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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包有效期是多久
三包的期限分别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对于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无三包凭证及有效**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如下规定,即:“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国家规定的三包具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三包服务是指维修、更换、退货的保证。实施商品或服务三包,是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的一种方式。三包的基本内容是,经营者有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经营者未履行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包政策是零售企业销售的商品“退货、更换、维护”的简称。是指卖方在货物进入消费领域后一定时间内对买方货物采取的信用担保方式。三包政策为用户不正确使用和存储导致产品质量故障提供此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新三包规定是什么?
电动车三包服务是哪三包规定
法律分析:电动车三包服务“包修、包换、包退”的规定。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三包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包的责任范围: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上述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衍生问题:三包的责任范围是什么三包的责任范围: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上述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三保底线是哪三保
法律分析: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持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关系到**履职尽责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压舱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