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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区返苏人员啥政策?

苏州吴中区反苏人员啥政策?反诉人员要自行在家隔离半个月

苏州最新返苏规定

苏州最新返苏规定如下:1、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来苏返苏人员,落实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和后续健康监测,并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14天+7天+核酸检测);2、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或者健康码异常(**或红色)的来苏返苏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主动配合属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管理措施;3、有感染者和病例报告的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苏人员,均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性证明,按要求配合落实管理措施;4、中高风险地区所辖低风险地区来苏返苏人员,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性报告,并测温。对不能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性证明的,要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性的可有序流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外省回江苏最新规定

苏州吴中区返苏人员啥政策?

外省回江苏最新规定:1、境内外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非必要暂缓来苏返苏,确需返回的,须提前向居住地社区(村)和工作单位报告,严格执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期满后须执行14天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不得离开住所,并按要求配合做好新冠**核酸检测;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直辖市为区)的低风险地区来苏返苏人员,应主动向社区(村)报告,并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性证明。对不能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性证明人员,要专车转运至采样服务点开展采样检测,并在规定地点等候,检测结果*性方可有序流动;3、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员工非必要不出市,如确需出市的,须提前向所在学校报告,并做好旅行途中健康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型肺炎、***、**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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