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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学校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设立学校需要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教师、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办学资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有哪些
**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将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推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要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因此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缩小区域内、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就必须全力推进城乡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使每一所学校都成为合格学校,落实新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把学校建成当地安全、坚固、让群众放心场所,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学校教学楼不得高于多少层?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高校教学楼一般不超过六层,但是也可以设置为高层教学楼。
国家有相关的规定,类似学校这样的公共建设不能超过六层。如果教学楼超过六层,就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建设电梯,如果安装电梯,就会占用空间,同时也会产生很多额外的费用,从安全角度来说也不适合学校。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一章第三节到第十一节的规定,各类用途室内净高如下:
1、小学教室:净高3.10米。
2、中学、中师、幼师教室:净高3.40米。
3、实验室:净高3.40米。
4、舞蹈教室:净高4.50米。
5、教学辅助用房:净高3.10米。
6、办公及服务用房:净高2.80米。
其中,合班教室的净高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该低于3.6米。设有双层床(包括上床下桌类型、上下铺类型),其净高应不低于3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有规定建筑高度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规定不同住宅建筑高度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或避难、建筑构造、设备等防火的要求是不同的。
规范明确: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高层民用住宅建筑一类---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高层民用住宅建筑二类---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单、多层民用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有哪些
**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将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推进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要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因此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缩小区域内、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就必须全力推进城乡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使每一所学校都成为合格学校,落实新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把学校建成当地安全、坚固、让群众放心场所,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规定普通高中转学条件是什么?
一、 学生因家庭住址搬迁且户口迁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学。
二、 由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持转学材料与本市普通高中学校联系,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材料分别为:
(一)外省转入:转出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及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转出地市级(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介绍信;转出学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学籍档案册;学生在本市的常住户籍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省内转入:转出市(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介绍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转出学校提供的《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和学籍档案册;学生在本市的常住户籍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省转入和省内转入的高一学生,还应当提供转出地市级(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生中考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学生中考当年该地中考科目、分值、中考总分;学生中考每科分数、总分;学生就读学校中考计划内录取线;该校在当地中考录取批次和办学水平等。
三、 转往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册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
转往外省的,还须到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开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四、 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造成学生家庭住址跨区(市)搬迁(市内四区内搬迁除外)且户口迁移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学生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房产证明和户籍证明。
五、 确需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在高一第二学期期末前向要求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接收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六、 对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当接收。
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按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转业干部子女转学应按规定优先予以安排;残疾学生转学应按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七、由外省、市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原则上应转入我市同类办学水平学校。
八、 每学期开学前后各一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每周一办理(节假日除外)。
九、 高三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在中考所在地以外普通高中学校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转回中考所在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