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什么叫生猪生物安全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是保健养猪技术?(科学养猪技术知识)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什么是保健养猪技术?

就驱虫,预防性投药

什么叫是生猪

生猪,

即生活着的猪,

什么是保健养猪技术?

对未宰杀的除**以外的家猪的统称。

猪,杂食类动物。猪一般多指家畜。猪是十二生肖之末,也称之为亥。

哺*动物,身体肥壮,四肢短小,鼻子口吻较长。

生猪养殖 饲养技术

(1)日粮搭配多样化 猪只生长需要各种营养物质,单一饲粮往往营养不全面,不能满足猪生长发育的要求。多种饲料搭配应用可以发挥蛋白质及其他营养物质的互补作用,从而提高蛋白质等营养物质的利用率。研究证明,单一玉米喂猪,蛋白质利用率为51%,单一肉骨粉喂猪则为41%,如果把两份玉米加一份肉骨粉混合喂猪,蛋白质利用率可提高到61%。

(2)饲喂定时、定量、定质 定时指每天喂猪的时间和次数要固定,这样不仅使猪的生活有规律,而且有利于消化液的分泌,提高猪的食欲和饲料利用率。要根据具体饲料确定饲喂次数。精料为主时,每天喂2~3次即可,青粗饲料较多的猪场每天要增加1~2次。夏季昼长夜短,白天可增喂一次;冬季昼短夜长,应加喂一顿夜食。饲喂要定量,不要忽多忽少,以免影响猪的食欲,降低饲料的消化率。要根据猪的食欲情况和生长阶段随时调整喂量,每次饲喂掌握在八九成饱为宜,使猪在每次饲喂时都能保持旺盛的食欲。饲料的种类和精、粗、青比例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可变动太大。变换饲料时,要逐渐进行,使猪有个适应和习惯的过程,这样有利于提高猪的食欲以及饲料的消化利用率。

(3)以生饲料喂猪 饲料煮熟后,破坏了相当一部分维生素,若高温久煮,会使饲料中的蛋白质发生变性,降低其消化利用率,且有些青绿多汁饲料,闷煮后可能产生**酸盐,易造成猪只中毒死亡。生料喂猪还可以节省燃料,减少开支,降低饲养成本。

(4)掌握日粮的稀稠度 日粮调制过稀不仅影响唾液分泌,而且会稀释胃液,影响饲料的消化。饲喂稀料使猪干物质进食量降低,同时猪排尿增加,体热消耗增多。因此,日粮调制以稠些为好,一般料水比为1∶2~4。冬季应适当稠些,夏季可适当稀些。

(5)饲养方式 饲养方式可分为自由采食与限制饲喂两种。自由采食有利于日增重,但猪体脂肪量多,胴体品质较差;限制饲喂可提高饲料利用率和猪体瘦肉率,但增重不如自由采食快。

(6)饲料品质 饲料品质不仅影响猪的增重和饲料利用率,而且影响胴体品质。猪是单胃杂食动物,饲料中的不饱和脂肪酸直接沉积于体脂,使猪体脂变软,不利于长期保存。因此,在肉猪出栏上市前2个月应该用含不饱和脂肪酸少的饲料,防止产生软脂。

(7)分群技术 要根据猪的品种、性别、体重和采食情况进行合理分群,以保证猪的生长发育均匀。分群时,一般掌握“留弱不留强”、“夜合昼不合”的原则。分群后经过一段时间饲养,要随时对猪群进行调整。

(8)**与卫生 从小就加强猪的**,使其养成“三点定位”的习惯,使猪吃食、睡觉和排便固定,这样能够保持猪圈清洁卫生,有利于垫土积肥,减轻饲养员的劳动强度。猪圈应每天打扫,猪体要经常刷拭,这样既可减少猪病,又有利于提高猪的日增重和饲料利用率。

(9)防寒与防暑 温度过低时,猪用于维持体温的热能增多,使日增重下降;温度过高,猪食欲下降,代谢增强,饲料利用率也降低。因此,夏季要做好防暑工作,增加饮水量;冬季要喂温食,必要时修建暖圈。

(10)去势、驱虫与防疫 猪去势后,性**停止发育,性机能减弱,猪表现安静,食欲增强,同化作用加强,脂肪沉积能力增加,日增重可提高7%~10%,饲料利用率也提高,而且肉质细嫩、味美、无异味。在催肥期前驱虫一次,驱虫后可提高猪的增重和饲料利用率。按照一定的免疫程序定期进行疾病预防工作,注意疫情监测,及早发现病情,及时采取措施。

(11)防止育肥猪过度运动和惊恐 生长猪在育肥过程中,应防止过度的运动,特别是激烈的争斗或追赶。过度运动不仅消耗体内能量,更严重的是容易使猪患上一种应激综合征,突然出现痉挛、四肢僵硬,严重时会造成猪只死亡。

(12)供给充足的清洁饮水 水是调节体温、消化吸收饲料营养和剩余物排泄过程不可缺少的物质。水质**会带入许多病原体,因此既要保证水量充足,又要保证水质良好。实际生产中,切忌以稀料代替饮水,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饲料浪费。

国家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什么制度

国家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互联网+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国家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

为了从源头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杜绝病害猪、死猪上市,确保群众肉类商品质量安全。

生猪屠宰同步检疫检查内容有哪些?

生猪屠宰同步检疫检查内容有:

同步检疫即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

列入目录的商品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入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现已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共47类191种。

扩展资料:

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

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疫检验

生猪屠宰条例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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