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养殖艺技术网的小编给各位分享小摊贩规范提升标准有哪些的养殖知识,其中也会对食品生产经营须符合哪些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须符合哪些卫生要求和条件)进行专业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我们开始吧!
食品生产经营须符合哪些卫生要求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摆地摊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城市里流动售卖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7月21日全文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一旦该条例获得通过,那些流动的马路摊贩也可获得合法身份,不必整日提心吊胆地与**部门打游击了。
这是一个巨大进步,是对过去生硬、缺乏人的管理方式的纠错。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称。***死**案曾得到公众和**烈关注,李劲松正是***的辩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他曾专门对马路摊贩的生存状态做过调研。
按照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或家庭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经营场所、字号名称,否则不予核准登记。这使得那些像***一样无力进入市场的马路摊贩只能寻求**生存。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城市的流动摊贩不少于3000万人。
给予流动摊贩合法身份,体现了管思路从堵到疏的巨大转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他同时兼任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
这些人都是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不具社会危害。在李劲松看来,如果辅之以适当的疏导管理,流动摊贩在满足市民需要、方便消费方面是一种非常好的补充。但**部门在执法中一律取缔,动辄没收经营工具,端人饭碗,不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生硬粗的现象屡屡发生,然会化与流动摊贩之间的矛盾。
流动摊贩合法化-管理困难
国家信息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高清辉表示,《条例》实施的难点主要还是管理。首先,流动商贩本身流动就很大,没有城市中固定的居所,甚至往来于不同的城市间也是常见的现象,给他划定固定的域就会给**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姚毅律师基本持类似的观点,他指出,行政管理和诉讼管辖这两方面将成为具体操作的难点所在。因为,在《条例》中并没有将个体摊贩的经营场所规定在内,这就很容易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或者引起多个婆婆管理的纠纷。而且,不登记经营场所,出现问题时,无论这些个体摊贩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将缺乏起诉的依据。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是以其居住地、法人以其住所地作为其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元春则认为,目前对于流动摊贩的数量没有一个统计数据,这是最大的问题。如果流动摊贩的数量很多,就会导致《条例》实施时出现很多问题。
刘元春表示,2009年我国非农领域的失业人数规模非常大,再加上农业人口。如果现在申请个体工商户的门槛很低,人数过于庞大,工商体系根本无法承担,这就可能导致有《条例》但无法实施。
刘元春建议,政策正式实施前,基础的调研一定要做扎实了。目前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是3000多万,经济危机使很多城市人口成为了流动摊贩,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可能会大幅度地增加。如何划定域、进行民间管理与**管理相结合、是否需要相应户籍、每个城市是否需要进行人数限制等问题的讨论都需要建立在对流动摊贩的数量,以及潜在申请个体工商户人数的大致统计数据之上。如果缺乏相关数据,而仓促地**管理政策,反而会使一些好的设想出现很大问题。
流动摊贩合法化-职权划分
工商部门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是否还要设立专门的配套机构,甚至配用相应的保安人员等值得研究,否则《条例》很难进一步推行。
《条例》不会造成工商和**权限和管理行为很大的变化。客观而言,如果流动摊贩成为个体工商户,这部分的**管理就会转移到工商管理。对于没有转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摊贩,还是由**管理,因此它们的权限还是在原来的范围里。
工商扩权的范围只是把指定经营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到管理范围,**传统的管理范围与职能实际上没有变化。如果所有流动摊贩都变成个体工商化,**的管理就会消失,但是我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刘元春说。
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姚毅律师表示,**和工商对个体工商户都有**的管辖权。只是以前工商部门对这些流动商贩没有管理的法律依据,条例**以后,**依据当地**的规章,工商部门依据国务院的条例来进行管理,各管一段。
流动摊贩合法化-存在问题
流动摊贩的存在合情合理,却不合法。征求意见稿解决了这个矛盾,给流动摊贩一个合法的、有保障和受扶助的经营环境,有助于鼓励弱势群体主创业,开创一条通畅的就业渠道,也有助于缓解**部门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尖锐矛盾。不过,刘俊海和李劲松都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仅仅为流动摊贩的合法经营开了一个口子,要真正实现经营的和谐有序,还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将思路切实从管理和压制转到服务上来。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征求意见稿对域如何划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流动摊贩如何核准经营范围、是否能在不同的划定域间流动、是否需要缴纳费等也未明确规定。
流动摊贩合法化-市场规范
千万不能简单理解为新建一个市场,将流动摊贩迁入了事。刘俊海对这一条款的具体执行有些担心。流动摊贩绝大多数都是进城务工人员和失业工人,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进入正规市场经营。房租或摊位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工商管理费和各种收,对他们而言,是一道难以跨越的准入门槛。
李劲松反对对获得合法身份的流动摊贩收取地皮费。基层管理人员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收费,一定要遏制这种借机牟利的冲动。因为流动摊贩这个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非常弱。
新建一个市场,可能消费者没有去那里消费的需求和意愿,有什么意义呢?李劲松认为,在划定域时,除非有特别的公共妨害,否则应以目前发形成的准易市场为基础,尊重社会发形成的易地点和易习惯。相关部门完全可以对流动摊贩**的地方做统计分析,看看哪些地方有条件成为发市场,在这些地方,哪些时间段可以允许他们摆摊。在允许摆摊的时间段里,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管理,比如车辆限行等。也需要征求附近居民的意见,平衡各方利益。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从目前粗放式的简单管理,转变为精细、科学的管理和服务。一句话,应该首先将流动摊贩作为服务对象,而不是管制对象。李劲松说。
刘俊海认为,在这一公共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管执法的重点应回归本位,重在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违规商品和买卖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条例规定得也很清楚,能获得合法身份的前提是从事合法经营,售卖盗版盘之类的不法经营行为并不在许可范围内。
到国外出差,刘俊海经常能看到出售各种特色商品的流动商贩。如果能得到合理疏导,这些商贩不仅不会有碍观瞻,反而是一个城市开放、信、和谐的体现。他说。
流动摊贩合法化-社会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这意味着,全国3000万流动摊贩们有望取得合法身份,进入固定域摆卖。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网友热议。其中,大多数网友认为,应当在城市的一角给流动摊贩留一点空间,制定相应的标准保证流动摊的有序经营,也保护了城市的形象。有网友提议:可以实行简便统一的注册,保证流动摊贩‘持证’上岗,这样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还有网友认为,相关部门应将流动摊视作正常职业来管理。
但是也有网友认为,现在个体工商户生意很大,完全已经失去了个体的意义,应该对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做出限制。超过一定标准了,就应当纳入个人独资企业管理。
同时还有网友建议:申请个体工商户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如户籍、房产。个体工商户可以到营业地所在行政的国家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在不影响通及社会治安的情况下有由决定经营不受外界干扰的权利。国家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当经营权利。个体工商户经营时,止大声喧哗,止扰民。
食品酸价超标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月饼酸价超标1.5左右,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
对酸价超标的食品如何处理,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按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定性。一种观点是按照酸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九的规定处罚。
附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
【摘要】
食品酸价超标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月饼酸价超标1.5左右,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
对酸价超标的食品如何处理,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按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定性。一种观点是按照酸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九的规定处罚。
附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幸福快乐每一天!??
【回答】
马上撤回产品,不吊销许可证,不用停业,还属于吗?【提问】
马上撤回产品,不吊销许可证,不用停业,还属于吗?【提问】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具体看地方的执法力度【回答】
配合执法部门,不用吊销许可证,不用停业,产品马上撤回,对顾客没有伤害的。这样子,不属于重大违法是吗?【提问】
配合执法部门,不用吊销许可证,不用停业,产品马上撤回,对顾客没有伤害的。这样子,不属于重大违法是吗?【提问】
对的,没错的。这种没有造成重大的影响的,不属于重大违法的【回答】
谢谢你了!【提问】
谢谢你了!【提问】
非常满意!【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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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点击结束后可以评价哦。谢谢认可。【回答】
如何治理小摊小贩
1、**要限制或取消小贩必须要有合法的目的。当然**要限制城市的小贩显然有合法的目的:一是为了交通秩序,二是为了他人的生活安宁,三是为了公共卫生等。太多的小贩会影响交通,在小区可能影响居民生活安宁,不卫生的食品可能使人生病甚至造成公共卫生问题。基于这些理由,**可以对小贩进行管理。但是,这些都不足以构成剥夺小商贩经营权的理由。因为,小商贩的上街销售产品是一种生存方式,生存的需要肯定高于一些人对秩序的需要。
2、治理过程必须合理合法。按照国家制定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整治。即使**对小贩进行管理,但管理的手段必须适当。**的管理只是为了让小贩不影响交通,不影响他人生活的安宁,不要出售不卫生的食品、让人吃坏了肚子,也不要把街上卫生搞得乱七八糟。这就是**的管理目的。出于这样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就是让他们规范、有秩序,而不是取缔他们。为了街头交通和卫生秩序的目的,**就不能采取把人抓起来的手段,也不能将小贩的生存工具给没收、给毁掉,只能告诫他们遵守秩序,或给予轻微的罚款,劝离现场等,执法的手段过当,也是违法的。**的不合法性更在于它的手段的严重过当,用一种很**的手段维护城市的光鲜靓丽,这种**过度管理,使**陷于全民的指责和公愤之中。**的不合法性在于,它为了实现取缔“无照商贩”的城市政策,而不得不采用**执法的手段。这就使得它的执法目的偏离了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原理,**无权剥夺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和经济自由权。保证公民的生存权是**的核心价值,也是任何**一切活动的基本目的。**没有权力取缔公民的个体经营方式,**对个体商贩的管理是服务性的,而不是限制、取缔。在尊重个体经营方式特点的情况下,充分放开,让他们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进行经营活动,这才是**的出路。
3、对街头小商贩、地摊采取开放政策,把它当作就业和商业发展的一部分,可以在商务部门下建立城市服务管理机构,实行低门槛登记制的服务管理制度,为他们提供在适当的地点、适当的时间进行经营的管理,仅此而已。**能做的最好之处是提供服务,这就是**的出路。
4、 **是中国**过度管制的标本。中国**必须从“全能**”的观念中彻底解放出来,放松管制,给人民以充分的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才是走**过度管理带来的大量社会矛盾的根本解决之道。
一个摆地摊的小商贩是属于什么行业
一个摆地摊的小商贩是属于零售业。
零售业 (retail industry)是指通过买卖形式将工农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直接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用或售给社会集团供公共消费用的商品销售行业。
1、零售是将商品及相关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作为最终消费之用的活动。如零售商将汽车轮胎出售给顾客,顾客将之安装于自己的车上,这种交易活动便是零售。若购买者是车商,而车商将之装配于汽车上,再将汽车出售给消费者则不属于零售。
2、零售活动不仅向最终消费者出售商品,同时也提供相关服务。零售活动常常伴随商品出售提供各种服务,如送货、维修、安装等,多数情形下,顾客在购买商品时,也买到某些服务。
3、零售活动不一定非在零售店铺中进行,也可以利用一些使顾客便利的设施及方式,如上门推销、邮购、自动售货机、网络销售等,无论商品以何种方式出售或在何地出售,都不会改变零售的实质。
扩展资料
行业分类:
保险业、采矿、能源、餐饮、宾馆、电讯业、房地产、服务、服装业、公益组织、广告业、航空航天、化学、健康、保健、建筑业、教育、培训、计算机、金属冶炼、**、消防、军人、会计、美容、媒体、出版、木材、造纸、零售、批发、农业、旅游业
司法、律师、司机、体育运动、学术研究、演艺、医疗服务、艺术、设计、银行、金融、因特网、音乐舞蹈、邮政快递、运输业、**机关、机械制造、咨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零售业
小作坊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罚吗
食品安全法不适用小作坊小摊贩,《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摊贩管理由地方**立法解决。【拓展资料】北京:北京市XX关于印发《北京市XX的通知天津:天津市XX关于印发天津市XX201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35 号)【2013年已列入天津市**立法计划】上海:上海市XX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XX的通知(沪府办〔2015〕4号)关于公布《上海市XX的通告(2016年第1号)DB31/ 2019-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XX(2014-1-1实施)重庆:重庆市XX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5-01实施】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XX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食药监法[2015]21号)重庆市XX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渝质监发〔2011〕125号)(2013年修正本)河南: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质监字〔2012〕89号)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六十二号)吉林: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吉林省****公告第66号)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吉质监食[2012]144号)***:关于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2015-10-01实施】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山西: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福建省人民**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令第124号)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食安委〔2012〕2号)山东: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餐饮〔2015〕84号)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湖南: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1-01实施】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2016-04-01实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浙江: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2017-05-01实施】甘肃: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稿)意见建议的通知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安办发〔2015〕27号)【2015-10-01实施】江苏: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07-01实施】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林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摊贩。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第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和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作配合,落实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一个生产经营者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督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部门。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入本市场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合法生产经营。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