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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防疫最新政策

市外来甬返甬人员赋黄码,需完成核酸检测

  所有省外来(返)甬人员及省内市外近期有本土疫情的区(县、市)来(返)甬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性证明,抵甬后必须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参照中高风险地区管理的人员应暂缓来(返)甬。如已来(返)甬,则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观察。

  【最新消息】4月17日更新

宁波防疫最新政策

  交通出行政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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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离政策

  >>>【涉疫城市来甬返甬人员须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

  最新隔离政策

  1、入境人员来甬

  对所有从我省口岸入境人员实行“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和7天日常健康监测。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目的地在省内的,由目的地设区市统筹,“点对点”闭环转运至目的地并纳入当地社区管理、落实居家健康观察;目的地在省外的,建议其“点对点”转运离甬;确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离甬的,提醒其做好个人防护,由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所在区县(市)统筹,闭环送至机场、车站离甬。

  所有入境人员在集中隔离期第1、4、7、10、14天,以及居家健康观察第2、7天完成鼻咽拭子核酸检测,其中集中隔离期第14天和居家健康观察期第7天进行“双采双检”核酸检测,即采集2份鼻咽拭子,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2次检测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控管理,对新建的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参与检测工作。

  对在市外结束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的来甬返甬入境人员,由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工作人员提前联系,建议其“点对点”转运返甬,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

  2、中高风险地区来甬返甬

  加强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重点地区来浙返浙人员管理

  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待所在地区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后再安排出行。如已来浙返浙的,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此处“14+7”健康管理措施,主要变化是由7天日常健康监测变更为7天居家健康观察。另外对全域封闭管理地区、同时空伴随人员,也参照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

  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人员,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

  此处的“2+14”健康管理措施,主要变化是由原来的“3+14”变更为“2+14”,即核验2天(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性证明。对无证明的,就近引导至综合服务点等指定场所接受核酸检测。结果为*性的,纳入14天日常健康监测。对需持核酸检测报告离开地区、全域核酸检测地区、有涉疫风险的交通枢纽来浙返浙人员,参照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

  3、低风险区来浙返浙

  所有省外来甬返甬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性证明,在抵甬前或抵甬后必须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如有隐瞒不报、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宁波防疫最新政策

宁波防疫最新政策如下:1、市民朋友要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无特殊情况,不要出宁波市。那么镇海区目前实施封闭管理,原则上居民只进不出;2、不参加各类**性活动,不组织、不参加各类聚餐活动;3、居民近期如出现发热、干咳等身体不适症状,不要去个体诊所就诊,主动去发热门诊或发热诊所就诊;4、积极主动配合社区组织的核酸检测工作。参加检测排队时要做好个人的防护,戴好口罩、不吃食品、保持一米间距,主动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配合**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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