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为什么严查养殖场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村养殖场要离居民房多远,有法律规定吗(养殖场距离村庄多远有没有法律规定)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农村养殖场要离居民房多远,有法律规定吗
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违法吗?有什么处罚?
在农村耕地上建设养殖场的情况不一定是违法的吗?对于这种情况,肯定是违法的。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对生猪养殖场的新说明,因此普通耕地可以用于建设生猪养殖场,不得批准土地。这些详细内容可以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上确认,但养殖场建设要遵循禁区和环境保护政策。
在农村建设养殖场的最明确规定之一是必须在离农村500米的地方。这是硬性规定。在禁区的规定上,在农村耕地上建设也要遵守。禁区约有5个部分,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居住集中区和**规定的其他禁区。其中,容易出错的是**规定的其他禁区,这主要是当地乡镇**知道的,这一点都是分开的。我的建议是建设的使用必须由当地畜牧管理部门理解,然后确定建设的位置。
如何判断违法养殖场建设?一般有两个,一个是土地使用的性质有问题。第二,建在禁区范围内。发生这两种情况的养殖场都属于违法建筑物,对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必须能在期限内拆除,有补偿吗?这是各种网民的关系。禁烟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养殖设施,拆除时不仅有补充,还可以提供新的养殖场。土地性质的问题,这是无法补偿的,属于违法建筑物。农村建设养殖场也要遵守现行相关养殖法规和环境保**。因为禁区的法规是农村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共同公布的,对正规养殖业的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而且必须对养殖环境问题不抱乐观态度。
猪肉紧张的时候鼓励猪,没有地方,直接布置土地,关键取决于哪个时期。这段时间疫情爆发期,口罩严重紧张,到处缺货,我们菏泽的一家口罩厂一直不批准,停滞不前。最终,根据**的命令,老师进行了复读,几年没有解决的问题,三天处理得很好。形式上的一般问题不大。不建固定住房就可以了。牧原在我们地区建了许多养猪场,占地面积数百亩,我们不知道如何批准。按道理养殖要照顾,会帮助取得土地,必须做好批准。现在鼓励养猪、国家、补贴等。养殖场要给予帮助,征地要得到照顾,一般养殖场是暂时的,可以拆除,建楼绝对不行。这是惠民工程一定会得到帮助的。
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对养殖污染缺乏科学的管理。养殖业主对水产畜牧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重养殖轻治理,未建设有与养殖相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污水就直接排放到外面的江河中,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没有做到环境污染治理与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二是养殖业主片面追求规模,不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标准。极大部分的养殖场受利益的驱动,片面追求养殖的规模,把有限的资金全部都投入到养殖生产当中,对环境污染处理设施的投入很少,没有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殖污染物排放,给养殖污染治理带来了困难。
三是一些局部地方养殖过于集中,增加了污染治理的难度。江河流域、城效结合部等局部地方的养殖过于集中,排污量过大,难以治理及利用。如我区“塔山海”港城段的棚户猪场(俗称垃圾猪场),在不到一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建有大大小小的养殖场十多个,排放量大,治理难度高,对“塔山海”饮用水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协。
四是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经费不足,采取措施简单不到位。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工作。养殖业主有心无力,只能建设一些面积小的沼气池、化粪池等处理设施,污水经简单处理后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
养殖畜牧业属于国家那个机构管理
养殖,在疫病防控方面由畜牧系统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当地有畜牧兽医站,他们管理;在建场达标方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运输屠宰等由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管理,场子达标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在环境保护,防止污染方面,由环保部门管理。畜禽养殖造成污染,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瘦肉精的危害
从世界各地来,有危害。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究竟算不算违法?为什么有人可以建?
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究竟算不算违法?为什么有人可以建?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这样的疑问。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畜禽养殖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其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当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耕地,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经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并无异议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根据上述规定,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主要办事程序: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养殖野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野鸡,又名雉鸡、山鸡,极为漂亮,是凤凰的原型,最大特点就是:好看、好吃。野鸡不仅是世界公认的山珍野味,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被誉为“野味之王”、“动物人参”。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野味食品已成为餐桌、宴席上不可缺少的美味佳肴。但是,野生野鸡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猎杀和非法经营,加之自然界存量极少,因此人工养殖野鸡商机无限。一、如何饲养:野鸡为野生动物,生命力、适应力和抗病力极强,对环境要求不高,能耐46℃的高温和-32℃的严寒,养殖技术与家鸡一样,主食五谷杂粮,用普通饲料加青草、菜叶即可喂养,可利用旧房、仓库等进行圈养或笼养。
野鸡从周龄开始到16~18周龄为育肥阶段,此阶段野鸡体重呈直线上升趋势。
1.合理饲喂。采用原粮饲喂野鸡的养殖户,可适当增加玉米、高粱等能量饲料的饲喂比例(推荐配方:玉米40%、小麦15%、炒熟的豌豆20%、菜籽饼15%、麸皮5%、米糠4%、骨粉1%,另每吨料加入食盐2.5公斤及适量微量元素)。采用家鸡饲料饲喂的可购买肉鸡生长料进行饲喂,并保证充足的饮水,此外可以添加10%~20%的青饲料。让野鸡每周至少沙浴一次,并在河沙中喷入2%的敌百虫溶液,以杀灭体外寄生虫。
2.控制密度。育肥初期(5~11周龄)每平方米可养10~12只野鸡,以后可按公母、强弱、大小进行分群饲养,使其密度逐步降至每平方米6~8只。同时,应设置足够的料槽让其均匀采食,生长一致。
3.设栖架、防啄癖。育肥野鸡舍内外应放置栖架供野鸡飞攀栖停,这样不仅充分利用了养殖空间,还有利于减少野鸡的啄癖。发现有被啄伤的野鸡应在伤口处涂紫药水或樟脑软膏,并隔离饲养。必要时对野鸡群进行调控,方法为:(1)在舍内挂青草或青菜,引诱野鸡啄菜以分散其啄羽的精力,同时也补充了维生素和纤维素。(2)9~11周龄时,可在饲料中加入1%的羽毛粉。(3)饲料中的食盐要提高到2.5%,或在饮水中添加食盐,并保证供水充足。
4.防惊飞。尽可能保持场内安静,谢绝参观,以减少外界因素的影响。为防惊飞出现撞伤或撞死,可剪掉野鸡一侧的初级飞羽。
5.做好防疫工作。野鸡舍应每天清扫,每周用百毒杀等消毒剂进行一次消毒。8~9周龄的野鸡要进行新城疫Ⅱ系**饮水接种,并预防禽霍乱或球虫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