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辐射防护的标准包括什么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辐射防护的目的及基本原则是什么?(辐射防护的目的和原则)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辐射防护的目的及基本原则是什么?
辐射防护的出发点是要减低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在制订适当防护措施之前,我们要了解辐射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效应。辐射效应主要分为「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两大类。前者存在着「剂量阀值」,当吸收剂量大於阀值时,辐射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而后者没有剂量阀值,但效应出现的机会率与剂量有关。跟据辐射效应的特点,辐射防护的主要目的是要: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 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至可接受的水平。辐射防护的原则对於因进行任何活动,而增加了个人或群体的辐射照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在其一九九零年的建议书(第60号刊物)内,列出三项基本辐射防护原则:实践的正当化─ 任何涉及辐射照射的行动都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即该行动对受照射的个人或社会利多於弊;防护的最优化─ 个人剂量及受辐射照射的人数,应在合理可行和顾及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情况下减至最少;以及个人剂量限值─ 个人所受的照射须符合剂量限值,确保没有人需要承受不能接受的辐射危害。对於因核意外而令自然环境辐射水平增加,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在其一九九零年的建议书(第60号刊物)及一九九一年的建议书(第63号刊物)内,均建议需进行干预(即通过某些活动影响已存在的照射原因,从而降低总照射量),保障受到影响的人的健康,其防护原则为:正当化─ 在降低剂量而减少危害的同时,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必需是值得的。最优化─ 干预的形式、规模及持续的时间应当谋求最优化,令减低辐射危害而得到的好处,扣除干预带来的危害后,得到最大的净利益。
我国辐射防护标准对剂量当量限值有哪些规定
我国辐射防护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对于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剂量当量限值的规定为:
年剂量当量限值,全身均匀外照射50mSv/年、眼晶体150mSv/年、其他单个**或组织500mSv/年,特殊照射:一次不大于lOOmSv,一生中不大于250mSv。
应急照射:一次不大于250mSv。在射线防护计算中,一般按全身均匀外照射取剂量当量限值,即50mSv/年,以此可换算出月、周、日、时的剂量当量限值,月剂量当量限值为50/12=4.16mSv/月;
周剂量当量限值为50/50=lmSv/周;日剂量当量限值为l/6=167μSv/日;每小时剂量当量限值为167/8=21μSv/h。
扩展资料
辐射防护的原则:
对于因进行任何活动,而增加了个人或群体的辐射照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在其一九九零年的建议书(第60号刊物)内,列出三项基本辐射防护原则:
实践的正当化 ─ 任何涉及辐射照射的行动都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即该行动对受照射的个人或社会利多于弊;
防护的最优化 ─ 个人剂量及受辐射照射的人数,应在合理可行和顾及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情况下减至最少;
以及个人剂量限值 ─ 个人所受的照射须符合剂量限值,确保没有人需要承受不能接受的辐射危害。
对于因核意外而令自然环境辐射水平增加,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在其一九九零年的建议书(第60号刊物)及一九九一年的建议书(第63号刊物)内。
均建议需进行干预(即通过某些活动影响已存在的照射原因,从而降低总照射量),保障受到影响的人的健康,其防护原则为:
正当化 ─ 在降低剂量而减少危害的同时,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必需是值得的。
最优化─ 干预的形式、规模及持续的时间应当谋求最优化,令减低辐射危害而得到的好处,扣除干预带来的危害后,得到最大的净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的目的及基本原则是什么?
辐射防护的出发点是要减低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在制订适当防护措施之前,我们要了解辐射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效应。辐射效应主要分为「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两大类。前者存在着「剂量阀值」,当吸收剂量大於阀值时,辐射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而后者没有剂量阀值,但效应出现的机会率与剂量有关。跟据辐射效应的特点,辐射防护的主要目的是要: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 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至可接受的水平。辐射防护的原则对於因进行任何活动,而增加了个人或群体的辐射照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在其一九九零年的建议书(第60号刊物)内,列出三项基本辐射防护原则:实践的正当化─ 任何涉及辐射照射的行动都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即该行动对受照射的个人或社会利多於弊;防护的最优化─ 个人剂量及受辐射照射的人数,应在合理可行和顾及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情况下减至最少;以及个人剂量限值─ 个人所受的照射须符合剂量限值,确保没有人需要承受不能接受的辐射危害。对於因核意外而令自然环境辐射水平增加,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在其一九九零年的建议书(第60号刊物)及一九九一年的建议书(第63号刊物)内,均建议需进行干预(即通过某些活动影响已存在的照射原因,从而降低总照射量),保障受到影响的人的健康,其防护原则为:正当化─ 在降低剂量而减少危害的同时,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必需是值得的。最优化─ 干预的形式、规模及持续的时间应当谋求最优化,令减低辐射危害而得到的好处,扣除干预带来的危害后,得到最大的净利益。
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制有那些规定?
国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1977年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理限制体系。 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蔽,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最优化原则又称为ALARA原则,健康代价(曲线A)
正比于总剂量,当总剂量较小时,放射防护代价(曲线B)很高,且随剂量的增加而急剧下降,曲线A和B代价之和有一最小值,这就是最优化健康代价与防射代价之和Wo。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在于促进社会公众集体安全的卫生保健,它是剂量限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个人剂量限制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民政部下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界,而不是可以允许接受的剂量上限。即使个人所受剂量没有超过规定的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仍然必须按照最优化原则考虑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剂量。所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不能作为达到满意防护的标准或设计指标,只能作为以最优化原则控制照射的一种约束条件而已。
国家安全辐射标准如何分等级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即国标GB8702-88,电磁辐射的限值为:
1、 公众照射,在一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的平均值应满足功率密度<0. 4 W/m2 (频率为30~3000MHz)。
2、 职业照射,在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内,电磁辐射功率密度的平均值(连续6分钟) 应<2W/m2 (频率为30~3000MHz)。
3、 对电磁辐射源豁免的要求为:
输出功率等于或小于15W的移动无线通信设备,频率为3-300000MHz时,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