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内饰件防护标准有哪些规定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对货车后防护杠有哪些具体的明确的法律要求?(货车后防撞护栏要强制安装吗)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国家对货车后防护杠有哪些具体的明确的法律要求?
具体法律要求如下: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8 货车、专项作业车前下部防护要求和12.9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1、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按 GB26511 的规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 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2、 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 GB11567 的规定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3、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4、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及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 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专用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和挂车(长货挂车除外)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 GB11567 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1.3 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1、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置乘客座椅。
2、 货车驾驶室(区)后一排座位靠背上端(前后位置可调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 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与驾驶室后壁(驾驶区 隔板)平面的间距对带卧铺的货车应小于等于 950mm,对其他货车应小于等于 450mm。
3、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 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 500 mm。
4、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 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安全标准化中对防护罩材质的要求
防护罩安全标准
(1)对各种机械的传动带、明齿轮、接近地面的联轴节、皮带
轮、飞轮等易伤人体的部位都必须有完好的防护设施。
①皮带轮:安装皮带轮要注意松紧程度,装得太紧,致使皮带拉断,装得太松会影响机器正常转动。对于皮带传动的防护有两种方法:一是用防护罩将皮带安全遮盖,二是使用栅档防护,使皮带在转动中避免人体与皮带轮的危险部位接触。
②齿轮:在齿轮传动中最危险处是齿轮啮合部位,以及齿轮的轮辐间的空隙处,为了避免齿轮传动所发生的危险必须装有防护罩,并要将齿轮全部遮盖封闭对齿轮传动、摩擦轮传动的防护都应根据其特点分别在啮合区域安装防护装置,有可能的应将齿轮装入全封闭的机座内。而摩擦轮表面光滑,因此可不用整体式防护,而仅局部防护其接触部位即可。
③链传动:链传动的危险部位是在链条进入链轮之处,在距离地面2 m以内并露在机座以外的链条传动系统,均应装设防护罩。
④轴:所有凸出于轴面或是不平滑的附体,如:键、固定螺钉等,露头固定螺钉尤其有害,在生产中,有可能将人的衣服卷住,而发生伤害,因此必须安装防护轴套。对于转动轴在离开地面高度2 m以内,除置于机器内部者外,其余露出部分必须全部加以遮盖,防护。
⑤联轴器:转动轴的联轴器所发生的危险基本与轴相类似,但
医务人员的**防护标准要求
法律分析:一、一级防护
防护标准:穿工作服、戴一次性使用帽子、戴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穿一次性使用隔离衣、戴一次性使用手套。
适用人群:
1、标本运送送检人员;
2、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人员;
3、预检分诊与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二、二级防护
防护标准:穿工作服、戴一次性使用帽子、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穿一次性使用鞋套。
适用人群
1、对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流调人员、观察或确诊病例流调人员;
2、对疑似或确诊病例家庭或可能污染的场所消毒人员;
3、对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观察或确诊病人进行转运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4、进入隔离留观室、隔离病房或隔离病区进行诊疗、清洁消毒人员。
洁消毒人员。
三、**防护:
防护标准:在二级防护的基础上,加戴面罩,或将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换为全**或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
适用人群:
1、对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观察或确诊病例进行样本采集人员;
2、对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近距离治疗操作医务人员;
3、处理患者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和死亡患者尸体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