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养犬管理条例有什么用途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修正)(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获准施行)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七条 **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第八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第九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养犬管理条例2021

202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正式实施,表示遛狗栓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
1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
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3.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摘要】
养犬管理条例2021【提问】
202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正式实施,表示遛狗栓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
1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
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3.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回答】

养犬管理条例2021

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提请市****会批准【摘要】
养犬管理条例2021【提问】
第一条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提请市****会批准【回答】
请问办理养犬证后,不打芯片合法吗?【提问】
不合法,不大芯片视为无证养犬【回答】
不打芯片,有电子养犬证也是无效,是这样理解吗【提问】
养犬证有效期多久【提问】
一年【回答】

淮南多只狗怎么**?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修正)

淮南目前养犬管理条例要求的是一户一犬,多只狗只能绑定多个主人***去68宠物APP线上申请;
淮南办狗证先要有农业农村***颁发的免疫证,这个去免疫点宠物医院打**的时候就可以办理;
有了免疫证,线上下载68宠物APP,提交狗证申请资料,等派出所**审核通过;
通过后再去免疫点给狗狗注射芯片和领取狗牌就可以了;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 所属层级类别 ]:江苏 [ 所 属 类 别 ]:城乡建设[ 生 效 日 期 ]:2002-06-01[ 发 布 单 位 ]:常州市人民** [ 发 布 文 号 ]:常政发[2002]67号[ 是 否 有 效 ]:有效 [本文来自: 法易网 ****148365***m ]--------------------------------------------------------------------------------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养殖、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犬类饲养证制度。未取得犬类饲养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市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区和各区人民**所在地、所属各乡(镇)人民**所在地为重点限养区,其余地区为一般限养区。
  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每户可以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重点限养区内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及规格由市**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因护卫、表演、科研等需要;
  (二)个人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单户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养犬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区级**机关批准。
  第九条 申请养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检疫、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还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或者有关签证的复印件;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单户居住证明;
  (四)单位确需饲养特种犬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机关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饲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机关应当在发出《犬类饲养证》后7日内将发放《犬类饲养证》的情况抄送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养犬人应当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及时到卫生防疫机构接受狂犬**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
  对弃养、走失的犬、无证犬和野犬,由**机关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第十二条 《犬类饲养证》每年审验一次。
  《犬类饲养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7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 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居的,养犬人应当在7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缴纳养犬管理费(包括登记注册费和年度管理费)。
  收费部门应当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交易、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和公用电梯;
  (三)在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可以由成年人牵领,于20时至22时之间出户,但应当挂犬牌、束犬链;所有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四)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预防注射**。
  第十六条 准养犬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30日内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犬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负担医疗费用和有关赔偿费用;同时应当将伤人犬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如确诊系狂犬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扑杀处理,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从事犬类养殖经营活动,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距离居民区、饮用水水源1000米以上;
  (二)具有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三)犬舍、犬笼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所养犬一律实行圈养;
  (四)符合动物防 疫条件,配备专业兽医人员。
  第十九条 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销售的犬来源合法;
  (二)销售的观赏犬符合规定的犬类品种和规格;
  (三)销售的犬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检疫、免疫证明;
  (四)在批准的地点销售,不得流动销售;
  (五)每月将销售情况报告所在地**机关。
  第二十条 除动物园外,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和交易场所。开办犬类养殖场和交易场所,应当经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机关审核同意,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一条 为犬类服务的商店严禁同时销售人用食品,并应当以醒目的文字和图形标明兽用。
  第二十二条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诊疗机构,必须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因实验需要饲养、养殖犬类的,必须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举办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之日的7日前,向市**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未经**机关批准,外地人员不得携大型犬、烈性犬进入本市重点限养区。外地人员携小型观赏犬来本市市区,必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检疫、免疫证明,并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核。
  境外人员携犬来本市市区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地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乙类传染病管理的规定向疫情发生地卫生防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由卫生防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现饲养的犬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养犬人应当及时自行扑杀或者请求**机关扑杀,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未按规定扑杀的,由**机关组织强行扑杀处理,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禽畜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禽畜。
  第二十八条 对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饲养证》的,由**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开办犬类交易市场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犬类销售、养殖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处每只10元至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转让、涂改、伪造犬类检疫证明的,由畜牧兽医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纵犬伤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犬类管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济宁禁养犬条款

法律分析:济宁布全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其中禁养品种包括马士提夫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等48个品种。

法律依据:《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发生变化,应当适时重新向社会公布。

  机关、**、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特殊需要养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实行限制养犬的原则。

  养犬管理实行**部门负责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部门是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养犬的防疫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工商、财政、价格、交通、卫生、园林、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纠纷。文明养犬公约可以约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

  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实行居民委员会改制的村民委员会,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其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养犬管理的规定,文明养犬。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养犬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并应视情形给予适当奖励。第八条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体高、体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在本条例施行前向社会公布。

  盲人、肢体重残人需要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的,可以向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经批准后饲养。第九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员工共**住的集体宿舍。第二章 养犬的登记第十条 养犬实行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检疫、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第十一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居民养犬的,应当经居住地**部门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登记前,应当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并按规定注射**,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犬类免疫证。

  居民养犬,每户限养1只。

  养犬登记遵循便民原则,**部门应当会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实行检疫、免疫、登记的一站式便捷服务。

  来本市旅游、探亲访友携带犬只超过3天的,应当到养犬登记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明,居所证明,犬只检疫、免疫证明等材料,并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居民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第十三条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居住地**部门确定的**机构,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向居住地**机构领取并如实填写的《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有效的犬只检疫合格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三)犬只彩色数码照片;

  (四)***及其复印件;

  (五)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部门的**机构应当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场所的防疫工作。第十四条 **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由**部门**机构发放登记机关统一制作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养犬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登记信息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不予登记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养犬人,并说明理由。

烟台养马犬怎样**?

马犬为烈行犬科在中国任何地区都没有办法办理狗证,自行饲养少带出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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