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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一二**防护标准
医护人员一二**防护标准是有一级防护标准、二级防护标准和**防护标准,具体如下:1、一级防护标准,指的是日常工作防护,医护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戴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等;2、二级防护标准,指的是常见传染病防护,医用防护服或穿工作服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穿一次性使用鞋套;3、**防护标准,指的是烈性传染病防护,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更高级别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防护措施注意事项有哪些1、手卫生,洗手和手消毒;2、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戴帽子、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穿隔离衣、防护服、鞋套、靴套、护目镜、面罩等;3、遵循呼吸道卫生,患者佩戴外科口罩、距离超过1米、纸巾或肘部衣袖遮口鼻、手卫生;4、诊疗器械消毒及保证物品安全,对病人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采取正确的消毒措施.5、安全注射,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被刺伤;6、医疗废物规范处置。
**防护标准是怎样的?
什么是一级防护二级防护**防护?
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不同,相应的防护标准也不同,有一级防护标准、二级防护标准和**防护标准之分:一级防护标准,指的是日常工作防护;二级防护标准,指的是常见传染病防护;**防护标准,指的是烈性传染病防护。第一,一级防护的防护标准和要求:医护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一次性使用帽子、 穿一次性使用隔离衣和戴一次性使用手套、戴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第二,二级防护的防护标准和要求:医护人员要佩戴一次性使用帽子、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医用防护服或穿工作服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穿一次性使用鞋套。第三,**防护的防护标准和要求:医护人员除了按照二级防护要求外,应当将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更高级别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 、传染性**型肺炎、***、**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疫情一二**防控标准
法律分析:1、一级防护
(1)适用范围:对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样本运送人员,一般呼吸道发热门急诊医务人员。
(2)防护要求:穿工作服(白大褂)、戴一次性使用帽子、穿一次性使用隔离衣和戴一次性使用手套、戴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感潮湿时更换,有污染时随时更换)。
2、二级防护
(1)适用范围:对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在疫源地内进行终末消毒的人员,在生物安全柜内对标本进行处理和检测的实验室人员,病人转运的司机和医务人员,进入新型冠状**肺炎隔离留观室、隔离病房或隔离病区。
(2)防护要求:戴一次性使用帽子、医用防护口罩(N95或更高级别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务里)物 e-'II书防护服或穿工作服(白大褂)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穿一次性使用鞋套。
3、**防护
(1)适用范围:对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标本采集人员。标本处理和检测时可能产生气溶胶操作的人员。对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观察或确诊病例实施可能产生气溶胶近距离治疗操作例如气管内插管、雾化治疗、诱发痰液的检查、支气管镜、呼吸道痰液抽吸、气管切口的护理、胸腔物理治疗、鼻咽部抽吸、面罩正压通气(如BIPAP 和CPAP)、高频震荡通气、复苏操作、死后肺组织活检等医务人员。处理患者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和死亡患者尸体的工作人员。
(2)防护要求: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护目镜(防雾型)或防护面罩,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更高级别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正压式头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