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标准化评审方法有哪些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安全标准化评审方法(安全标准化评审方法有哪几种)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安全标准化评审方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 目标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3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5.4.2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4.4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5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训
  5.5.1 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 生产设备设施
  5.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 作业安全
  5.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7.2 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7.4 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 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8.3 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4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9.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9.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0 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1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1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安全标准化评审方法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扩展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评定标准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50分(含750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标准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行业特点,制定并实施各类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促进建材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保证和促使建材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在经济、科技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建立最佳秩序和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负责领导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在标准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在建材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审批、发布建材行业标准。
  (四)指导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受理建材地方标准和国家建材局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管理建材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管理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领导。
  (九)负责组织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及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管理其行政区域内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受委托负责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六)组织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第八条 市、县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企业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每年年底向所在省级建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标准备案汇总结果。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根据国家建材局的委托,承担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的下列任务:
  (一)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审查建材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审查管理和研制部分建材标准样品。
  (四)负责建材行业归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有关的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材标准化的综合研究工作,开展行业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的研究与草拟工作。
  (六)组织建材行业标准化学术交流与情报、经验交流,发行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档案。
  (七)负责建材标准的水平分析与确认。
  (八)指导制定企业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参与新产品企业标准审查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九)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掌握建材行业实施标准情况,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工作人员。第十条 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按有关规定行使职责。第十一条 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归口单位由所在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归口单位的任务是:
  (一)协助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进行建材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处理审查标准过程中的技术争议。
  (二)承担和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三)负责和组织本专业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分析、研究、验证及采用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基础标准、基础理论、检测技术与方法及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标准化体系表规划与计划,以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对口的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工作。
  (七)宣传贯彻本专业的标准,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专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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