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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的历史沿革

鄄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可追溯至五帝时期。《太平寰宇记》载:“濮州,今治鄄城县。古昆吾旧壤,颛顼遗墟。”《吕氏春秋》载:“尧葬谷林,舜耕于历山,陶于河滨,渔于雷泽。谷林、历山、雷泽均在县境。《左传》载:茫茫禹迹,画为九州。夏商时天下分为九州。鄄城属古兖州之域。春秋时期(前770年--前476年),为卫国鄄邑。战国时期(前475年--前221年),属齐国甄邑[甄,读juàn,鄄的异体字]。秦朝(前221年--前206年),改甄邑为鄄城。西楚(前206年--前202年),县域、隶属关系不变。西汉(前202年--8年),初始置鄄城县,因境内鄄邑而得名。三国(220年—265年),属魏兖州东郡鄄城县,济*郡城阳县地。其间鄄城曾两次改为县王国。西晋(265年--316年),属兖州濮阳国、济*郡城阳县地。东晋十六国(317年--420年),先后属后赵兖州济*郡、前燕兖州东郡、前秦兖州、后燕兖州东郡,兖州、东郡均治鄄城。南北朝(420年--581年),先后为北魏、东魏济州濮阳郡鄄城县、城阳县地。隋朝(581年--619年),先属濮阳郡,后属郓州(治郓城)。文帝开皇十六年(596年),于鄄城置濮州(濮州之名从此始)。唐朝(618年-907年),初属鄄城县,雷泽县地。唐高祖五德四年(621年),复置濮州及临濮县,并在鄄城县置永定县,在雷泽县置长城、安邱2县。武德八年(625年),废永定县入鄄城县。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鄄城临濮雷泽3县属河南道。唐玄宗天宝元年(742年),废濮州设濮阳郡,治鄄城。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年),改濮阳郡为濮州。五代十国(907年--960年),先后为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濮州属地。宋朝(960年--1127年),属京东路濮州鄄城县、临濮、雷泽县地。金朝(1115年--1234年),属山东西路濮州鄄城县、临濮、雷泽县地。元朝(1206年--1368年),先后属东平路濮州、中书省济宁路濮州。明朝(1368年--1644年),初属中枢省濮州。明太祖洪武二年(1369年),废鄄城县入濮州,于鄄城置千户,属东昌府。1376年(洪武九年),为山东承宣布政使司东昌府濮州属地。明代宗景泰二年(1451年),因黄河之患,濮州治由鄄城迁至黄河西之王村集(今河南范县濮城)鄄城古城遂称旧城,一直沿用至今。清朝(1644年--1912年),初属山东省东昌府濮州地。雍正八年(1730年),升濮州为直隶州,直属山东省。1735年(雍正十三年),又降为散州,改属曹州府。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属兖沂曹济道曹州府濮州地。**二年(1913年),改濮州为濮县。**二十年(1931年),“濮鄄分治”,于濮县河东地区复设鄄城县,仍属山东省第二专署。**二十五年(1936年),并鄄城县入濮县,属山东省第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聊城)。**二十七年(1938年),濮县改属山东省第十六专署(驻菏泽)。**二十九年(1940年)3月5日,成立鄄城**县**,属运西专署。9月属晋冀鲁豫边区第十七专署。11月属鲁西行政主任公署第二专署。**三十三年(1944年)8月属冀鲁豫第十八专署。**三十五年(1946年)2月属冀鲁豫第二专署。1949年8月,鄄城县属平原省菏泽地区专署。1953年,属山东省菏泽专署。1958年10月,属山东济宁专署。1959年6月,又改属菏泽专署。1967年,属山东省菏泽地区**委员会。1978年,属山东省菏泽地区行政公署。自此,一直属菏泽管辖至今。

鄄城属于那个省

属于山东省菏泽市,往北过了黄河就是河南范县,西接河南濮阳,东接菏泽郓城,南接菏泽城区-牡丹区......

山东省**2003年83号规定有哪些内容

鄄城县的历史沿革

山东省人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

山东省人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
各市人民**,各县(市、区)人民**,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要切实承担起职业培训的重要职责 各级**要把职业培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开发就业岗位与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并重、发展普通教育与重视职业教育培训并重、强化新生劳动力培训与在职职工培训并重、加强城镇人员培训与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并重。具体目标要求是,使有就业培训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用5年左右的时间,把在职职工基本轮训一遍,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终身培训机制,到“十五”末,高级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重由目前的5%提高到8%以上,工人**增加1倍;每年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百万人左右。各级**要根据各自实际,明确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培训领导体制,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经贸、农业、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研究解决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问题,共同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二、统筹各类培训教育资源,提高培训工作整体效益 各级**要加快教育结构调整,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职业学校要以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增强培训功能。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提高办学水平。各级**要保证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用于职业学校的发展。加快建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的高级技工学校。“十五”期间,全省高级技校和技术学院要达到30所左右,每个市至少都要有1所高级技校,半岛地区要优先发展。同时要积极创办**学院。从2003年起,各级**每年都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改善技工学校办学条件,扶持重点专业和新专业。**办的技工学校经费要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培训质量好、规模大的就业训练中心也要给予重点扶持。大力提倡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争取到“十五”末,全省民办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到千家以上。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继续办好县乡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农村劳动力培训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积极探索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市场培训机制 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积极推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选择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以用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培训机制。采取**购买培训成果、自主开发培训等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和创业项目,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定期发布就业和培训信息。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挂钩的办法。加快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到“十五”末,凡是国家和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持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四、切实加强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工作 进一步推动企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逐步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高级**为骨干的企业职工队伍。企业要把培训作为经营者任期目标,建立制度,制定计划,积极创立学习型组织。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职工培训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力。企业可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实行股份制或其他形式联合办学,建立职工培训基地,形成集就业前培训与在职培训为一体的校企结合的新型培训模式。企业培训有困难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要给予帮助。鼓励企业建立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直至**、高级**的梯级培训模式,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重点骨干企业技术岗位应普遍使用高级工。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凡没有开展培训的,不得提取列支。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五、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各级**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城乡规划、项目建设等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凡城市建设征地、项目征地、结构调整用地等,都要统筹考虑,并安排好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就业问题。在全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绿色通道”培训计划:以城市边缘地区及规划开发地区的农民和到城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为重点,以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建立培训、就业指导介绍和追踪服务为一体的转移培训机制,参照再就业培训的办法,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率,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具体的组织指导。健全省、市、县**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和乡村两级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文化科技知识教育。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县级**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在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中,要重点扶持为农村劳动力培训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技工学校招收的农村特困生由财政拨出专款予以适当补助。继续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其他手段,开展对农民的远程培训,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支持。经过各种形式培训的农民,均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外出务工的技能凭证。 六、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使技能人才受到社会广泛尊重,引导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立足岗位成才。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积极推广一些企业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职工”的经验,对各行业、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技能人才授予“技能大师”等荣誉称号,完善省、市两级高级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营造有利于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和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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