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森林管理体系标准有哪些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面对当前我系统森林防火和火灾快速扑救队伍不整等问题(面对森林火灾采取措施)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面对当前我系统森林防火和火灾快速扑救队伍不整等问题,你有什么好办法和和建议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以全面提高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为重点,依法治火、科学防火,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夯实基础,全面提升工作水平,为我国生态建设状况尽快度过相持阶段提供有力保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把握好这一思路,就是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森林防火道路,强化思想保障;就是要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组织保障;就是要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强化制度保障;就是要树立科学人才观,创新用人机制,激发人才活力,强化人才保障;就是要加强研究,丰富系统理论,完善森林防火目标体系,强化理论保障。
第一,始终把落实预防措施、提高预警能力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首要环节。森林防火重在预防,只有提前落实防范措施,工作才能事半功倍。一要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坚持群众路线,把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纳入公民素质教育整体规划,丰富宣传内容,突出宣传重点,增强宣传实效,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和参与防火的自觉性、积极性。要加强安全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减少群死群伤事故。要强化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建立森林火灾定期通报制度,积极引导社会**。二要加强火源管理。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重点地区的巡查和监管,坚持依法治火,坚决管住林区火源,减少人为火灾发生。要“疏堵结合”,灵活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三要加强森林火险监测预报。要推广吉林省做法,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气候特征、满足森林防火工作需要、覆盖全国的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系统,为森林防火工作的科学管理提供决策支持。要依据气候、气象情况,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做好中长期火险趋势和火险等级预报。四要严密监测火情。充分发挥卫星遥感、飞机巡护、了望观测和地面巡查的作用,重点地区还要发挥雷电探测系统的作用,对林区火情进行全方位和立体式监测,确保火情早发现。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努力提高火情发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信息传递的快捷性。要全面开通12119森林火警电话,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火情。
第二,始终把健全应急体系、强化处置能力作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战略重点。扑火工作的艰巨性、时效性、专业性和危险性,要求必须把强化火灾处置能力、完善应急体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继续加强专业力量建设。本着“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科学制定队伍建设规划,全面加强地方***伍建设。森林**要瞄准发展方向,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加强战法、训法研究,逐步完善灭火作战规定和执勤规范,不断提高正规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发挥防扑火突击队和生力军的作用。森林航空消防要努力增加机源,扩大巡护范围,提高基础保障能力,树立服务意识,加强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水平。要组织专业森林***和**森林**进行联合演习,检验队伍建设成效,提高协同灭火作战能力。二要完善各级应急预案。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省、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参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逐级修订完善扑火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增强实用性,确保全面落实扑火组织指挥、兵力使用、装备配置、通信联络和综合保障等工作。三要加强指挥决策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按照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科学实用的指挥决策系统,为火灾预防和扑救提供科学手段。森林消防部门要加强与城镇**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要借鉴推广新疆和**森林**做法,加强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确保火情信息快速准确传达。四要科学组织扑救。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形、不同林分、不同天气条件,合理制定扑火方案。特别是西南林区,山高、坡陡、林密、路险,扑救困难,容易发生危险,更要精心组织,切实提高扑火时效性和安全性。要把一线扑火指挥员的教育培训作为大事来抓,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始终把依法治火、科技发展作为完善森林防火长效机制的重要支撑。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必须加强制度化建设,实现科研创新。在森林防火法制建设方面,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抓紧对现行《森林防火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各省区要及时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有法可依;要认真总结基层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野外火源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推广村**防等行之有效的乡规民约,丰富完善森林防火法规体系;要结合“四五”普法规划,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防火法规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积极适应法制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施政、依法治火,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辖区内涉及林地、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并严厉打击各种涉火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在科技发展方面,要把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火科技建设,作为全面、深入、有效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的必经之路,加大投入,完善措施,招贤纳才,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手段;要充分依托现有院校和科研中心,加强森林防火科研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急需课题的研究,进一步丰富科研成果;要抓紧制定森林防火科技发展纲要,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研究,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要继续加强森林防火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新经验,引进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我国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四,始终把夯实基础作为提高森林防火综合保障能力的根本途径。一是强化管理基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管理机构。要积极完善国家、省、市、县级森林防火培训基地,编制和完善培训教材,加强师资力量,促进分级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提高森林防火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加强经费保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积极研究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按照森林防火费用由**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要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检查,保证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三是加快设施设备建设。要坚持并完善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办法,全面统筹、总体规划、整体推进项目建设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尽快开发建设重点地区扑火信息指挥系统,实现扑火救灾指挥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扑火指挥效能。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提高储备、保障能力,逐步形成分布较广、配置合理、辐射范围较大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格局。要进一步完善装备配置,增加大型消防装备,加强装备使用的培训和演练,提高人与装备的结合能力。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施设备的作用。要抓好城镇、村屯以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周围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工作,尽快启动《全国林缘村屯山脚田边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积极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五,始终把开拓创新作为提升森林防火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懈动力。针对森林防火工作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技术、新模式。一是加强森林火险监测预警机制研究。要结合我国国情、林情实际,努力研究火情监测、森林火险预报、应急预案落实、火灾分级处置等,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预警体系,积极促进预警机制的全面落实,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二是加强不同地区防扑火战略战术研究。要根据我国森林防火的地区性差异,对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针对区域实际,研究各地在林火管理、扑火指挥、战法运用、保障机制、基础建设、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律和特点,认真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三是加强扑火效益评估体系研究。要根据火场地形、气象、植被、火行为、交通、通信、后勤保障等,研究建立扑火效益评估模型,科学分析扑火成效与扑火投入、扑火风险、火灾损失等方面的相互关系,逐步完善扑火效益评估体系,为火灾扑救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加强森林航空消防应用研究。要在消防飞机火场侦察、火情即时传输、空中直接灭火等方面,加大研究力度,促进航空消防技术在不同区域得到广泛应用,有效提高森林航空消防的地位和作用。五是加强林火管理手段研究。要针对林火具有双重属性的特点,加大计划烧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充分发挥林火正效应,减少火险隐患,促进森林更新演替。影响森林防火发展的因素很多,各地要切合实际、举一反三,由浅到深、由点到面,努力攻破更多的课题和难题,积极谋求森林防火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森林城市的考核指标包括哪些

  (一)综合指标
  1.编制实施的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
  2.城市森林建设理念切合实际,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历史文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
  3.以乡土树种为主,通过乔、灌、藤、草等植物合理配置,营造各种类型的森林和以树木为主体的绿地,形成以近自然森林为主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4.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合理,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效果显著;
  5.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的连通度高,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功能完善,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水质近5年来不断改善;
  6.提倡绿化建设节水、节能,注重节约建设与管护成本。

  (二)覆盖率
  1.城市森林覆盖率南方城市达到35%以上,北方城市达到25%以上;
  2.城市建成区(包括下辖区市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
  3.城市郊区森林覆盖率因立地条件而异,山区应达到60%以上,丘陵区应达到40%以上,平原区应达到20%以上(南方平原应达到15%以上);
  4.积极开展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

  (三)森林生态网络
  1.连接重点生态区的骨干河流、道路的绿化带达到一定宽度,建有贯通性的城市森林生态廊道;
  2.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水岸绿化率达80%以上。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3.公路、铁路等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的结合与协调,绿化率达80%以上,形成绿色通道网络;
  4.城市郊区农田林网建设按照国家要求达标。

  (四)森林健康
  1.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及重要的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合理保育;
  2.城市森林建设树种丰富,森林植物以乡土树种为主,植物生长和群落发育正常,乡土树种数量占城市绿化树种使用数量的80%以上;
  3.城市森林的自然度应不低于0.5;
  4.注重绿地土壤环境改善与保护,城市绿地和各类露土地表覆盖措施到位,绿地地表不露土;
  5.科学栽植、管护树木。对大树移植严格管理,做到全株移植。

  (五)公共休闲
  1.建成区内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公共绿地为主的休闲绿地,多数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
  2.城市郊区建有森林公园等各类生态旅游休闲场所,基本满足本市居民日常休闲游憩需求。

  (六)生态文化
  1.生态科普宣传设施完善,建有2处以上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
  2.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
  3.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4.每年举办各类生态科普活动3次以上;
  5.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市民知晓率达90%以上,市民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支持率达80%以上;
  6.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严格规范,措施到位。

  (七)乡村绿化
  1.采取生态经济型、生态景观型、生态园林型等多种模式开展乡村绿化,近5年来乡村绿化面积逐年增加;  
  2.郊区观光、采摘、休闲等多种形式的乡村旅游和林木种苗、花卉等特色生态产业健康发展。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为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在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义务栽植的林木属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权属。合作营造的林木属合作者共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注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改革时重复分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权属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已协商解决的,核发权属证书予以确认;协商不成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双方各半结合自然地形划分;权属确定前新造的人工林属造林方所有,权属确认后造林方的林木需要继续生长在另一方林地上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权方按比例分成。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证上记载的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的地貌、地物泛指的,以靠得最近的地貌、地物为界址;四至记载的地貌、地物不能确定的,由有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根据土地改革后的演变情况和经营管理现状酌情划定。土地改革时,森林、林木和林地未确定权属的,土地改革后县级以上人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划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属国家所有。有争议的无证林地属国家所有,但县级以上人民**确权给集体所有的零星林地除外。人工林属造林方所有;天然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土地改革后的演变情况和经营管理现状酌情确定。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含合作化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公社化前划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属国家所有;公社化后划归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已有协议或者作过处理的,应当予以确认。土地改革后至合作化前,因迁居、嫁娶随带或者赠与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属接受方集体所有;合作化后随带或者赠与的,其权属仍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内,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并处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毁林开垦、筑路、筑坟、采石、取土、开矿、建坝的;(二)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三)违反封山育林规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四)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一)重复使用或者使用有效期以外木材运输证的;(二)使用经过买卖、非法转让所得的木材运输证的;(三)运输的线路与木材运输证规定的起止地明显不一致的;(四)在县内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 本条例所称采伐,包括采挖。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原木、原条、锯材、原竹、竹材、人造板、木(竹)炭和省人民**规定的其他木材。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做FSC认证FSC认证有什么好处

面对当前我系统森林防火和火灾快速扑救队伍不整等问题

一.为了建立可持续林业的价值体系
1、未来市场需求。
1)终端客户未来寻求便宜的价格。
2)为了寻求可持续事宜的材种。
3)寻求可持续稳定的货源
2、零售商可以避免一些风险。
1)信誉风险。
2)经营风险。
3)可持续性供应
为什么国外客户要购买FSC认证的产品?



想要做出正确的选择、购买可持续生产的产品并非易事。在购买木材或者纸产品时,FSC的标签让这个决策过程变得容易。以下是FSC认证与众不同的原因:

只有FSC认证

禁止转换天然林或其它栖息地的用途

禁止使用高危害杀虫剂

禁止种植基因改良树种

尊重当地居民的权利

我们应该怎样保护森林呢?

1、向一些环境部门提建议,以保护森林为主的提议。一些专门的机构负责环境以及森林的问题,可以向他们提供合理的建议,供他们参考,并且能够合理的保护森林,这些都是为了保护森林,多提建议,令森林处于安全的状态。

2、自身做到不乱砍伐,合理利用并保护森林。个人应该做到不乱砍伐,能够做到合理的利用森林资源,并且能够合理的保护,使得森林能够在以后让子孙们利用,合理利用,自身要引导。

3、发动人民的力量,来成立专门的协会来搞好保护森林的重任。可以成立一个专门保护森林的协会,在社会上寻找和你一起想保护森林的好友,让他们加入其中,来为保护森林做出一分贡献。

4、大力宣传保护森林的重担,以条幅的方式。可以在一些比较显眼的地方,挂上一些宣传保护森林的条幅,来为森林做后盾,为子孙留后路。多去宣传,多去保护,总有一天你会发现,森林是我们的财富资源。

5、在有森林的地方,弄一些警示牌提醒人们保护森林。在森林的旁边,可以弄一些警示牌,提醒人们保护森林,并且提出警醒,也可以在警示牌上,提前写好一些关于保护森林的话语,使得人们注意森林的发展。

6、多植树,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将保护森林的意识记在心间。在小事上体现出保护森林的意识,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多去植树造林,保障森林的合理利用,将保护森林的意识记在心里,体现在行动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三章 森 林 保 护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第二十二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第四章 植 树 造 林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五章 森 林 采 伐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站长微信号

微信扫一扫加好友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