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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DL(电力行业标准)是全部电力行业标准的统称,其中包括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电力企业在电力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电力设备的验证试验、交接试验、预防性试验。这些试验对试验环境、试验设备、试验人员、试验方法有严格的要求。其中一部分试验需要由高压实验室承担。目前电力行业的高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通常由电力企业参考国内外已建的高压实验室情况并结合本企业的需要提出技术要求。考虑到高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需要完成大量调研工作,有必要避免由于规划不当使实验室在使用时存在**。编写本标准的目的是总结国内外已建高压实验室设计和使用的经验,提高我国高压实验室建设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对那些已投入运行的高压实验室,也可以在管理和改造方面受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BIM的国内外标准汇总??
国内《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还在编制阶段,这里暂时引用美国国家BIM标准(NBIMS)对BIM的定义,定义由三部分组成:
1.BIM是一个设施(建设项目)物理和功能特性的数字表达;
2.BIM是一个共享的知识资源,是一个分享有关这个设施的信息,为该设施从建设到拆除的全生命周期中的所有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的过程;
3.在项目的不同阶段,不同利益相关方通过在BIM中插入、提取、更新和修改信息,以支持和反映其各自职责的协同作业。
如何寻找电力类国家标准?
直接在网上搜一下电力标准,应该会出来很多。
国标对于电压波动范围,规定是多少
我国民用标准电压为220V,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10%。
电压波动:电网电压的波动常常是因电网负载出现了较大的增加或减少而引起的。例如在用电高峰时电压往往偏低,有设备停机时电压往往偏高,电网电压波动的影响是较大的。国家标准对电压波动等级有如下规定:电压等级 A级 B级 C级。
扩展资料:
如果电压的大小及方向都不随时间变化,则称之为稳恒电压或恒定电压,简称为直流电压,用大写字母U表示。如果电压的大小及方向随时间变化,则称为变动电压。对电路分析来说,一种最为重要的变动电压是正弦交流电压(简称交流电压),其大小及方向均随时间按正弦规律作周期性变化。交流电压的瞬时值要用小写字母u或u(t)表示。在电路中提供电压的装置是电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压
电力行业各种规范
我也有许多,不知道你要哪些方面的?
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中各项所占的比例怎么分配的?比如法律占多少?时事**占多少?
电力电缆敷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电力电缆敷设的基本要求如下:
(1) 电缆在敷设以前,根据设计要求检查电缆的型号、绝缘情况和外观是否正确、完好。对于采用直埋和水下敷设方式时,则应在直流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敷设。
(2) 三相系统中使用的单芯电缆,应组成紧贴的正三角形排列(充油电缆和水下电缆除外),以减少损耗。每隔1~1.5m应用绑带扎紧,避免松散。
(3)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不允许采用三芯电缆另外加一根单芯电缆或电线、甚至直接利用三芯电缆的金属护套等作中性线的方式。否则,当三相电流不平衡时,相当于单芯电缆的运行状况,容易引起工频干扰。对铠装电缆来说,则使铠装发热,甚至导致绝缘的热击穿。
(4) 并列运行的电力电缆,其型号和长度应相同,以免因导电线芯的直流电阻不同,造成载流量分配不均。
(5) 在运输、安装或运行中,应严格防止电缆扭伤和过度弯曲,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6) 在有比较严重的化学或电化学腐蚀区域里,直埋的电缆除应采用具有黄麻外被层的铠装电缆或塑料电缆外,还应加以防腐措施。
(7)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线路的高度差,不应超过20m。否则应选用不滴流电缆或塑料电缆。
(8)敷设电缆时,应留出足够的备用长度(一般为1%〜1.5%),以备补偿因温度因素所引起的变形。在易于发生位移的地(如沼泽地等),直埋备用段应不少于1.5%~2%。保护管的出(入)口处也应留有3~5m的备用段,以备检修时使用。
(9)在敷设电缆前的24h内,如果电缆的存放处及敷设现场的平均温度低于允许数值时,不宜施工。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应将电缆预先加热,使电缆在开始施工至敷设完毕,电缆线芯和外皮温度均保持在5℃以上,否则需二次加热。
(10) 沿电气化铁路或有电气化铁路通过的桥梁上明敷电缆的金属护套,应沿全长与金属支架或桥梁的金属构件绝缘,以防止电气铁路的回流烧坏电缆。水平敷设的电力电缆支架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m,操作电缆不得大于0.8m,垂直敷设的电缆两固定点间不得大于2m。
(11)油浸纸绝缘电缆在切断后,应将两头立即铅封;橡皮绝缘和塑料绝缘电缆在切断后,则应用热缩封帽或塑料绝缘自粘带严密封好,以防潮气的侵人。
(12)电缆接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列敷设时,接头应前后错开。明敷电缆的接头,应用托板托起,并用耐弧隔板与其他电缆隔开,以缩小由接头故障引起的事故范围。托板及隔板应伸出电缆接头两侧各0.6m以上。直埋电缆接头外应加装保护壳。
(13)电缆敷设时,不宜交叉;电缆应排列整齐,加以固定;并及时装设标志牌。标志牌应装设在电缆三头、隧道和竖井的两端及人井内,标志牌上应注明电缆线路的编号或电缆型号、电压、起讫地点及接头制作日期等内容。
(14)电缆进入电缆隧道、沟、井、建筑物、盘(柜)以及穿入管子时,出入口应封闭,管口应密封。这对防火、防水以及防止小动物进人而引起电气短路事故是极为重要的。
(15)从**引至地上的明敷电缆,应在地面以上2m内加装保护管。
(16)电缆敷设时,应从盘的上端引出,并严格避免电缆在支架上摩擦拖拉。电缆上不应有未消除的机械损伤,如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
(17)在电缆隧道、沟内敷设电缆时,不应破坏其防水层。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其牵引强度不应超过相关规定的数值。
国家经贸委关于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拟订电力国家标准、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电力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动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标准:
(一)电力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
(二)电力设备及系统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
(三)电力行业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四)电力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五)电力行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六)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
(七)电力工业环境保护、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电力工业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九)电力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网络;
(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和制图方法;
(十一)电能质量;
(十二)电力工业计量器具检定;
(十三)电力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适时采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二)组织审查电力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三)审批、下达电力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五)组织拟订电力国家标准;
(六)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并对电力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决定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助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协调电力行业标准化各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关系,研究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并提出工作建议。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的协调、咨询机构,其成员由电力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深专家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电力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组织起草电力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
(二)审核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订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具体组建和换届工作,组织、指导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负责国际电工委员会相关技术委员会中国业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电力行业适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负责组织或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选派专家代表电力行业参加其他行业有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和审查工作;
(六)管理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
(七)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化服务工作,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出版工作,归口管理标准成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八)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
(九)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指导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省级以上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的备案;
(十)承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电力行业标准化的技术机构,由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其他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出电力标准立项计划建议;
(二)拟订电力标准及对电力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三)提供电力标准化服务;
(四)承办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三章 标准制定的计划与程序第八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提出本年度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印发)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第九条 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第十条 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其中,高耗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高耗电的指标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第十四条 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公司,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 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第十六条 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第十七条 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第十八条 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中应当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第十九条 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第二十条 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节约用电技术进步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第二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奖 惩第二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和国内比较先进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