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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废气,废物,废水的最新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
  (稀释倍数) 染料工业 50 180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3 悬浮物
  (SS)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100 300 -
  脉金选矿 100 500 -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100 800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70 200 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 30 100 600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30 150 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30 60 300
  5 化学需氧量
  (COD)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100 150 5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9 总氰化合物 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 0.5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
  11 氨氮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
  其他排污单位 15 25 -
  12 氟化物 黄磷工业 10 20 20
  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0.5mg/L) 10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 10 10 20
  13 磷酸盐(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合成洗涤剂工业 5.0 15 20
  其他排污单位 5.0 1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2.0 3.0 5.0
  22 显影剂及**物总量 电影洗片 3.0 6.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单位 0.1 0.3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0.5 0.5
  25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500个/L 1000个/L 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26 总余氯
  (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3(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1h)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6.5(接触时间≥1.5h >5(接触时间≥1.5h)
  注: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1 矿 山 工 业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 水重复利用率75%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 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脉
  金
  选
  矿 重选 16.0m3/t(矿石)
  浮选 9.0m3/t(矿石)
  氰化 8.0m3/t(矿石)
  碳浆 8.0m3/t(矿石)
  2 焦化企业(煤气厂) 1.2m3/t(焦炭)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 水重复利用率80%
  4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 燃料型炼油;
  B. 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C. 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岸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A >500万t,1.0m3/t(原油)
  250~500万t,1.2m3/t(原油)
  <250万t,1.5m3/t(原油)
  B >500万t,1.5m3/t(原油)
  250~500万t,2.0m3/t(原油)
  <250万t,2.0m3/t(原油),
  C >500万t,2.0m3/t(原油)
  250~500万t,2.5m3/t(原油)
  <250万t,2.5m3/t(原油)
  5 合成洗涤剂工业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200.0m3/t(烷基苯)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 70.0m3/t(烷基苯)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 10.0m3/t(产品)
  6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0.0m3/t(产品)
  7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30.0m3/t(板)
  8 制糖工业 某蔗制糖 10.0m3/t(甘蔗)
  甜菜制糖 4.0m3/t(甜菜)
  9 皮革工业 猪盐湿皮 60.0m3/t(原皮)
  牛干皮 100.0m3/t(原皮)
  羊干皮 150.0m3/t(原皮)
  10 发
  酵
  酿
  造
  工
  业 酒精工业 以玉米为原料 150.0m3/t(酒精)
  以薯类为原料 100m3/t(酒精)
  以糖蜜为原料 80.0m3/t(酒)
  味精工业 600.0m3/t(味精)
  啤酒工业(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16.0m3/t(啤酒)
  11 铬盐工业 5.0m3/t(产品)
  12 硫酸工业(水洗法) 15.0m3/t(硫酸)
  13 苎麻脱胶工业 500m3/t(原麻)或750m3/t(精干麻)
  14 化纤浆粕 **: 150m3/t(浆)漂白: 240m3/t(浆)
  15 粘胶纤维工业(单纯纤维) 短纤维
  (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300m3/t(纤维)
  长纤维 800m3/t(纤维)
  16 铁路货车洗刷 5.0m3/辆
  17 电影洗片 5m3/1000m(35mm的胶片)
  18 石油沥青工业 **池的水循环利用率95%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一切排污单位 50
  80
  -
  3 悬浮物
  (SS)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70
  300
  -
  脉金选矿 70
  400
  -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70
  800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70
  150
  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工业 20
  60
  600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20
  100
  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
  甜菜制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60
  120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500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6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5
  10
  2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15
  10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9
  总氰化合物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1.0
  11
  氨氮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
  其它排污单位 15
  25
  -
  12
  氟化物
  黄磷工业 10
  15
  20
  低氟地区
  (水体含氟量<0.5mg/L) 10
  20
  30
  其它排污单位 10
  10
  20
  13
  磷酸盐(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一切排污单位 5.0
  1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1.0
  2.0
  3.0
  22
  显影剂及**物总量
  电影洗片 3.0
  3.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单位 0.1
  0.1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6
  对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7
  甲基对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1.0
  2.0
  28
  马拉硫磷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一切排污单位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一切排污单位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一切排污单位 0.03
  0.06
  0.5
  33
  三氯乙烯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5
  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6
  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37
  乙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38
  邻-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39
  对-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0
  间-二甲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1
  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2
  0.4
  1.0
  42
  邻-二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3
  对-二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4
  0.6
  1.0
  44
  对-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5.0
  46
  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3
  0.4
  1.0
  47
  间-甲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一切排污单位 0.6
  0.8
  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一切排污单位 0.2
  0.4
  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一切排污单位 0.3
  0.6
  2.0
  52
  ***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53
  总硒
  一切排污单位 0.1
  0.2
  0.5
  54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500个/L
  1000个/L
  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5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 ≥1h)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6.5(接触时间
  ≥1.5h)
  >5(接触时间
  ≥1.5h)
  56
  总有机碳
  (TOC)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40
  -
  苎麻脱胶工业 20
  60
  -
  其他排污单位 20
  30
  -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排水重复利用率
  1 
  矿山工业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 水重复利用率75%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 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脉
  金
  选
  矿
  重选 16.0m3/t(矿石)
  浮选 9.0m3/t(矿石)
  氰化 8.0m3/t(矿石)
  碳浆 8.0m3/t(矿石)
  2
  焦化企业(煤气厂) 1.2m3/t(焦炭)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 水重复利用率80%
  4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燃料型炼油厂
  B。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C。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A
  >500万t,1.0m3/t(原油)
  250~500万t,,1.2m3/t(原油)
  <250万t,,1.5m3/t(原油)
  B
  >500万t,1.5m3/t(原油)
  250~500万t,,2.0m3/t(原油)
  <250万t,,2.0m3/t(原油)
  C
  >500万t,2.0m3/t(原油)
  250~500万t,,2.5 m3/t(原油)
  <250万t,,2.5m3/t(原油)
  5
  合成洗涤剂工业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200.0 m3/t (烷基苯)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 70.0 m3/t (烷基苯)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 10.0 m3/t(产品)
  6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0.0m3/t(产品)
  7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30.0 m3/t (板)
  8 制糖工业 甘蔗制糖 10.0 m3/t
  甜菜制糖 4.0 m3/t
  9
  皮革工业 猪盐湿皮 60.0 m3/t
  牛干皮 100.0 m3/t
  羊干皮 150.0 m3/t
  10 发酵、
  酿造
  工业 酒精工业
  以玉米为原料 100.0 m3/t
  以薯类为原料 80.0 m3/t
  以糖蜜为原料 70.0 m3/t
  味精工业 600.0 m3/t
  啤酒行业
  (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16.0 m3/t
  11
  铬盐工业 5.0 m3/t (产品)
  12
  硫酸工业(水洗法) 15.0 m3/t (硫酸)
  13
  苎麻脱胶工业 500 m3/t (原麻)
  750 m3/t (精干麻)
  14
  粘胶纤维工业
  单纯纤维 短纤维
  (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300.0 m3/t (纤维)
  长纤维 800.0 m3/t(纤维)
  15
  化纤浆粕 **: 150 m3/t(浆);
  漂白:240 m3/t(浆)
  16
  制
  药
  工
  业
  医
  药
  原
  料
  药
  青霉素 4700m3/t(氰霉素)
  链霉素 1450m3/t(链霉素)
  土霉素 1300m3/t(土霉素)
  四环素 1900m3/t(四环素)
  洁霉素 9200m3/t(洁霉素)
  金霉素 3000m3/t(金霉素)
  庆大霉素 20400m3/t(庆大霉素)
  维生素C 1200m3/t(维生素C)
  氯霉素 2700m3/t(氯霉素)
  新诺明 2000m3/t(新诺明)
  维生素B1 3400m3/t(维生素B1)
  安乃近 180m3/t(安乃近)
  非那西汀 750m3/t(非那西汀)
  呋喃唑酮 2400m3/t(呋喃唑酮)
  *** 1200m3/t(***)
  17
  有
  机
  磷
  农
  药
  工
  业
  乐果** 700m3/t(产品)
  甲基对硫磷(水相法)** 300m3/t(产品)
  对硫磷(P2S5法)** 500m3/t(产品)
  对硫磷(PSCl3法)** 550m3/t(产品)
  ***(敌百虫碱解法) 200m3/t(产品)
  敌百虫 40m3/t(产品)
  (不包括三氯乙醛生产废水)
  马拉硫磷 700m3/t(产品)
  18
  除
  草
  剂
  工
  业 除草醚 5m3/t(产品)
  五氯酚钠 2m3/t(产品)
  五氯酚 4m3/t(产品)
  2甲4氯 14m3/t(产品)
  2,4-D 4m3/t(产品)
  丁草胺 4.5m3/t(产品)
  绿麦隆(以Fe粉还原) 2m3/t(产品)
  绿麦隆(以Na2S还原) 3m3/t(产品)
  19 火力发电工业 3.5m3(MW·h)
  20 铁路货车洗刷 5.0m3/辆
  21 电影洗片 5m3/1000m(35mm胶片)
  22 石油沥青工业 **池的水循环利用率95%
  注:
  * 产品按100%浓度计。
  ** 不包括P2S5、PSCl3、PC13原料生产废水

关于废气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是什么?

造纸行业环保审批程序

很麻烦的,要请环保服务部门做环评报告的。你直接问环保局就是。但是一定要考虑他们推荐的环评公司。
也就是说,让环保局推荐一个环评公司,帮你搞定。

废气排放标准是多少 是什么m3/h?

不同行业废气处理,有不同的排放标准,例如:

国家废气,废物,废水的最新排放标准

废气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废气处理排放标准。

废气处理工程案例

废气vocs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如果汽车方面的话,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指标为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等。【法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1.2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4.1.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污水中的氨氮的排放标准是多少?

氨氮废水排放标准

我国现行的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废水排放指标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相关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部分相关环保标准规定氨氮标准限值,详见表1。

表1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指标情况

序 号 标准名称 一级标准/排放标准限值(mg/L)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0.15(Ⅰ类)

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0.02(Ⅰ类)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5/25/50

4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 15

5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8-2001) 150/40

6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1999) 10月20日

7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 100/80

8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5-2006) 120/80

9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25/15

10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15

1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80

1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5

13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35/25

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025-8-5

15 《污水海洋处理装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25

16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2015-12-5

17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2025-8-5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把氨氮列为河流、湖泊水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必测项目。钢铁工业、焦化、化肥(氮肥)、合成氨工业、纺织染整业、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饮料制造业、航天推进剂、船舶工业、管道运输业、宾馆、饭店、游乐场所及公共服务行业、生活污水等排水单位,也把氨氮列为必测项目。

因此,氨氮指标的监控,在环境质量和污染控制中是十分重要的。上述标准中规定的分析方法大多为蒸馏和滴定法、纳氏试剂比色法和水杨酸分光光度法,2008年实施的相关环保标准中增加了《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5-2005)。

废气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如下:1、PM10,50每150μg每m3,日均,一级或二级;2、PM2.5,35每75μg每m3,日均,一级或二级;3、HCL,50每μg每m3,60μg每m3;4、SO2,80μg每m3,100μg每m3;5、NOx,250μg每m3,350μg每m3;6、汞0.1mg每m3;6、铅1.0mg每m3;7、二_英0.1ngTEQ每m。《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造纸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造纸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很多的,具体可以参考中国纸网上的相关法律法规:
  http://****paper***m***/DataCenter/DataCenter_law.php
  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纸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造纸行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制浆造纸企业。
  规定中所称大型企业系指年产浆3万吨以上的企业;中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至3万吨的企业。小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以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必须加强对造纸行业的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严格控制新建小型制浆企业。
  对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加强管理,分批限期治理。

  第四条 制浆造纸企业应积极开发和采用少废、节约原材料的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减少污染物发生量和废水排放量。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应组织科研、设计和生产等部门,集中力量,加强制浆造纸企业特别是小型制浆造纸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研究,并及时将成果推广应用。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制浆造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地和**水补给区、居民稠密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水产养殖种植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准新建制浆造纸企业。上述地区现有的制浆造纸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必须在限期内治理,逾期达不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坚决采取关、停、转、迁措施。
  在对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要求制浆造纸企业采取有效净化处理措施,使排放废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妥善处理污泥,不得任意排放。

  第八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的污染防治应以“厂内治理”为主,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径途和方法,从废液中回收化工原料及其他有用物质。

  第九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结合技术改造,合理安排资金,增强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

  第十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在增加生产的同时,必须做好废水的治理工作,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增加浆产量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对增加排污量者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罚款,并限期将排污量降至原有水平。

  第十一条 现有大、中型碱法化学浆企业,在1995年以前,分期分批配套碱回收。碱回收率应分别达到:木浆90%以上;竹、苇、芒杆、蔗渣浆80%以上;麦草浆等75%以上。同时,必须妥善处理白泥。

  第十二条 配套碱回收的现有小型碱法化学浆企业,在1995年前,碱回收率分别达到:年产浆7000吨至1万吨的70%以上;年产浆4000吨至000吨的60%以上;年产浆3000吨至4000吨的50%以上。

  第十三条 未配套碱回收的现有小型碱法化学浆企业,应积极进行黑液的治理和综合利用,削减有机污染负荷(化学耗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在1995年以前,年产浆5000吨至1万吨的企业削减60%以上;
  年产浆3000吨至5000吨的企业削减50%以上;年产浆3000吨以下的企业削减30%以上。
  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现有化学机械浆、碱法半化学浆、石灰法草浆、碱法麻、棉浆(含粘胶浆)企业,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治理废水,在1995年以前,削减有机污染负荷50%以上。
  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现有的酸性亚硫酸盐法化学浆企业通过综合利用或酸回收的方法,使排放废水在995年以前,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现有中性亚硫酸铵法制浆企业的废液,应当用于农业或进行综合利用,在1995年以前,废液利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

  第十七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废水,在1995年以前,悬浮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其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下水道接管标准。

  第十九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在1995年以前,均应采用洗浆水及抄纸白水循环套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使吨浆、吨纸的排水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

  第二十条 碱回收、综合利用或废水治理设施,要与制浆造纸系统同时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擅自停用者,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处以罚款;
  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制浆造纸企业对排放的废水应定期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第二十二条 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把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环境效益联系在一起。制浆企业进行酸碱回收,属于原材料节约的范围。有酸碱回收的制浆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酸碱回收后,按1986年国家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财工字17号)中的有关规定提取原材料节约奖,奖励有关人员。此项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建设大、中型商品浆生产企业。这类企业排放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废纸造纸,废纸收购部门应提高废纸收购率,造纸企业也可以组织废纸的收购。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综合利用。凡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利用制浆造纸废弃物作主要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按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减免***。项目投产后,具备**核算条件的车间、分厂,可以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但需**计算盈亏。国家投资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仍按照国家税法缴纳产品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二十六条 制浆造纸企业治理污染的项目,信贷部门应给予支持,优先安排低息贷款,项目投资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用其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贷。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制浆造纸企业,建设项目中用于污染治理设施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或削减,由银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1995年底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当地水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关、停、转、迁计划,报当地人民**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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