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上海的统计标准有哪些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最新的规模以上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是什么?(大中型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后标准不一致)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最新的规模以上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最新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二、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 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扩展资料
划分方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本市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市人民**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应当设立**的统计机构,对本区、县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在统计业务上以市统计局的领导为主。区、县人民**其他各部门可以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根据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助理主管统计业务。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第四条 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统计机构及人民**其他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机密。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统计机构和其他各部门可以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者配备统计检查员,履行统计检查职责。
统计检查员由市统计局培训后发给《统计检查证》,持证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统计检查机构、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的***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如实提供资料,按期据实答复。第七条 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或者统计负责人发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数据不实,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复核。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或者不予修改的报告。第八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开展的全市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决定执行,报市人民**备案;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国家规定的、常规性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全市性统计调查表,由市统计局制订,或者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市和区、县人民**其他各部门下发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表,调查范围属本部门管辖的,由该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范围超出本部门管辖的,由该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统计机构审批。
地区性统计调查表,由区、县人民**统计机构制订,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市和区、县非常设机构需要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统计机构审批。第九条 制订统计调查表应当附有说明书,明确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填报单位、完成期限等。第十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简明扼要,统计分类和编码必须按国家标准或者市统计局标准执行。
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均应当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文号等。第十一条 人民**各部门对市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需补充调查项目的,应当报市统计局备案。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表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填报未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并向人民**统计机构举报。人民**统计机构有权制止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统计机构和其他各部门,应当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已不适用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本市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市人民**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应当设立**的统计机构,对本区、县的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在统计业务上以市统计局的领导为主。区、县人民**其他各部门可以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做好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根据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助理主管统计业务。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第四条 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统计机构及人民**其他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机密。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统计机构和其他各部门可以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者配备统计检查员,履行统计检查职责。
统计检查员由市统计局培训后发给《统计检查证》,持证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统计检查机构、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的***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如实提供资料,按期据实答复。第七条 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或者统计负责人发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数据不实,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复核。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或者不予修改的报告。第八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开展的全市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决定执行,报市人民**备案;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国家规定的、常规性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全市性统计调查表,由市统计局制订,或者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市和区、县人民**其他各部门下发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表,调查范围属本部门管辖的,由该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范围超出本部门管辖的,由该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统计机构审批。
地区性统计调查表,由区、县人民**统计机构制订,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市和区、县非常设机构需要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统计机构审批。第九条 制订统计调查表应当附有说明书,明确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填报单位、完成期限等。第十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简明扼要,统计分类和编码必须按国家标准或者市统计局标准执行。
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均应当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文号等。第十一条 人民**各部门对市统计局制发的统计调查表需补充调查项目的,应当报市统计局备案。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表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填报未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并向人民**统计机构举报。人民**统计机构有权制止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统计机构和其他各部门,应当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已不适用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上级统计机构备案。
上海人均居住面积法定最低标准是多少
据权威部门统计,至2006底,海市居民城镇均住房使用面积达22平米,比增加0.7平米;均居住面积16平米,增加0.5平
上海市城镇养老金新计算方法内容是什么?是如何计算的?
社会养老保险:按现行政策,个人社保退休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养老金,即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一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金、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金和滚存的利息。
个人领取社保退休金的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用公式来表示:个人月领社保退休金=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金+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金划转个人账户部分+滚存利息)/120。
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与本市平均工资有关,与个人收入水平无关。
个人账户部分,包括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金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金划转到个人账户部分。但因为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金划转个人账户部分的比例是逐年下降的,所以说,个人账户部分是主要依靠个人每月缴费的累积。
回答者:scjyz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