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伤残10级是什么标准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10级伤残鉴定标准(10级伤残鉴定标准2023)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十级的认定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等。(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伤残鉴定十级的标准
法律分析:十级:**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cm2
3、全身瘢痕面积%,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0%者
9、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0、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1、足背植皮面积00 cm2
12、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3、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及上以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上海十级伤残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一)Ⅰ级伤残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二)Ⅱ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2、 头面部损伤致: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损伤致: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三) Ⅲ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2、头面部损伤致: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四) Ⅳ级伤残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2、 头面部损伤致: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五) Ⅴ级伤据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六) Ⅵ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扩展资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难以恢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标准怎么评定
【法律分析】伤残标准十级:1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一侧部分**;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5)尿崩症(轻度);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7)影响*茎**功能;8)开-术后。2头面部损伤1)面-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发,面积达40.0cm2;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10)复视或者斜视;11)一***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移植术后;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双眼视力0.5;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舌部分缺损;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张口受限度;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3颈部及**损伤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4)器质性声音嘶哑;5)食管修补术后;6)女性一侧*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8)肺修补术后;9)呼吸困难(轻度)。4腹部损伤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4)膈肌修补术后。5盆部及会*部损伤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3)外*或者*道修补术后;4)**破裂修补术后;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6)尿道修补术后;7)会*部瘢痕挛缩,*管狭窄;8)*茎头部分缺失。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5)一侧髌骨切除;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7体表及其他损伤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四条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