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西方人权的标准是什么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如何评价目前西方的人权观念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如何评价目前西方的**观念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什么是**?**包括哪些权利?东方**观和西方**观的差别何在
我理解为自由,**都是相对的,
当代西方关于**概念争论的三种观点是什么?(两类**说、“三代**”说、六类**说)
**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观。世界各国对**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观。我们认为,**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享有**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享有**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
**不是天赋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保障受**、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概念的内涵是不断拓展的。
**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
**不同于一般所谓“人的权利”。**固然是人的权利,但人的权利不一定是**,因为特权也是一种人的权利,而特权恰恰是与**相对立的。**是指人们对利益和权力占有的自由、平等关系,而特权则是指人们在利益和权力占有上存在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也不同于“公民权”,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谓公民,一般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所谓公民权,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和行为自由的确认。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和公民权基本上是一回事。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的主体更广泛,如在中国的外国人并不是中国公民,但他们也是**的主体;第二,**有个人**和集体**之分,而公民权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第三,**的实现不仅靠国内法保障,还靠国际法保障,尤其是集体**的实现更需要国际保护,而公民权的实现只需依靠一国的宪法和法律来保障
评论西方的普选和**.
西方国家的普选是指公民参与国家**的主要途径,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非常坎坷的过程,是人民不懈斗争的结果。普选能够满足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愿望,体现了人**权和生而平等的**原则,是人类**制度发展的硕果。但是,也要看到,西方国家的**,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是“有钱人的游戏”,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普通公民的权利,只是一种形式的**。
在当代西方**学者看来,**概念是**学说中最为困难、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
美国伦理学家A. 格维尔茨认为,**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百对B有X的权利。这里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他认为,在这五个因素问题上,每一个都有争论(11)。本文对这些争论将分别加以论述。
瑞士法学家、汉学家胜雅律近年来对**一词中的“人”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在1948年《世界**宣言》以前,西方国家所讲的**中的“人”决不是指普遍的人,不是指“每一个人”,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人”的概念都把妇女、*隶和有色人种排除在外。1948年以后,从理论上讲,**才是“普遍”的,但理论和实践之间仍有矛盾,“人”这个词仍然模糊
很多西方**学者在分析**概念时,经常引用美国法学家W. 霍菲尔德关于分析法律权利——义务概念的学说。按照霍菲尔德的学说,通常所讲的法律权利是极为复杂的,它包括了以下四个概念,即法定的自由、要求(或译主张)、权力和豁免。有的**学者由此更进一步认为,**就是伦理的自由、要求,权力和豁免。
一般地说,西方**著作中对**下详尽的定义是罕见的,常见的做法是对**概念提出一个简单的释义或定义。除上面提及的外,这里不妨引用若干西方学者有关**的简短的释义或定义:
(1)“**是那些属于每个男女的道德权利,它们之所以为每个男女所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英国的麦克法兰)
(2)**原理是提出一种关于在道德上合适地对待人和有组织社会的建议。“(澳大利亚的卡曼卡)
(3)**是“基于人的一切主要需要的有效的道德要求。“(美国的范伯格)
(4)“基于人仅因作为人这一事实而被认为当然具有的权利就是**。“(日本的宫泽俊义)
(5)“**是个人作为面对国家的人的一种伦理权利。”(美国的韦尔曼)
(6)**是“平等地属于所有人的那种普遍的道德权利。”(美国的温斯顿)
(7)“**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一个人之所以拥有这种权利,仅仅因为他是人,因此,他们是最高级的道德权利”;“一切**要求都是一种‘最终诉求’”;是“根据权利对于社会变革提出的要法语。”(美国的唐纳利)
(8)“世界**宣言”所列举的**只是一些体现了西方制度和价值的理想标准,由于经济文化条件的差别,它们对于第三世界是乌托邦;“只有作为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概念才是经得起辩驳的。”(英国的米尔恩)
(9)“本文所谓‘**’,我的意思仅仅指依照当代共同意见,每个人都要对他的社会和**提出的或被认为应当提出的那些道德上的和**上的要求。现代国际文件——《世界**宣言》和一些国际协定——已列举了这些要法语。”(美国的亨金)
(10)“**是个多方面的概念。西方委实欣赏那些方面的东西;个人对国家的权利、人有按照自己的良知行事的权利……然而,西方必须大大扩展对**其他方面的欣赏范围:集体的权利,物质必需品的权利,以及随着人作为特定国家与文化的组成部分而自然产生的权利。”(美国的霍勒曼)
以上这些释义或定义当然不足以代表这些作者有关**概念的整个看法,更不能包容其他许多西方**学者关于**概念的观点。但通过这些释义或定义可以看出,他们对**的主体、性质、客体、回答人(即承担义务者)以及论证根据的理解,既有共同点也是不同点。
就共同点而论,最明显的有二:其一,他们大多拥有人本**的思想基础;之所以有**,就因为是人。第二,他们大多主张**是一种道德(或伦理)权利,只有当它由实在法(国内法或国际法)加以规定时,才同时具有法定权利的性质。
**是道德权利的观点同“**”一词来源于自然权利是密切联系的。英国政论家M. 克兰斯顿曾指出:“‘自然权利’或‘**’或‘人的权利’在何种意义上才是权利?回答很简单:自然权利是道德权利,而且仅仅是道德权利,除非它是靠法律来保障实施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权利才变成了实在(法)权利,不能强行实施的自然权利始终属于道德领域内的自然法,属于‘应该’(Ought to be)而不是‘实然’(What is)的王国。”
在西方思想史中,自然法被认为代表了道德、正义,它是评价实在法(主要指国家创制的法律)的标准。从19世纪开始,一些思想家、法学家将休谟和康德关于“应然”(或译应有、应当)和“实然”(或译现实)两个领域之分的思想引入法学中,自然法或自然权利就被认为是“应然”的法律或权利,而实在法或其他规定的权利则被认为是“实然”的法律或权利,就这种意义上讲,说**是道德权利与说**是应然(或应有)权利实际上是一个意思。之所以要强调**是一种道德权利,不仅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原因,而且还由于在逻辑上,“如果以实在法作为**的根据,就会得出根据这种实在法否定**也是可能的结论。”
有关**概念的另一个问题是**的具体形态指什么。在这一问题上,不同学者往往有不同的理论。据美国哲学家A. 罗森鲍姆的看法,不管以什么方法来对**下定义,大多数关于**的哲学定义都可归结为“活动”(activity)和“物品”(commodity)(25)两大类。也就是说,有人讲**指一种活动、行为,例如M. 戈尔丁将**定为在人类社会层次上所体现的“主张的行为”(26)。有人讲**不是指过程而是指人的内在的道德实体的构造,例如R. 瓦瑟斯特伦将**定为仅由人拥有的一种基本的道德权利.
**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所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主要内容: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当代西方关于**概念争论的三种观点是什么?(两类**说、“三代**”说、六类**说)
**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观。世界各国对**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观。我们认为,**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享有**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享有**的主体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即群体、民族和国家等。**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对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的确认.
**不是天赋的,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不是抽象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保障受**、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概念的内涵是不断拓展的。
**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
**不同于一般所谓“人的权利”。**固然是人的权利,但人的权利不一定是**,因为特权也是一种人的权利,而特权恰恰是与**相对立的。**是指人们对利益和权力占有的自由、平等关系,而特权则是指人们在利益和权力占有上存在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也不同于“公民权”,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谓公民,一般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所谓公民权,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和行为自由的确认。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和公民权基本上是一回事。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的主体更广泛,如在中国的外国人并不是中国公民,但他们也是**的主体;第二,**有个人**和集体**之分,而公民权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第三,**的实现不仅靠国内法保障,还靠国际法保障,尤其是集体**的实现更需要国际保护,而公民权的实现只需依靠一国的宪法和法律来保障
试析西方国家宣扬的**高于主权论
纯粹是为了自己利益,用于**别国政权的借口.伊拉克就是最好的证明,伊拉克原来是由美国支持的,那时候萨达母**也不讲**,但美国却不说,到了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损害到美国利益的时候,美国就开始打着**的旗帜,太虚伪了,西方人没有那么伟大,为了别国的**牺牲自己,他们只知道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