发展水平组,依据《关于印发县级教育工作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湘政教督〔2010〕3号)的要求,开展相应的评估考核工作。4.评估考核组实行组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和**集中制。各成员负责对本人所评估考核的内容打分,并写出专题评估考核意见。 1.督导评估考核开始前,应对评估考核组成员进行不少于半天时间的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熟悉评估方案,进行人员分工,并明确有关要求。2.每个县(市、区)评估考核时间安排4个工作日。**未主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城市区安排3个半工作日。第一个半天工作内容:①举行督导评估考核汇报会。评估考核组全体成员用1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听取县(市、区)长关于县(市、区)**教育工作(包括教育强县市区创建工作和职业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县(市、区)委**关于本人教育工作实绩的述职,同时接受县(市、区)长递交的教育工作实绩书面述职报告。②确定重点检查的单位。评估考核组根据县(市、区)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分类情况、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情况,以随机抽样方式(抽签),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和面上必查单位。重点检查单位为每个县市区一类乡镇(办事处)1个,二类乡镇(办事处)1个,三类乡镇(办事处)1个(所抽查的乡镇之中至少有1个乡镇要有乡镇农校),**主办的和非**主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各1所;面上必查单位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各1所。③查阅资料。评估考核组成员按各自的分工查阅县市区教育局有关档案材料和数据。④召开座谈会。组长主持召开**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资料员参加)。第二个半天工作内容:①组长和资料员检查面上必查单位。②经费组在财政局查阅帐目或下学校核查帐目。③其他成员,分成两个组下同一乡镇检查,一个组实地检查1所初中、1所村小;另一个组实地检查1所中心小学、1所中心幼儿园和1所乡镇农校。第三个半天、第四个半天工作内容:①组长和资料员继续检查面上必查单位。②经费组继续在教育局、财政局检查经费帐目,或下到学校核查经费落实情况。③其他成员继续完成乡镇检查任务。第五个半天、第六个半天工作内容:①组长和资料员可视情况继续检查面上必查单位或下到职业学校。②经费组重点核查职业教育经费落实情况。③其他成员每半天检查1所中等职业学校(**未主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城市区减少半天)。第七个半天工作内容:①评估考核组成员分指标组用1-2个小时对各自的评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撰写专题评估考核意见。②组长召集评估考核组全体成员集中汇总评估考核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统一意见。③资料员收集各指标组的专题评估考核意见和有关资料,根据集中讨论的统一意见起草县(市、区)**教育工作(包括教育强县市区创建工作和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④起草县(市、区)*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意见。第八个半天工作内容:举行督导评估考核通报会。组长或副组长代表评估考核组向县(市、区)反馈督导评估意见。3.督导评估考核下乡镇、下学校工作程序和内容:(1)用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听取乡镇**或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工作情况介绍,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主要了解乡镇**控流保学责任制落实情况、乡镇**为教育排忧解难办实事的情况、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及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情况等;主要了解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及经费落实情况、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市场需求加强专业建设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情况、实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的情况、服务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情况等;(2)检查全乡镇教育发展水平及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效益的相关指标,重点检查乡镇初中学生辍学率和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比例和毕业生就业率;(3)到学校检查校园、校貌、校舍及学校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并现场核实教育发展水平的相关数据,中等职业学校重点检查实验、实训设备及学生实习基地;(4)查阅乡镇**和学校的相关材料,如会议记录、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班主任工作手册、课表、学生成绩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表及花名册等;到乡镇农校查阅有关农民培训的资料、开办培训班的资料,抽查学员花名册、教师备课;(5)就当地的教育外部环境、教师待遇、教育教学管理、学生辍学、学校招生及就业等情况以及学校当前存在的困难、教师们共同关注的问题分别找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进行个别访谈。(6)评估考核组成员在学校检查时应适当抽查教师备课本、学生作业本,并安排一定时间听课。 1.督导评估考核情况反馈评估考核组在离开被督导评估考核的县(市、区)前,应以会议形式对县级**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意见进行反馈,反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督导评估的工作方式及相关情况;被督导评估单位的主要成绩、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其中指出问题应紧扣督导评估考核的指标要求,直白明了,并要求认真予以整改。改进工作的建议部分着重在于“导”,即对县级**教育工作提出要求。反馈时,不公布分数和评估等次。督导评估意见反馈后,县(市、区)委**或县(市、区)长应作表态发言。对县级*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实绩的督导考核意见不在会上反馈,由评估考核组组长审核后报领导审定,再以书面形式寄达本人,同时抄送市州*委、**主要领导。2.督导评估考核结论审定及发布(1)评估考核结束后,评估考核组应集体汇总情况,修改、审定被督导评估考核县(市、区)的县级**教育工作(包括教育强县市区创建工作和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和*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实绩考核意见,分别提出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县级**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论与奖惩建议,同时对教育强县市区创建工作作出评价(是否达到优秀),并提出工作建议。(2)报请督导评估考核领导机构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汇报,审定督导评估考核意见,审定督导评估考核结论,作出奖惩决定。(3)按规定方式发布督导评估考核情况通报,并公布督导评估考核结果。(4)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1.县级**教育工作的自评工作应在县委、县**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委、县**领导挂帅,县**办牵头,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共同参与。自评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切忌弄虚作假。2.根据《关于印发县级教育工作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湘政教督〔2010〕3号),接受督导评估考核的县(市、区),应向评估考核组提供如下材料:(1)县(市、区)**教育工作(包括教育强县市区创建工作和职业教育工作)情况汇报;(2)县(市、区)**教育工作和县级**职业教育工作自查报告、自评计分表及有关统计表,教育强县市区创建工作自评计分表;(3)县级*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实绩述职报告和自评计分表;(4)支撑县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有关背景资料;(5)与督导评估考核工作有关的其他辅助材料。3.县(市、区)向评估考核组的汇报会,定为“x x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汇报会”,会议由评估考核组组长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除评估考核组全体成员外,县(市、区)委、县(市、区)**主要领导,县(市、区)委组织部长,常务副县(市、区)长及县(市、区)委、**、**、政协分管教育的领导,**办、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综治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县(市、区)教育局班子成员、**教育督导室全体成员参加。4.督导评估考核情况反馈会,定为“x x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情况通报会”,会议主持及与会人员与“汇报会”相同。评估考核组的反馈意见定为“x x县(市、区)人民**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其篇幅以3000-4000字为宜。5.**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与会者20人。请县**、政协分别确定教育界的代表8人,委员4人,非教育界但了解教育情况的代表、委员各4名。座谈会应着重了解*政主要领导教育实绩情况,以及制订全县教育发展战略、优化教育环境、提升教育地位、落实教师待遇、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工作态度等情况,同时要请**代表、政协委员对改进全县教育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6.被抽查乡镇、学校的名单必须由评估考核组随机确定,不能由被督导评估单位指定。 评估考核组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工作要深入细致,计分要客观准确,定性的评估内容打分要集体研究。评估团成员不得接受红包礼金和其他馈赠,不参加与评估考核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因评估考核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的实施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教育督导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督导事项。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严格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督导主要有哪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教师的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课前准备(备课、教案、试讲、教具等)、课堂教学规范(查“五带”——教学大纲、备课教案或讲稿、教学进度计划表、记分册和教材)、授课能力(重难点讲授、语言表达、板书设计、互动教学等)、教学态度和教态仪表、教学方法手段(电化教案、CAI课件、直观教具等)、教学效果、教书育人等。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深入教学第一线,把听课、评课作为常规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督导组成员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课表(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进行随堂听课,每周听课2次(每次2学时)。
每次听课后必须对所听课程的教学设计质量、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程度、掌握教学进度情况、课堂教学效果以及课程重、难点的把握等方面提出意见及建议,并填写听课记录表。督导员可单独听课,也可以集中听课。每次听课后应充分利用课间与2-3位学生交流,听取意见并记录谈话内容。
督导员随堂听课时需佩戴“督导员”工作牌。
教学督导员通过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组织和对教学内容的设计能力,以及在有限的面授辅导时间里是否做到了突出教材重点、突破教学难点、帮助学生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引导学生学会如何使用网上教学资源、学会自主学习,而非传统地讲授课程。
学校应把经常性的听课、评课作为促进教学思想转变、教学经验交流、教学水平提高、营造良好的以教学为中心的校园文化,丰富教师的教学业务档案,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评价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等因素,将这些方面综合形成对教学质量的判断和评价。
2、对学生的督查,主要内容包括:课堂听课能力(接受程度、听课笔记)、出勤情况和课堂纪律、完成作业情况、学风和自主学习能力、考试成绩与学习效果等。工作方式是:听课、与学生交流、听取教师意见(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查阅作业、实习报告、试卷等。
面授辅导、网上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环节,石河子电大主要以开展“教学质量月”活动为抓手,把学生的到课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坚持要求辅导员签到、跟班考勤,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协助做好教学管理。
督导办、信息中心、教务处,对学生电大在线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督查,并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后台统计数据对各专业学生电大在线的学习时间、登录次数、发贴量进行有效的监控。
3、对管理人员的督查,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组织领导和解决问题能力、执行教学规章制度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深入教学一线及听课情况、教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纪录等。工作方式是:与管理人员交流、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查阅听课记录和有关材料等。
教学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化、科学化,直接影响到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通过督查使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减少教学管理工作失误成是教学督导组重视和关注的工作。
如教务管理、学籍管理、考务管理、教室管理、教学资源建设标准、直播课的规范要求、网上教学活动实施办法等等均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使教学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化、科学化。
扩展资料:
教学督导以“导”为目的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一种方式,在学校的授权下实施教学全程监控,其属性侧重于工作组织,而非领导组织。教学督导的“督”具有督促、评价的职能,“导”具有引导、导向的职能,两者的关系是“督”为手段、“导”是目的。在高职院校中,按工作职能和任务划分,教学督导一般有大督导和小督导两类。
大督导意指集督教、督学、督管为一体。督教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督促、评价、引导、导向,核心是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及要求对教师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具体包括教学计划执行、教案编写、教学组织、课堂管理等方面的检查与监控;
督学是以学生为对象,通过学风、学情、校园生活等方面的适时**与观测,诊断、评估学生学习动态及状况;督管属于教学管理的范畴,主要关注学校教学治理、教学制度执行、职能部门服务以教学为中心的作为、教学环境优化和教学条件保障的支持等。大督导的组织形态一般是设立**的教学督导处,为学校主要领导直接领导。
小督导是聚焦教学的督导,其工作机制是以教学为中心、以督教督学为重点,具有专门性教学监控之特点。小督导的组织形态一般是与教务处或教学综合质量监控办合署办公,划归业务主管领导直管。
当然,无论是大督导还是小督导,都秉持以“导”为目的,但并不回避教学督导过程中对问题的发现,以及可能与教和学之间发生矛盾,因此有时会产生不理解或误解。事实上,教学督导的“导”,在很多情况下正是通过问题的发现,在纠错纠偏过程中,通过与被督导者交流沟通来实现“导”的目的。
教育督导是什么
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二)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对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五)对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