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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包括省地方标准和市(州)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市(州)人民**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六条 省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

  (四)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标准体系;

  (四)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意见征求等工作;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纳入个人职称业绩条件,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成果。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九条 标准制定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安全上可行、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十条 为满足本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省地方标准。市(州)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专业性、**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其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

  省、市(州)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甘肃省消防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协助。

  矿井**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水上、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的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八条 各级人民**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第九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履行消防职责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整**灾隐患、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参与编制消防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实施监督抽查;

  (七)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指导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

  (九)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最新**的环保政策有哪些?

√ 楼主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下面为您做详细解答: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21修订)

2022年已经来临,这个1月国家又有哪些与环保相关的政策、标准实施?2022年实施环保政策标准,2022年国家新环保政策解读如下:

标准相关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shou次发布。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 (HJ 1207—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3、《工业企业土壤和**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 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 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危险废物相关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经**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2、《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实际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费用预提z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费用预提z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固体废物相关

1、《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水污染相关

1、《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 由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产养殖禁养区建设养殖设施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大气污染相关

1、《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0**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未正常运行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土壤污染相关

1、《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到二万元的罚款。

2、《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噪音污染相关

1、《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

其他环保相关

1、《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由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1月25**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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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2.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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