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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内容是什么?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扩展资料: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代替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本标准与GB 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了适用范围。
2、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3、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4、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5、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6、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7、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8、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9、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是什么?
内容如下: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是国家为了规范食品标签,专门制定的强制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通则规定食品标签强制标注:
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等
3、通则上规定,以下非强制标注:
转基因、致敏原信息等。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标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饭等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近年来,某些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仅简单地标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字样,而具体品种并不明确,实际上使用的多种食品添加剂,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如果不标明具体名称,食品经营者可能在“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的幌子下,使用大量复合食品添加剂,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还有些食品生产者,在标注食品添加剂时使用化学式名称,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些化学式名称可能闻所未闻,但若告知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般都会知道。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与其他食品的区别在于,它们是为了满足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需要,其营养成分和含量具有显著的差异。如果食品标签上标称具有某些营养成分而实际上没有,标称营养成分达到一定含量而实际上低于标称含量,必将影响婴幼儿的成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生命。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最新版本预包装食品包含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718—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11-04-20 发布2012-04-20 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I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 7718-2004 相比,主要最新版本预包装食品包含什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