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不同国家的划分标准是什么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请问通常说的“西方国家”是按什么标准划分的啊?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请问通常说的“西方国家”是按什么标准划分的啊?
在不同的场合,有着不尽相同的含义。
人们常说的东西方国家划分有四个标准:种族肤色、地理位置、文化背景和**体制阵营。
若只考虑地理位置,欧洲、美洲等国家处于西半球的国家可称为西方国家;若从文化背景上讲,西方国家多信奉**教;从**体制上讲,西方国家实行成熟的**制度。但是受冷战结束以及全球化的影响,目前对东西方国家划分的界线也逐渐模糊。
除了传统的东西方国家划分以外,俄罗斯和日本是比较特殊的两个大国,两国在国民性上的相似,都有一种游离于西方世界之外的区别感。虽然俄罗斯在文化背景上属于西方文化的分支,但是因为其**制度和国力等原因,所以一直没有得到西方国家的认同。日本国力排名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强于除美国外的所有西方国家,虽然在阵营上联合西方集团,卷入东西方这个关系,集团的概念。但地理、文化、种族上属于东方(东亚),很多时候被全世界,西方人和亚洲人认为是东方国家。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属于西方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出现了苏联为首的“社会**阵营”和美国为首的“资本**阵营”的两极对峙格局和冷战,通常把二者的“关系”叫做东西方“关系”。现在,虽然“阵营”已不复存在,但“西方国家”一词依然沿用。近几年来,每年举行的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和日本七国首脑经济会议,经常也被称为“西方七国首脑会议”。此说法是就两极国际关系格局来说。
发达国家的标准是什么?发展中国家呢?
发达国家的普遍特征是较高的人类发展指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化水准和生活品质。 借由开发自然资源也可以达到较高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类发展指数,但未必属于发达国家(比如文莱、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卡塔尔等国)。
发展中国家也称作开发中国家、欠发达国家,指经济、技术、人民生活水平程度较低的国家,与发达国家相对。发展中国家的评价标准主要是这个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GDP)相对比较低,通常指包括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及其他地区的130多个国家。
扩展资料:
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较高的国家,产业结构先进,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一般大于60%。
经济运行机制比较成熟,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健全,经济发展很有用很有优势,管理不错,并有比较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
经济国际化程度较高,外贸对外出口方面比较多多质量总体高,外贸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占据较大份额,金融市场高度国际化,跨国公司高度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达国家
东西方国家是怎么划分的
地理上可以说以太平洋为界限,太平洋以东为东方国家,太平洋以西包括欧洲列强和北美的美国加拿大。但这样不严密,实际上应以经济**阵营为界限,例如日本虽然地处东方但他将自己归类为西方,因为它的**和经济利益都是属于欧美阵营的。
国界线是怎么样划分的?
地球上存在大大小小上百个国家,但是土地领域就这么大,为了划分两个相邻国家,区分清楚各国的国土,驻扎兵力,常常会设置不同的国界线,作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界线的标志。所以国界线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它代表是一个国家的统治范围。那么国界线都是如何划分的呢?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国界。其实就是依据大自然先天的形成划分的。主要方法就是利用山脉、河流、湖泊、海洋、沙漠等对明显的交通隔断作为自然地理界线所划分的国家边界。就以我国和俄罗斯为例,多处地方都有接壤,而在东北就是依照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来划分的。纵观全球,以山脉、湖泊为依据划分国界的不在少数。
二、数据国界。这种划分国界线的方法最多用于非洲地区,非洲**上有多如繁星的小面积国家,他们按照经纬度来区分国界。包括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也是用经纬度作为标准划分的。由此可以看出,用数据国界方法的国家,历史上都曾经是殖**,而作为殖**,当初并没有成立单独国家的用意,只是他国的附属,所以简单的用经纬度来划分各自的通知区域,而等殖****后,就顺延这种国界来作为自己国家与邻国的划分。
三、几何国界,类似于数据国界,线条多为直线,非洲**更为常见。比如阿尔及利亚、乍得、利比亚等国。
四、民族国界。这就更好理解了,以民族聚居为划分国界的依据,多见于欧洲。比如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包括亚洲的印度和巴基斯坦也是如此。
国家助学金发放金额分几个档次?发放时间是否固定?一般在什么时候?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和**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和财政部于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联合下发)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