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什么是越界采矿企业标准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越界采矿类是指?(越界采矿类是指什么类型)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越界采矿类是指?

本章所说的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无证采矿行为。对越界采矿,依法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章所选案例涵盖了各种越界采矿行为。从案件的处罚结果上看,既有行政处罚,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也有刑事处罚。
关于越界开采赔偿损失处罚如何认定,如何执法,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越界采矿赔偿损失,按立法的原意是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对国家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讲是指按照合理的开采方式应当采出,而由于违法主体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式导致不能采出的矿产资源的价值,以及越界采出的矿产品价值。理论上讲,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界定,在现行法律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责令赔偿损失方式追偿,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损失赔偿,不适用《矿产资源法》损害赔偿条款。因此,本章关于越界开采案例中对矿业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赔偿损失,没有作为问题提出。

越界采矿类指什么?有哪些?

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超越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无证采矿行为。对越界采矿,依法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界采矿 法不容情——四川省宜宾市底洞煤矿越界采矿案
宜宾市底洞煤矿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2004年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后经办理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6月。该矿在开采过程中,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2009年5月,在井巷掘进中与临近煤矿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员受伤。经调查并勘测,底洞煤矿超出本矿区边界的巷道652米,越界开采煤矿1825.47吨,销售获利14.58万元。
2009年5月,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58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同时,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对越界开采区域实施了永久性封闭。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越界采矿案件。
宜宾市底洞煤矿未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擅自越界开采煤炭资源。该煤矿在井巷掘进中,与临近煤矿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员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是到位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基层**对越界开采区域实施了永久性封闭,是非常必要的,值得借鉴的。
申报未批先越界,拒不停采受处罚——广东省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案
2007年5月,广东省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矿种为**矿,矿区面积为0.1382平方千米,有效期至2012年5月。
2009年6月,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开始在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古云村原批准矿区范围之外进行生产设施建设,钻孔和铺设生产管道。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9月和2010年1月,先后三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派人到现场予以制止。但该公司借已申报扩大矿区范围为由继续开工建设。
2010年4月8日,河源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勘查并责令该矿整改,该矿于4月底停止了违法开采行为。经实地测量,该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面积为648亩。其中铺好生产管道并已投入生产的面积为160亩(属越界开采行为),正在铺设管道尚未开工的面积为488亩。
8月12日,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10万元罚款。
评析
本案是一起露天越界采矿案件。
**属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按规定需由采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扩大矿区范围。虽然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了古云**矿(矿山名称)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但在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即在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实施了生产建设和采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构成越界采矿。
东源县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中,责令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虽然符合法定程序,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采出的矿产品;二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经责令停止未停止违法采矿,已涉嫌违法采矿罪,但东源县国土局未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数额依法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案的处理尚不到位。
越界采矿受处罚——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越界采矿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落星村,2003年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面积0.0391平方公里,经办理采矿权延续,有效期至2012年4月。自2009年7月开始,该矿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铁矿资源,已构成违法采矿行为。至2010年1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制止该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时,越界采矿面积为71497.18米2,违法开采铁矿8.36万吨,违法所得376.2万元。
2011年4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南山开发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75.24万元罚款。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越界采矿案件。
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擅自越界开采铁矿资源,已构成越界采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中,责令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75.24万元罚款,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违法采矿,经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后,拒不停止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本案违法者不存在上述情节,故不存在以违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对该案的处理是完全到位的。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越界采矿类是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非法采矿矿井进行取缔的标准是什么

领导意愿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违法开采行为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四)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不按规定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或者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六)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七)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八)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九)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十)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要求,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未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合理综合回收或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和浪费的;
  (十一)擅自超计划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
  (十二)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越界采矿类指什么?有哪些?

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超越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无证采矿行为。对越界采矿,依法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界采矿 法不容情——四川省宜宾市底洞煤矿越界采矿案
宜宾市底洞煤矿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2004年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后经办理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6月。该矿在开采过程中,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2009年5月,在井巷掘进中与临近煤矿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员受伤。经调查并勘测,底洞煤矿超出本矿区边界的巷道652米,越界开采煤矿1825.47吨,销售获利14.58万元。
2009年5月,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58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同时,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对越界开采区域实施了永久性封闭。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越界采矿案件。
宜宾市底洞煤矿未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擅自越界开采煤炭资源。该煤矿在井巷掘进中,与临近煤矿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员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是到位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基层**对越界开采区域实施了永久性封闭,是非常必要的,值得借鉴的。
申报未批先越界,拒不停采受处罚——广东省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矿案
2007年5月,广东省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矿种为**矿,矿区面积为0.1382平方千米,有效期至2012年5月。
2009年6月,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开始在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古云村原批准矿区范围之外进行生产设施建设,钻孔和铺设生产管道。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9月和2010年1月,先后三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派人到现场予以制止。但该公司借已申报扩大矿区范围为由继续开工建设。
2010年4月8日,河源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勘查并责令该矿整改,该矿于4月底停止了违法开采行为。经实地测量,该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面积为648亩。其中铺好生产管道并已投入生产的面积为160亩(属越界开采行为),正在铺设管道尚未开工的面积为488亩。
8月12日,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10万元罚款。
评析
本案是一起露天越界采矿案件。
**属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按规定需由采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扩大矿区范围。虽然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了古云**矿(矿山名称)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但在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即在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实施了生产建设和采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构成越界采矿。
东源县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中,责令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虽然符合法定程序,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采出的矿产品;二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经责令停止未停止违法采矿,已涉嫌违法采矿罪,但东源县国土局未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数额依法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案的处理尚不到位。
越界采矿受处罚——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越界采矿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落星村,2003年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面积0.0391平方公里,经办理采矿权延续,有效期至2012年4月。自2009年7月开始,该矿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铁矿资源,已构成违法采矿行为。至2010年1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制止该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时,越界采矿面积为71497.18米2,违法开采铁矿8.36万吨,违法所得376.2万元。
2011年4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南山开发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75.24万元罚款。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越界采矿案件。
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擅自越界开采铁矿资源,已构成越界采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中,责令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75.24万元罚款,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违法采矿,经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后,拒不停止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本案违法者不存在上述情节,故不存在以违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对该案的处理是完全到位的。

站长微信号

微信扫一扫加好友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