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制订环境标准依据哪些原则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制定环保标准的原则是什么(制定环保标准的原则是什么意思)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制定环保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符合法律法规;
第二、符合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
第三、因地制宜。也就是说解人民之需、解环境保护之需等等
根据平时的工作总结的,无相关书面证明。但应该八九不离十
环境规划的原则
制定环境规划的基本目的,在于不断改善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资源,维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因此,制定环境规划,应遵循下述7条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原则 2 遵循经济规律,符合国民经济计划总要求的原则3 遵循生态规律,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原则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5 系统原则6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7 强化环境管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基本原则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你如何理解
科学性,针对性,可达性。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环境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级别的管理。(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按国家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变更。(三)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四)承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五)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协调解决。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一)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一)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二)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与计算。(三)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四)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者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一)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二)校准、检验分析仪器;(三)配制标准溶液;(四)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一)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二)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设置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保护图形标志标准;(三)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四)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五)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时,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六)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七)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八)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九)其他需要执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环境保护活动。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是1983年10月11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实施,是对环境保护标准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的部门规章。该办法将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等4种。前两种标准分别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后两种标准只有国家标准。《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