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国家标准的第一章是什么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第六章(gb50174-2017《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第六章

电气技术第一节 供配电第6.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庆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6.1.2条 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质量根据电子计算机的性能、用途和运行方式(是否联网)等情况,可划分为A、B、C**(见表6.1.2)。 表6.1.2 供电电源质量分级 项目 A B C 稳态电压偏移范围(%) ±2 ±5 +7 -13 稳态频率偏移范围(Hz) ±0.2 ±0.5 ±1 电压波形畸变率 (%) 3-5 5-8 8-10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ms) 0-4 4-200 200-1,500第6.1.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供配电系统应考虑计算机系统有扩散、升级等可能性,并应预留备用容量。第6.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宜由专用电力变压器供电。第6.1.5条 机房内其它电力负荷不得由计算机主机电源和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主机房内宜设置专用动力配电箱。第6.1.6条 当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一、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式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启动方式等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二、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 三、需要保证顺序断电安全停机时; 四、电子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时; 五、电子计算机系统联网运行时。第6.1.7条 当采用表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谐波分量措施。第6.1.8条 当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电子计算机供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和隔离防护措施。第6.1.9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TN-S或TN-C-S系统。 电子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应按设备的要求确定。第6.1.10条 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并应使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20%。第6.1.11条 电子计算机电源设备应靠近主机房设备。第6.1.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进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电子计算机机房电源应采用**电缆进线。当不得不采用架空进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第6.1.13条 主机房内应分别设置维修和测试用电源插座,两者应有明显区别标志。测试用电源插座应由计算机主机电源系统供电。其它房间内应适当设置维修用电源插座。第6.1.14条 主机房内活动地板下部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屏蔽导线或铜芯屏蔽电缆。第6.1.15条 活动地板下部的电源线应尽可能远离计算机信号线,并避免并排敷设.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第二节 照明第6.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二、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三、第二、三类辅助房间应按现行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取值。第6.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度标准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间歇运行的机房取低值; 二、持续运行的机房取中值; 三、连续运行的机房取高值; 四、无窗建筑的机房取中值或高值。第6.2.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眩光限制标准可按表6.2.3分为**。表6.2.3 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限制等级 眩光程度 适用场所 Ⅰ 无眩光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 Ⅱ 有轻微眩光 第一类辅助房间 Ⅲ 有眩光感觉 第二、三类辅助房间第6.2.4条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6.2.4的规定。表6.2.4 直接型灯具最小遮光角 光源种类 光源平均亮度 ι(x103cd/m2) 眩光限制等级 遮光角 管状荧光灯 ι500 Ⅱ、Ⅲ 20°第6.2.5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视觉作业不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处家具和工作房间内应采用无光泽表面。第6.2.6条 工作区内一般照明的均匀度(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平均照度的1/5。第6.2.7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的1/10。备用照明宜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第6.2.8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灯,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第6.2.9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第6.2.10条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段设置开关。第6.2.11条 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盘)供电。第三节 静电防护第6.3.1条 基本工作间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的体积电阻率均应为1.0×107 ~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发尘。第6.3.2条 主机房内采用的活动地板可由钢、铝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活动地板表面应是导静电的,严禁暴露金属部分。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第6.3.3条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及座椅垫套材料应是导静电的,其体积电阻率应为1.0×107 ~1.0×1010Ω·cm。第6.3.4条 主机房内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不得有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第6.3.5条 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和座椅垫套必须进行静电接地。第6.3.6条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导静电地面和台面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10cm2。第6.3.7条 静电接地可以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1MΩ。第四节 接地第6.4.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要求。第6.4.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采用下列四种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二、安全工作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电阻应按计算机系统具体要求确定; 四、防雷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第6.4.3条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若防雷接地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其余三种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中最小值,并应按现行国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第6.4.4条 对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装置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其接地电阻值及与其它接地装置的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机系统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第6.4.5条 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接地应采取单点接地并宜采取等电位措施。第6.4.6条 当多个电子计算机系统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宜将各电子计算机系统分别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

有关国家路灯标准指的是什么

CJJ 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标准简介: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照明标准;4.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5.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6.照明供电和控制;7.节能标准和措施。

国家行业标准是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分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划分强制性标准的原则,强制性标准包括: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CSBTS/TC是不是强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第六章

TC57/SC5是从事涂装标准化工作的全国性组织,负责全国涂装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归口工作。
   TC57/SC5接受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工业部和全国金属与非金属覆盖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和管理。
   TC57/SC5委员由涂装技术领域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经销等方**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TC57/SC5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本专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推荐一名代表,经TC57/SC5批准并颁发证书,通讯委员人数不限。

CAD图 国标GB4457~4460~84是什么意思?

这个是指这个图是按照84年颁布的4457-4460号国家标准绘制的。

大型风机安装规范是怎样的?

设备外露加工面、组装配合面、滑动面、各种管道、油箱和容器等应清洗洁净;出厂已装配好的组合件在防锈保质期内可不拆洗。清洗的方法和清洁度的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和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

输送介质为氢、氧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压缩机,凡与介质接触的零件、部件和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规定进行脱脂,其油脂的残留量不应大于125mg/m2;脱脂后应采用干燥空气或氮气吹干,并应将零件、部件和管件两端管口做无油封闭;

润滑系统、密封系统中的油泵、过滤器、油**器和安全阀等应拆卸清洗。

现场组装时,机器各配合表面、机加工表面、转动部件表面、各机件的附属设备均应清洗洁净;当有锈蚀时应清除,并应防止安装期间再发生锈蚀。

调节机构应清洗洁净,其转动应灵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三条 企业应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经销,禁止无标准生产。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省人民**对制定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显著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药品、兽药、食品等工业产品的要求;
  (二)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及其生产、管理技术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第七条 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标准的制定,由省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省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第八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省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和地方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第九条 省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销活动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其中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家、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应由用户、生产单位、科学研究机构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
  企业制定的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上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持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报当地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报省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企业按规定申报的备案材料后10日内予以登记,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与现行的强制性标准相抵触的,应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对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重新备案。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五条 下列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二)产品标识上标注已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其技术指标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十八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由省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工程技术队伍的建设,做好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适用于教学实验和实习、科学试验、生产、建设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仪器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开发、技术装备等方面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工程技术职务设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第三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各级职务设置应与工作任务和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实绩和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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