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道路标准高高在哪些方面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县级公路限高设置是否有可依据的规定???(县级公路限高限宽)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县级公路限高设置是否有可依据的规定???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6.1条规定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为5m,**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为4.5m。高架桥和立交桥限高一般在2.8米-3.6米之间,公铁桥限高为3.5米-4.5米之间。

县及县以上城镇的一般干线公路属于**公路,而县、乡、村等的支线公路属于四级公路。

县级公路限高设置是否有可依据的规定???

城市道路限高牌设置的规范要求如下:

城市快速道路、主干道路净空高度小于5m时,其它道路净空高度小于4.5m时,应设限制高度标志,限高值应小于实际净空高度20cm。

设置高度标志时,除在限制地点设置外,还应在限制地点前方交叉路口的出口处提前设置。

扩展资料:

2014年至今,因载客不当,导致乘客撞到限高杆的案例共45件。其中除一起案件是婚庆公司**在工作中发生撞击事故外,其余案件均是因货车或农用三轮车的车斗违规载人所致。

由于此类事故受害人均是在无任何防护的情况下,与限高设施发生碰撞,因此导致的伤情均较重,且多为头部受伤。有22起案件的当事人因事故死亡,另有5名当事人为一级、二级伤残,需要终身护理。

上述案件虽然发生在全国各地,但法院在裁判中对责任的划分标准较为一致,司机明知车斗不能载人却仍允许受害人乘坐车辆,而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对乘坐车斗的危险性应当预见却仍然决定乘坐,因此司机和受害人均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不过,限高杆的管理方也并未被排除在追责的范围之外。上述45起案件中,因设立限高杆未经审批、没有明显警示标志、管理失职、实际高度低于标高等理由,被法院认定管理方应承担责任的案件,达到了22起,所占比例接近50%。管理方应承担的责任则由法院视其过错确定,责任比例在10%至50%不等。

其中,一起案件中限高杆设置高度过低,仅为2.2米,被害人撞击致肢体四级伤残、视力六级伤残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限高杆不能够保障消防和救护车的安全通行,因此管理方须担责50%。该案是此类案件中承担责任比例最高的一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限高杆撞击少年致死引热议 近半案件判决限高杆管理担责

高速公路限高规定标准

高速公路限高4米。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请问做城市道路设计时具体需要哪些规范和标准?

很多,我就写一个项目引用的规范吧。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2012;
(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 CJJ 193-2012;
(3)《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152-2010;
(4)《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 169-2012;
(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50-2001;
(6)《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491;
(7)《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36-2006;
(8)《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2012;
(9)《城市桥梁工程设计规范》 CJJ 11-2011;
(10)《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
(11)《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30-2004;
(12)《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 D50-2006;
(13)《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20-2006;
(1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D40-2011;
(15)《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J 00-489;
(1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 土建工程)》 JTG F80/12004;
(17)《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JTJ034-2000;
(18)《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F40-2004;
(19)《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787;
(20)《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F10-2006;
(2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JJ 1-2008;
(22)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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