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住宅设计必须满足什么标准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规定有哪些?(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规定有哪些要求)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套); ——套型阳台面积(m/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综合上面所说的,住宅建筑的设计规范对于业主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一个好的设计规范对于人来说也是比较好的,因此,在设计上一定要结合多种原因来考虑实际的情况,而且对于材料也是要按照国这规定的标准来进行选材,这样才算是达标的,合法的。
住宅设计原则
(一)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 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符合规划要求并与环境相协调;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并应 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二)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
高层10层及以上(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二、套内空间设计
(一)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 基求空间。住宅套型分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 (不包括阳台)分别不小于34、45、68m2。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及尺寸应尽可能有 位的布置;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 m2,单人卧室 6m2,兼起居的卧室不小于12m2。
(三)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厅室内布置家 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面积不应大于10m2。
(四)厨房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小于4 m2,三、四类住宅不小于5m2。厨房应有直解采光和自然通风,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设备布置 ~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
1m。单面布置设备时厨房净宽不小于1。 5m,双面布置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五)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四类住宅宜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卫生间面积,三件洁具时不小于3m2,两件洁具时不小于2~2。
5 m2, 器时不小于1。 1m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六)新规范没有强调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意在使设计能有更大的灵活性。
(七)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栏杆设计应考虑防止人员及花盆等物体**的措施,如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净距不大于0。
llm,栏杆净高一般不小于1。 05m、中高层及高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小于1。 1m等。寒冷、严寒地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宜 体栏板;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台应设雨罩。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八)按照使用功能确定各空间位置及相互联系。厨房与起居室要有联系又适当隔离; 卫生间靠近卧室,又要考虑防潮、防噪声。厨卫结合,管道集中可节省技资,有利工业化。
(九)朝向和通风要求随地理条件而不同。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 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修订本)的 规定。
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除严寒地区外,一般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 取遮阳措施;屋顶、西向外墙应隔热,房间窗地面积比:
居室、起居室(厅)、厨房~1 : 7
其他 ≥1 : 12
离地面高度低于0。5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 :
昼间不应大于50dB。夜间不应大于40dB。
住宅分户墙和楼板的计权空气声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十)套内使用面积计算规定: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户门内所有厅室、走道、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使用空间 的面积,不包括烟道、风道、管井面积以及墙体保温层所占面积。
跃层住宅的套内楼梯按 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净高低于1。 2m处不计面积;净高 1。 2~2。 1 m处计一半面积;净高超过2。1m处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十一)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外墙外保温住宅建筑面积按保温层外表面计。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阳台面积按结构地板净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套内使用面积或 建筑面积内。
大连廉租房如何申请?详细!!请高手帮忙!
第一条 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大连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配租租金相对低廉的周转性住房。
第四条 大连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计划、物价、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收购的房屋;
(二)腾空的公有房屋;
(三)认定的已承租并符合廉租住房管理要求的公有房屋;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房屋;
(五)新建的房屋;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
前款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提供租金补贴和筹集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按前款规定筹措的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住房困难家庭户数、廉租住房及资金筹措等情况,会同财政、民政、计划、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部门,拟定提供租金补贴和筹集廉租住房计划,报同级**、先导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筹集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收购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三)新建廉租住房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居住条件应能够满足入住后的正常使用功能。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应符合《大连市城镇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两年不超过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含6平方米)以下的。
前款第(三)项所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随着城镇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先导区管委会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现住房已确定被拆迁的,通过拆迁安置可以解决住房困难的,不列入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配租对象。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申请租金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应持申请书、户口簿、本人***明、现住房证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向所在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租金补贴或配租手续:
(一)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立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将拟补贴、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在其原居住地公布。公布后30日内无异议的,正式列入补贴或配租名单。
(三)根据补贴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申请登记顺序等条件,实行轮侯补贴或配租。其中,下岗职工、病残人员家庭优先。
(四)发放补贴,与承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配租住房。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租金补贴或配租住房的,取消其享受租金补贴和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第十四条 配租廉租住房,应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口构成情况采取成套配租办法,每一个家庭只能租赁与其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廉租住房。配租后,其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应交出,不交原有公房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腾出的公有房屋权属不变,承租权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统一掌握,作为廉租住房使用。
第十五条 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测算,报同级**、先导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由房屋所有权单位负责,所有权属于**又比较集中的廉租住房,可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人应遵守公有房屋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调换、转借、转租、转让廉租住房。不得擅自改装、更换或增减房屋设施。廉租住房承租权禁止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按延期部分租金5%收取滞纳金,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及享受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所在单位,每年对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时,即停发租金补贴,按当地正常公房租金标准收缴租金。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两年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间享受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另有住房的,应在半年内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回补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房租,取消其享受租金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并可给予罚款处罚:
(一)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承租权的,处1000元罚款;
(二)私自调换、转借、转租、转让廉租住房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已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或利用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市**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未实行综合执法的地区,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设计原则有哪些?
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11.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2.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13.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14.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15.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16.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17.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18.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19.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20.套型: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a.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m2;
b.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m2。
住宅设计原则有哪些基本的
1.社区发展原则
1954年,马斯洛提出需求等级学说。该学说认为人的需要的产生是一个从低级的生理需要到高级的自我实现需要的发展过程,只有当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才可能产生对高层次需要的需求。由此推出,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各层次需求的人的数量呈金字塔型。
在住宅区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应从满足人的需求出发,充分考虑住宅区的适居性、识别性与归属性以及营造具有文化与活力的人文环境。其中,卫生、安全、方便和舒适是住宅区适居性的基本物质性内容。卫生包括环境卫生与生理健康卫生;安全包括人身安全与治安安全;方便是指居民日常生活的便利程度;舒适则既含有与物质因素有关的生理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与物质因素和非物质的社会因素相关的心理性方面的内容。识别与归属反映着人对居住环境的社会心理需要。其中,场所与特征是居住环境具备识别性与归属感的两个主要要素。场所指特定的人或事占有的环境的特定部分,与心理归属感关系密切;特征与居住环境的形象识别性、社会归属感有着直接联系,一般可通过建筑的风格、空间的尺度、绿化的配置、街道的线型、空间的格局、环境的氛围等塑造。而丰富的社区文化、祥和的生活气息、融洽的邻里关系和文明的社会风尚是富有文化与活力的人文环境的重要内容。
2.生态优化原则
生态优化原则提出的依据是全球化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充分合理地利用和营造当地的生态环境,改善住宅区及其周围的小气候,实现住宅区的自然通风与采光,减少机械通风与人工照明,综合考虑交通与停车系统、供排水系统、供热取暖系统、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等小区物质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营造出生态优良的小区环境。
3、社区共享原则
住宅区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全体居民对住宅区财富的公平共享,包括设施共享、景象共享、服务共享与公众参与。社区共享原则要求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该在设施选择上注意类型、项目、标准和消费费用的大众化,在设施布局上注意均衡性与选择性,在服务方式与管理机制上注意整体性与到位程度,以直接面向住宅区自身的居住对象。公众参与是住宅区全体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保证机制和重要过程。公众参与包括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社区建设、社区发展决策以及社区信息交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