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海关稽查标准是什么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六条)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中的“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将第二款中的“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修改为“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五、删去第八条。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八、将第十四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十、将第十六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将“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十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其中的“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修改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关稽查的处理方式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行为的处以行政处罚。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5000元的罚款:(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有关资料的,由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第四条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 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第六条 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第七条 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整保管。第八条 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报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的资料。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进出口企业、单位和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制定年度海关稽查工作计划。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被稽查人)。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第十五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经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海关稽查的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1、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监督企业进出**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标,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稽查。
2、专项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查缉企业各类问题,为税收和防范**违法活动提供保障为目标,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是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分别开展的准人式、监控式稽查。
扩展资料:
处理方式: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行为的处以行政处罚。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5000元的罚款:
(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有关资料的,由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的资料
威尼斯实际上是一个建在离陆地4公里左右的群岛上,城市建筑之间靠100多条水道和400余座桥梁连接。威尼斯大约有10万人口,面积只有不到7平方公里,但建城历史悠久,威尼斯古城大约建于452年,14世纪前后,这里已经发展成为意大利最繁忙的港口城市,被誉为整个地中海最著名的集商业贸易旅游于一身的水上都市。大文豪莎士比亚的文学巨著《威尼斯商人》就是发生在这里的故事,几个世纪以来,《威尼斯商人》不断被后人搬上电影、电视,以话剧、歌剧等形式流传于世。
初到威尼斯,我们就被她独特的景观和独一无二的水上交通网络所折服。当我们乘坐威尼斯特有的交通工具,威尼斯人称之为“贡多拉”穿行于水城街道之间,欣赏“街道”两旁古老的建筑,听着手风琴奏出的优美乐曲,那种惬意、浪漫的感觉便油然而生。听导游介绍,这座美丽绝伦的古城大约有100多座教堂,还有120多座钟楼,数十座修道院,几十座华丽的宫殿、闻名于世的圣马可广场和它高高的塔楼,就屹立在总督府附近。圣马可广场长约170米,宽60米,总面积约1万平方米左右,这里人流如潮,广场上有数不清的鸽子飞起飞落,游人和它们和平共处。圣马可大教堂有许多美妙绝伦的壁画和雕像,每天吸引了无数游客,广场上经常排着长长的人龙。
威尼斯值得一提的是她独特的脸谱艺术和水晶加工工艺。这里做的脸谱个个手工精湛,几乎每个到威尼斯的游客都要带回个脸谱作为纪念。说起威尼斯的水晶加工业也闻名世界,但我们去过的水晶工厂大多是手工作坊,导游带我们穿过水城迂回曲折的小巷,才能进入工厂,里面古老的机械加工设备和当众生产工艺品的工艺吸引了许多参观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第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第五条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第七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第八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第十五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