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沿海景观评价标准文件有哪些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建议)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地质遗迹景观保护
地质遗迹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对视觉的景观资源的保护上面,更要加强包括对自然物力资源、自然物理过程、生物资源、生态过程、生态系统等资源的保护上面。昌乐古群地质景观受到保护和培育的自然资源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自然物理资源,包括水大气、土壤、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化石资源、自然光景、自然音景和洁净天空。
2)自然物理过程资源,包括气候、侵蚀、火山口形成过程。
3)生物资源,包括本地植物、本地动物和生物群落。
4)生态过程,包括光合作用、自然演替和进化。
5)生态系统包括生物群落和邮寄环境。
6)以及上述自然资源的高价值附属特征,即(自然)视觉景观。
(一)保护与培育原则
1)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总原则。
2)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减少干涉原则。
3)提高火山群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的生态修复能力。
4)便于科研机构的考察研究。
5)便于地质旅游。
(二)分区保护
分区保护根据保护景观的重要性及科学价值的不同分为四类:核心区(资源严格保护区)、缓冲区(外围保护区)、实验区(资源有限利用区)、旅游服务设施区(发展控制区)等(图版3-3-6昌乐火山群风景名胜区景观分区保护规划图)。其中前三类属于保育区性质。
1.核心区(资源严格保护区)
核心区是生态资源最为珍贵和关键的地区。昌乐地区古火山群是省内及国内罕见的地质遗迹和景观,是珍贵而不可再生的地质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学价值,不允许有任何破坏。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应限制过量开发,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
该区的保护工程措施是:
1)对保护区进行基础地质调查,进行1∶2000地形、地质测量,1∶1万地质测量,查明地质遗迹形成背景及成因、演化,提高保护区基础地质研究程度,供地质遗迹保护总体规划使用。
2)加固工程。区内地质遗迹最大特点是柱状节理极其发育,随着时间迁移,节理缝逐渐加大,稳定性降低,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固定。
3)防护棚。对重点地区遗迹采用钢架玻璃钢棚,以减少其风化程度,达到保护的持久性,外围用栏杆及铁网圈连。
4)整治浮土碎石,种植树木、灌木,防止水土流失,营造小气候。
5)建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数据库。
6)区外围建防护栏,对游人区进行点或线状开放,设置部分广告牌、警示牌。
7)实行旅游导游制。
8)进行公益性广告宣传。
2.缓冲区(外围保护区)
主要指核心区外围与核心区关系密切且对其有直接影响的地区,对重要地段进行护栏、铁丝网保护,整体进行绿化环境治理,改善区域环境,严禁采石活动,局部可进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经济产业。
该区的保护工程与措施是:
1)非经批准,严禁玄武岩等资源的开采加工行为。
2)退耕还林,以观赏林、经济林为主。
3)严禁机动车进入,修建必要的人行道。
4)各景点设广告牌、警示牌。
5)对易滑坡、落石地段进行整治加固,设立警示牌。
6)外围用防护网圈连。
3.试验区(资源有限利用区)
核心区、缓冲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主要以旅游开发为主,进行有限度的展示和旅游等试验。
该区的保护工程与措施是:
1)非经批准,严禁资源开采。
2)注重保护生态,建立新型绿化农业,建立区域小气候。
3)对重要景区立牌说明。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
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
(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
(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第四条 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投入。
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六条 省人民**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对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和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其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第七条 省人民**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
鼓励开展沿海防护林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沿海防护林的综合效能。第十条 对建设和保护沿海防护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省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执行。
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批准。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省人民**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
因国家或者省人民**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海岸防护和绿化措施。第十四条 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混交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对沿海防护林中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五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的荒山、荒地和沙滩,应当按照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要求植树造林,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第十六条 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组织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植树造林。
省人民**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带内集体所有林地的造林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可以直接收购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沿海防护林。
住宅景观设计规范有哪些
一、总 则
(一)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二)本标准所称园林景观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景观照明的设计;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种植的设计。二、 标 准
(一)景观设计资质 甲级1、 资历和信誉(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近二年内完成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2、技术条件(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8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二)景观设计资质 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2、技术条件(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承担业务范围(一)景观设计资质 甲级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二)景观设计资质 乙级可承担Ⅰ级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Ⅱ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是国家规范吗
不是国家规范,属于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是行业规范。
国家标准:
国家规范(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并在公告后需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文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以外,一般有一定的推荐意义。
我国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轻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园林绿化工程类别是怎么划分的
园林建设绿化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如下:
一类工程:
1、单项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2、高度21米及以上的仿古塔。
3、高度9米及以上的牌楼、牌坊。
4、25000平方米及以上综合性园林建设。
5、缩景模仿工程。
6、堆砌英石山50吨及以上或景石(黄腊石、太湖石、花岗石)150吨及以上或塑9米高及以上的假石山。
7、单条分车绿化带宽度5米、道路种植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8、两条分车绿化带累计宽度4米、道路种植面积1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9、三条及以上分车绿化带(含路肩绿化带)累计宽度20米、 道路种植面积6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0、公园绿化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1、宾馆、酒店庭园绿化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2、天台花园绿化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3、其它绿化累计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二类工程:
1、单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2、高度15米及以上的仿古塔。
3、高度9米以下的重檐牌楼、牌坊。
4、20000平方米及以上综合性园林建设。
5、景区园桥和园林小品。
6、园林艺术性围墙(带琉璃瓦顶、琉璃花窗或景门窗)。
7、堆砌英石山20吨及以上或景石(黄腊石、太湖石、花岗石)80吨及以上或塑6米高及以上的假山石。
8、单条分车绿化带宽度5米、道路种植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9、两条分车绿化带累计宽度4米、道路种植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0、三条及以上分车绿化带(含路肩绿化带)累计宽度15米、道路种植面积4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1、公园绿化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2、宾馆、酒店庭园绿化面积8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3、天台花园绿化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14、其它绿化累计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三类工程:
1、单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园林建筑工程。
2、高度15米以下的仿古塔。
3、高度9米以下的单檐牌楼、牌坊。
4、10000平方米及以上综合性园林建设。
5、堆砌英石山20吨以下或景石(黄腊石、太湖石、花岗石) 80吨以下或塑6米高以下的假石山。
6、庭院园桥和园林小品。
7、园路工程。
8、单条分车绿化带宽度5米、道路种植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工程。
9、两条分车绿化带累计宽度4米、道路种植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工程。
10、三条及以上分车绿化带(含路肩绿化带)累计宽度15米、道路种植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工程。
11、公园绿化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工程。
12、宾馆、酒店庭园绿化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工程。
13、天台花园绿化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工程。
14、其它绿化累计面积10000方米及以上的绿化工程。
四类工程:
1、10000平方米以下综合性园林建设。
2、园林一般围墙、围栏。
3、砌筑花槽、花池。
4、仅有路肩绿化的绿化工程
5、道路断面仅有人行道路树木的绿化工程。
6、其他绿化累计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工程。
附注:
1、园林建筑工程指亭、廊、舫、榭斋、馆、轩、塔等建筑工程。
2、园林小品是指门楼、景墙、景壁造假山、树(5米以下)、竹、凳小型工艺建筑。厅堂、楼、阁、殿、
3、综合性园林建设是指景观、公园、游乐场、公园式墓园等地域的一切园林建设。它是按园林建设规模划分类别其建设面积以工程立项批文为准。
4、缩景模仿工程是指特定的建筑物、景区和石景、自然树、动植物等景观的缩小、模仿、塑造工程。
5、景区园林小品是指风景、名胜、公园、墓园、宾馆、别墅区等地域的园林小品。
6、庭院园林小品是指厂矿、机关、学校、住宅小区等地域的园林小品。
7、绿化工程是指市政绿化种植和迁移树木工程,以及住宅区、工厂、宾馆、酒店、别墅等庭院绿化布置工程。
8、道路绿化工程是指按定额规定工作内容,包括道路两旁乔灌木、绿化带地被等在内的工程。
9、庭院绿化工程是指按定额规定的工作内容,包括花坛、 草皮、绿篱、乔灌木等在内的工程。
10、在单位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一个特征者,即为该类工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文件解读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我国是海洋大国,管辖海域广阔,海洋资源可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近年来,海洋经济发展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海洋产业群,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沿海地区新的重要的经济增长点。随着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日益加剧,尤其是近海海域生态功能退化,污染严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陆源污染物污染、船舶污染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为了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国务院已经先后制定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船舶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方面的行政法规。鉴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一个重要方面,1999年全国**在修订海洋环境保**时,专门增加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对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作了原则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将海洋环境保**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防治措施进一步具体化,以确保我国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问:1999年全国**修改的海洋环境保**对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作了规定,请问《条例》对海洋工程是如何界定的? 答:海洋工程的概念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海域利用方式日益多样化而出现的。国外出现这一概念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我国当时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程度还很低,虽然实践中已经有了海洋工程,但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一直没有出现这个概念。1999年全国**修订海洋环境保**时,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专门增加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一章,但对海洋工程的定义和范围未作界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根据海洋环境保**的原则规定,总结实践管理经验,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并参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04)等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海洋工程采用了原则规定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在《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问:污染防治重在预防,请问《条例》在海洋工程建设前规定了哪些预防性的制度? 答:从源头上预防和减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至关重要,为了把海洋环境保**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根据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特点,《条例》规定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明确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核准权限、核准期限;(三)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 问:对于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为此,《条例》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一)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制度;(三)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四)加强了对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监管。 问:对于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对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实践需要。对此,《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建立了海洋工程排污报告制度;(二)明确了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监管制度;(三)细化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中废物管理的要求;(四)补充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问:对于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预防和减少海洋污染事故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维护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和有关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条例》在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面着重规定了以下内容:(一)补充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完成时间和内容;(二)完善了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三)细化了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问:《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在《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发挥各有关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涉海的管理部门也比较多,这就更需要沿海各级人民**及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保证《条例》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是,要处理好相关行政法规与《条例》的关系。《条例》是根据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制定的。由于目前尚有一些行政法规是与修订前的海洋环境保**相配套的,并且尚未能及时地进行修订,这就使得《条例》与个别现行的行政法规之间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此,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有关行政法规之间“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相关行政法规与《条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